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旅游和文化广电体育厅中共海南省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海南省财政厅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海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海南省退役运动员安置暂行办法》的通知
琼旅文发规〔(略)〕1号
各市、县、自治县旅游和文化广电体育局,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教育局,海南体育职业技术学院:
根据《关于进一步做好退役运动员就业安置工作的意见》(体人字〔(略)〕(略)号)文件精神,特制定《海南省退役运动员安置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海南省旅游和文化广电体育厅??中共海南省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海南省财政厅??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海南省教育厅(略)年3月9日
(此件主动公开)
海南省退役运动员安置暂行办法
章 ?总 ?则
条??为做好我省退役运动员安置工作,建立健全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体育事业可持续发展管理机制,充分调动运动员献身体育事业的积极性,解决运动员后顾之忧,为推动体育事业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家体育总局、中央编办、教育部、财政部、原人事部和原劳动保障部等六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做好退役运动员就业安置工作的意见》(体人字〔(略)〕(略)号)和《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快海南竞技体育发展的指导意见〉的通知》(琼府办〔(略)〕(略)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退役运动员包括:
(一)在编退役运动员是指在我省运动队编制序列内,经所属体育训练单位批准,停止体育专项技术训练,等待安置的运动员;
(二)非在编但代表我省取得突出成绩的运动员是指虽未纳入正式编制,但曾代表海南省(注册在海南期间并经省旅文厅认定)参加奥运会、亚运会、全运会(竞体项目)、全国锦标赛等重大赛事,并获得奥运会前八名、奥运会参赛资格,世界锦标赛、世界杯赛、亚运会、全运会(竞体项目)比赛第四至第八名,亚洲锦标赛、亚洲杯赛前六名、全国比赛前三名(全国比赛为国家体育总局有关文件规定与成绩津贴挂钩的比赛)并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运动员。
上述运动员经省旅游和文化广电体育厅审核认定后,可参照本办法享受安置待遇。
第三条??退役运动员安置工作是组织、机构编制、体育、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国资委等部门的一项重要工作,各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退役运动员安置工作。
第四条??体育训练单位要培养运动员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转变就业观念,服从组织安排,努力学习,积极进取,为经济社会发展作出新贡献。?
第二章 ?安置方式与办法
第五条??退役运动员主要采取组织安置或自主择业的方式进行安置。组织安置是指在审批同意的用编计划和岗位结构限额内以政策性安置或经组织推荐以考核招聘方式进入事业单位;自主择业具体指的是未达到组织安置条件和达到组织安置条件的,本人自愿通过人力资源市场选择就业的退役运动员。
第六条??对获得奥运会前八名,世界锦标赛、世界杯赛、亚运会、全运会(竞体项目)前三名的退役运动员,经本人申请、省旅游和文化广电体育厅推荐,用人单位考察同意,按管理权限和规定程序,通过政策性安置至旅游、文化、广电、体育、教育等事业单位。已承担主教练工作待安置的运动员,所带的运动员取得以上成绩的,享受同等安置待遇。
第七条 ?对获得奥运会参赛资格,世界锦标赛、世界杯赛、亚运会、全运会比赛第四至第八名,亚洲锦标赛、亚洲杯赛前六名、全国比赛前三名(全国比赛为国家体育总局有关文件规定与成绩津贴挂钩的比赛)并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退役运动员,可采取考核招聘的方式进入事业单位。
第八条??全省普通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院校)、高等院校根据学校体育工作需要,可增设体育教练员专业技术岗位。学校体育教练员职称纳入体育专业人员职称系列,初级、中级、副高级、正高级职称的名称分别为初级教练(学校体育)、中级教练(学校体育)、高级教练(学校体育)、国家级教练(学校体育),职称评价标准条件另行制定。学校体育教练员职称层级分别与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等级相对应,正高级对应专业技术岗位一至四级,副高级对应专业技术岗位五至七级,中级对应专业技术岗位八至十级,初级对应专业技术岗位十一至十三级。
第九条??鼓励并支持各级各类学校拿出一定数量的学校教练员岗位面向取得一级及以上运动员技术等级的退役运动员公开招聘。优秀运动员退役后参加公务员公开录用考试、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和国有企业招聘,同等条件下优先录(聘)用。?
