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川县人民政府
征地补偿安置公告
青川府公〔(略)〕(略)号
根据征收土地预公告(青川府公〔(略)〕9号),拟征收观音店乡太平社区1组,沙州镇幸福村2组,乔庄镇城郊社区白井坝组、高家梁组,乔庄镇弓家河村曲麻沟组内所有的集体土地,依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结果,结合土地现状调查情况,我府组织相关部门拟定了《青川县(略)年第2批次建设用地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以下简称《方案》),见附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现予以公告。
一、本公告于(略)年8月3日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村、村民小组公示栏张贴发布,并同步在青川县政府门户网站发布(www.cnqc.gov.cn),公告时间为(略)日,自发布之日起至(略)年9月2日止。公告时间结束后,本公告将在四川省征地信息公开平台(网址:(略)
二、本次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或其他相关权利人对《方案》有不同意见或要求听证的,可以在公告时间内以书面形式向所在乡镇人民政府提出,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无意见。超过二分之一的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我府将依法组织听证,并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修改后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将按上述途径公告(略)日。
三、本次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在公告时间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及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到所在乡镇人民政府办理补偿登记。逾期未办理的,相关信息按照土地现状调查结果确定。
四、公告时间截止后,由青川县自然资源局和观音店乡人民政府、沙州镇人民政府、乔庄镇人民政府结合土地现状调查和补偿登记等情况,根据《方案》与拟征收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
五、在申请土地征收前,本次征收土地范围内,如涉及拟征收土地所有权人减少,相关信息我府将按上述途径予以公告。
特此公告。
附件:(略)
青川县人民政府
(略)年8月3日
附件
青川县(略)年第2批次建设用地征地补偿
安置方案
依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结果,结合土地现状调查情况,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拟定本方案。本方案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村、村民小组范围内依法公告,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后确定。
一、拟征收土地范围、现状及面积
本次拟征收观音店乡太平社区1组村民小组集体土地,合计0.(略)公顷。其中,农用地0.(略)公顷、建设用地0公顷、未利用地0公顷。
本次拟征收沙州镇幸福村2组村民小组集体土地,合计0.(略)公顷。其中,农用地0.(略)公顷、建设用地0公顷、未利用地0公顷。
本次拟征收乔庄镇城郊社区白井坝组、高家梁组,乔庄镇弓家河村曲麻沟组村民小组集体土地,合计0.(略)公顷。其中,农用地0.(略)公顷、建设用地0公顷、未利用地0公顷。
二、征收土地目的
本次拟征收土地用于青川县(略)年第2批次建设用地,主要用途为:(略)
三、补偿方式和标准
(一)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
按照《青川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青川县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公告》(青川府发〔(略)〕(略)号)执行。乔庄镇城郊社区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为(略)元/亩,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集体土地补偿标准为(略)元/亩;乔庄镇弓家河村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为(略)元/亩,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集体土地补偿标准为(略)元/亩;观音店乡太平社区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为(略)元/亩,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集体土地补偿标准为(略)元/亩;沙州镇幸福村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为(略)元/亩,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集体土地补偿标准为(略)元/亩。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征地工作的通知》(川办发〔(略)〕(略)号),土地补偿费支付给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用于发展生产和安排生活补助。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用于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生产、生活安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未统一安置的,安置补助费发放给被安置人员个人。
(二)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
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各市(州)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批复》(川府函〔(略)〕(略)号)附件所列标准,以及《广元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广元市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广府函〔(略)〕(略)号)执行,支付给地上附着物、青苗的所有权人。
四、安置对象及安置方式
(一)人员安置
本次征地共涉及安置人员(略)人,其中,乔庄镇城郊社区白井坝组安置对象人数为(略)人,拟通过社保安置(略)人;乔庄镇弓家河村曲麻沟组安置对象人数为1人,拟通过社保安置1人;沙州镇幸福村2组安置对象人数为3人,拟通过社保安置3人。
(二)农村村民住宅安置
本次征地不涉及农村村民住宅安置。
五、社会保障
本次征地养老保障按《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四川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川人社发〔(略)〕(略)号)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