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提供营业执照或其他证明材料; 3.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管理制度((略) 年以来(任一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告)或提供银行出具的近 1 年内资信证明(法人为基本开户行)或财政部门认可的担保机构的投标担保函; 3.3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提供近(略)个月内(任意1个月)已依法缴纳社会保险的凭据。); 3.4根据《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 [(略)](略) 号) 的规定,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供应商,拒绝参与本项目政府采购活动,提供在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和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查询的信用信息截图并加盖本单位公章; 3.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提供供应商书面声明;供应商自行承诺并承担后果,声明函不实的,按《政府采购法》有关提供虚假材料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3.6 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采购活动(提供证明资料或承诺,格式自拟)。 3.7 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资格证明材料(文件)应附于《响应文件》中并经供应商盖章。供应商对资格证明文件真实性有效合规承担责任,提供虚假材料的为无效投标并将进一步追究其责任。 注:(略) (2)资格证明材料(文件)应附于投标文件中并经投标人电子签章。投标人对资格证明文件真实性有效合规承担责任,提供虚假材料的为无效投标并将进一步追究其责任。 (3)本项目采取资格后审,开标后,将对投标人的资格证明材料(文件)等进行资格审核,未按要求逐一提供或资格审查不合格的为无效投标,投标人应自负其风险费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