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承租方须亲自勘验标的,标的状况以勘验时的实际情况为准。承租方须在对标的状况及交易风险进行充分调查研判后,按照公告的要求向中心提出承租申请并交纳保证金到中心指定银行账户。各意向承租方一旦提交受让资料并交纳保证金,即表明已完全了解与认可标的状况及相关约定,自愿接受标的的全部现状与瑕疵,并愿承担一切责任与风险,被确定承租资格后不得以不了解标的状况或标的有瑕疵、租赁合同条款存在问题、管道长度或土地披露面积与相关部门核定面积不符等为由拒绝履行相应承租义务。 2.竞价结束时的高报价者即为终承租方,终承租方须在竞价结束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签订《电子竞价成交确认书》并将《承租申请书》原件、法人营业执照等纸质报名资料(复印件的签字或盖章)递交至中心,出租方、承租方应于竞价成交次日起(略)个工作日内签订《租赁合同》,合同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提交中心并支付交易服务费。终承租方应当在《租赁合同》签订且收到出租方发送的交款账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按照《电子竞价成交确认书》中明确的金额向出租方指定账户支付首年租金。中心在收到首年租金支付证明及交易服务费后3个工作日内出具交易凭证。 3.承租方需在《租赁合同》签订后当日内,将押金(略)元直接支付至出租方指定银行账户。承租方支付的押金,在《租赁合同》履约期满后或租赁合同提前终止时,承租方需付清相关费用,并由出租方对通讯管道、设备设施等使用情况进行验收。有损坏或丢失的,承租方应负责维修或予以赔偿。如承租方全面履行了租赁合同约定,则出租方将押金(不计息)退还至承租方指定账户;如承租方未能履行《租赁合同》约定,存在应当支付违约金或承担赔偿责任情形时,出租方相应扣减或不予退还押金。 4.意向承租方需履行完成企业内部投资立项审批,项目建设满足骨干传输的业务需求,租赁、施工、代维资金来源已落实。 5.意向承租方在使用槽道期间应保证槽道的完整性,因槽道损坏造成损失的,应赔偿相应损失。 6.未经出租方书面同意,意向承租方不得将租赁的通信槽道使用权转让、转租、分租、转借、抵押或与他人合资合作。 7.意向承租方应保证槽道租赁期间其敷设光缆所提供的电信服务及成果科学、客观、真实、有效,并且不得侵犯任何第三方的任何知识产权和/或其他合法权益。 8.意向承租方应保证其提供技术服务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获得必要的授权或许可,不存在违反相关法律规范、无权代理或缺乏必要许可的情形。 9.槽道租赁合同签订后,由于承租人自身原因未能按照合同约定的入场时限施工,仍然按照合同约定的起租时间交纳租金,承租人合同期内未按合同约定时限缴纳槽道租赁费,出租人有权单方解除合同。 (略).若承租方未按合同约定足额交纳租金、存在严重安全隐患问题被兰州铁路局代维单位考核超限、以虚假资质成交、擅自转租或改变租赁用途、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政策等规定、违反国家涉密规定等实质性违法、违约行为,出租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终止其剩余租赁期限权利,并依法追偿。 (略).承租方需在签订出租合同的同时,与出租方签订《阳光协议》,杜绝商业贿赂。 (略).其他承诺、保证、权利和义务及违约情形在合同中约定。 (略).承租方声明:(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