第三章 ?安置标准
第十条??经组织安置的退役运动员(仅限在编运动员),实行一次性退役费制度,填写《海南省退役运动员一次性退役费审批表》,报省旅游和文化广电体育厅同意后,发放一次性退役费。
根据运动员的运龄,确定退役费基数。运龄每满一年,在退役费基数上增发一个月的体育津贴(本人退役时的体育津贴标准,下同)的退役费。其中,奥运会比赛项目世界(奥运会、世界锦标赛、世界杯赛)前三名运动员增发的退役费,按其实际运龄计算;其他运动员增发的退役费多不超过本人(略)个月的体育津贴。
运龄计算办法、退役费基数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自主择业的退役运动员(仅限在编运动员),实行发放自主择业经济补偿金制度。本人申请、组织批准选择自主择业的退役运动员,填写《海南省退役运动员自主择业经济补偿金审批表》,报省旅游和文化广电体育厅同意后,发放自主择业经济补偿金。
已享受自主择业经济补偿金的退役运动员,不再享受一次性退役费。
第十二条 ?退役运动员(仅限在编运动员)自主择业经济补偿金由基础安置费、运龄补偿费和成绩奖励三部分组成,其标准为:
(一)基础安置费
按照运动员退役前所在城市上年度城镇职工平均工资水平,运龄不满8年的按2倍发放,运龄8年以上的按3倍发放。凡职业转换过渡期内进入普通高等院校学习和选择自主择业的退役运动员办理退役手续并将本人人事关系转出原单位后,按标准足额发放。
(二)运龄补偿费
每满一年运龄发给4个月本人退役时的体育基础津贴。运动员因个人原因停训期间不计算运龄。运龄计算办法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三)运动成绩奖励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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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比赛为国家体育总局有关文件规定与成绩津贴挂钩的比赛,团体项目比赛非主力队员的成绩按下调一个比赛名次执行。
运动成绩奖励费,按个人取得的好运动成绩计算。
职业转换过渡期内进入普通高等院校学习和自主择业的退役运动员,按相应成绩奖励标准足额发放。职业转换过渡期满后,超过一年无特殊情况未申请办理退役手续并将本人人事关系转出原单位的退役运动员,按标准的(略)%计发,超过三年未申请的,视为自动放弃领取经济补偿金,并自动解除人事关系(已经停训待安置的运动员自本办法印发之日起给予一年的申请期限)。
第十三条??运动员不服从组织安排,因个人原因要求停训的、自动离职的、被开除的或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不得进行组织安置,不享受一次性自主择业经济补偿金。
第十四条??如优秀运动员使用兴奋剂或者出现违背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受到刑事处分等违规违纪问题,应当视情对其暂缓或终止享受保障政策,并要求其退还所得。
第四章??鼓励措施与停训待遇
第十五条 ?符合条件的退役运动员可申请额度高(略)万元、期限不超过3年、利率不高于1年期LPR+(略)BPs(脱贫地区不高于 1 年期 LPR+(略)BPs)的创业担保贷款,财政部门依法依规给予贷款实际利率(略)%的财政贴息,支持其创业就业。
第十六条 ?鼓励和支持海南大学、海南师范大学、琼台师范学院、海南热带海洋学院等省内高校通过“高水平运动员招生”“运动训练、武术与民族传统体育专业招生”或实行保送的方式招收我省运动员,为我省在训和退役后的运动员进入高等院校学习深造创造机会。
第十七条??运动员(仅限在编运动员)从批准停止训练的下月起,一年内为“退役运动员职业转换过渡期”,一年内继续发放体育津贴,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个人部分仍然代扣代缴,经费按原渠道列支。在职业转换过渡期内申请办理自主择业的,在办理自主择业手续完毕的下个月起,停止享受体育津贴、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等有关待遇。职业转换过渡期满后未办理自主择业的,从职业转换过渡期满的下一个月起停止享受体育津贴、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等有关待遇。
第五章 ?组织管理与经费保障
第十八条??中共海南省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审核编制使用计划和有关入编手续。
海南省旅游和文化广电体育厅负责退役运动员安置工作的日常管理,审核《海南省退役运动员一次性退役费审批表》和《海南省退役运动员自主择业经济补偿金审批表》,牵头会同省委编办、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等部门制定并下达退役运动员安置计划,督导按时完成安置任务,及时发放一次性退役费和自主择业经济补偿金。原单位负责退役运动员人事档案管理工作,确保档案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海南省财政厅负责将退役运动员一次性退役费和自主择业经济补偿金纳入财政年度预算统筹保障。
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配合海南省旅游和文化广电体育厅指导各市县、相关部门组织安置在事业单位中的退役运动员聘用管理工作,并为自主择业退役运动员提供职业介绍、就业创业指导、就业技能培训等服务。
海南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根据省属企业主营业务发展需要,鼓励省属企业在岗位空缺的前提下,按照人岗适配的原则,以市场化用工方式聘用符合安置条件的退役运动员。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三十日后实施,有效期两年。以往有关退役运动员安置工作的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条??本办法由海南省旅游和文化广电体育厅负责解释。
附件:
1.海南省退役运动员一次性退役费审批表
2.海南省退役运动员自主择业经济补偿金审批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