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投标人(或联合体各方)具有有效的《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
2.投标人(或联合体各方)为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原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设立的保险公司或其分支机构。
(四)拒绝下述供应商参加本次采购活动:
1.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下的政府采购活动;
2.根据政府采购法及相关法规,以及《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略)〕(略)号)《财政部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略))(略))文件规定,采购人将对供应商进行信用查询。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供应商,拒绝其参与政府采购活动。
(五)如为联合体投标,则:
1.联合体单位不得超过2家,联合体各方均必须具备有效的《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联合体各方均是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原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设立的保险公司或其分支机构。
2.如是联合体参加投标的,则联合体牵头方须提供联合体牵头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并提供对应证明文件。
3.投标人除满足1、2两项特别约定外,联合体各方还均应满足其他申请人资格条件,提供对应材料并由对应联合体方进行签章(签字)。
4.本项目资格审查文件及招标文件特别说明以外的资料均可以由联合体牵头人单位进行签章(签字),仅由联合体成员方(即非牵头方)单独进行的签章(签字)的投标文件不予认可。
5.联合体各成员之间应签订《联合体协议书》,联合体投标人代表应被授权作为联合体各方的代表,承担责任和接受指令,并负责整个合同的全面履行。
6.联合体各成员之间应在《联合体协议书》中明确联合体牵头人和各方的权利义务。
7.参加联合体的各成员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投标,也不得同时参加其他联合体投标。
(六)本项目不允许进口产品投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