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公告中标的照片和相关参数信息来源于转让方提供的资料,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情况以实际勘验为准。 2、本次转让标的资产位于昆区钢铁大街(略)号街坊锡华世纪花园百合苑-5-C(略),包头市昆都仑区人民法院于(略)年(略)月(略)日出具执行裁定书(((略))内(略)执恢(略)号之二),将被执行人贺晨所有的位于昆区钢铁大街(略)号街坊锡华世纪花园百合苑-5-C(略)号房产裁定给原包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原房屋所有权证号:(略) 3、意向受让方须自行与转让方了解标的房产使用情况及交房事宜,并承担按现状受让后产生的全部后果,包括但不限于费用、风险和损失。 4、标的办理至受让方名下的过户税费和其他相关税费,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交易双方分别承担,法律法规中没有明确规定的,由转受让双方协商决定。本次标的为国有出让用地,无需缴纳土地出让金,如因政策调整需补缴的,由受让方承担。 5、该资产如有历年欠缴的费用包括不限于水费、电费、暖气费、燃气费、物业费、房屋维修基金及相关滞纳金等交付前由转让方承担,交付后由买受人承担,买受方需自行向物业公司及相关部门核实确认,未明确缴费义务人的费用一律由买受方承担。 6、本次转让标的资产为闲置,成交后买受方可直接接收资产。如实物交付前被占用,若需腾退,转让方协助腾退事宜,实物交付后若被占用,由买受人自行负责腾退,费用自理、风险自担,转让方不负责资产清场及腾退事宜,相关费用与风险自行承担。 7、本次转让标的涉及的房屋面积来源于转让方提供资料,终以标的所在地房管部门、规划部门、土地部门核定为准。终成交价、服务费不因面积误差而改变。请各意向受让方自行对照有关规定和要求,对自身的资格条件进行核查,了解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并判断项目风险及评估自身风险承受能力,决定是否受让标的,并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后果,包括费用、风险和损失,受让标的后不得以任何理由而放弃受让资产。 8、受让方未按照公告约定时间签订相关受让法律文本或未按照约定及时付清全部交易价款或交易服务费的,经过中心催告仍未履行的,转让方有权单方解除交易、终结该项目,并另行处置标的。 9、如上内容均来自于转让方提供的资料,内蒙古产权交易中心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心”)仅就转让方提供的资料负披露义务,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 (略)、在通过e交易平台参与项目过程中,出现《e交易平台竞价交易规则》、《电子竞价风险告知及接受确认书》及任何e交易平台中公开披露的说明中列举的无法正常竞价情形的,内蒙古产权交易中心有限责任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 (略)、特别提示:(略) (略)、勘验时间及联系人:(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