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意向受让方须在标的勘验期间内亲自勘验标的,公告标的照片、清单仅供参考,资产状况以勘验时的实际情况为准。意向受让方须在对标的状况及交易风险进行充分调查研判后,按照公告的要求向中心提出受让申请并交纳保证金到中心指定银行账户。意向受让方一旦提交受让资料并交纳保证金,即表明已完全了解与认可公告中全部内容,已完全了解与认可标的状况及相关约定,自愿接受标的的全部现状与瑕疵,并自愿承担一切责任与风险,同时不得以不了解标的状况、标的有瑕疵等为由而拒绝履行相关受让义务,否则视为违约,转让方将按照约定处置保证金。 2、竞价结束时的高报价者即为终受让方,终受让方须在竞价结束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实物资产受让申请书》原件、自然人身份证复印件、法人营业执照、受让方资格证明等纸质报名资料(复印件的签字或盖章)递交至中心,中心在收到相关资料后出具《资产交接通知书》(当交接过程中保证金不足以覆盖成交价款时,受让方需每次向转让方指定账户补交2万元保证金),受让方在接到中心出具的《资产交接通知书》之日起的3个工作日内到转让方处办理资产交接手续。如受让方未在约定时间内办理资产交接的,经中心催告仍未履行资产移交、清运工作的,转让方有权单方解除交易、终结该项目,并另行处置标的。 3、转受让双方在资产交接完毕后出具《资产确认单》,受让方按照《资产确认单》中的终交接吨数计算终交易价款,向中心支付全部交易服务费(交易服务费按终交易价款计算),中心收到全部服务费后3个工作日内出具交易凭证。 4、受让方在交接之日起(略)个工作日内完成标的装车、运输、清理现场等工作,听从转让方的指挥,并承担该过程中产生的费用及一切责任(包括但不限于安全责任)。 5、在资产交接过程中转受让双方应记录、确认交接资产的数量、重量等关键信息。 6、本次转让标的目前处于闲置状态,转让方不对其安全、质量和技术性能负责。受让方在受让该标的后如发生任何安全事故所造成的后果,由受让方自行承担。且受让方回收后需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7、受让方声明:(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