(1)租金递增方式:(略)
(2)承租方须在确定承租资格次日起(略)个工作日内与出租方签订《柜台租赁合同》。
(3)因经营产生的投诉、纠纷等均由承租方负责。
(4)出租方仅提供柜台及电话、电脑接口,不提供设备。电话费、电脑上网等费用由意向承租方自行办理,产生的费用由意向承租方自行与第三方结算。
(5)合同履行期间,意向承租方不得擅自将柜台交给第三方使用。进驻办公的人员必须是意向承租方的员工,或意向承租方指派的工作人员。对于非意向承租方员工进驻办公的,意向承租方应当书面告知出租方。
(6)意向承租方进驻办公的人员负责柜台正常工作,并以正常方式使用出租方所提供的设备,如因使用不当及其他人为原因造成设备损坏,由意向出租方负责修复或赔偿。
(7)意向承租方进驻办公的人员必须服从出租方日常管理,协助出租方正常工作,服从出租方所作的调整安排。对于违反管理的单位,出租方有权采取告诫、要求更换驻场办公人员;情节严重的解除本合同等措施。
(8)意向承租方须明示其单位的名称、相关资质、服务的具体内容、收费的标准,并严格按照相关程序要求,公正透明的办理业务。
(9)意向承租方于承租期内在标的内为本单位进行宣传工作需提前与出租方沟通,不得在标的内为第三方进行宣传工作。
((略))如遇国家政策、规划调整、需进行拆除的及出租方主管部门对租赁柜台进行调整的,出租方有权无条件提前终止合同,对此,承租方无权向出租方提出任何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