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3.1投标人及拟派项目负责人应具备的要求: 3.1.1、投标供应商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大陆地区注册,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和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主体,提供有效期内营业执照(提供扫描件加盖公章); 3.1.2、具备中国证监会颁发的且在有效期内的《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提供扫描件加盖公章) 3.1.3、近三年(自(略)年1月1日至今)未被证监会及派出机构作出市场禁入决定。提供“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网站(https:(略) 3.1.4、供应商未被列入“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失信被执行人或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或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 3.1.5、被授权委托人的由社保机构出具的投标供应商(或联合体成员单位)(略)年6月~(略)年8月(如投标供应商成立时间迟于要求开始的时间,则起始时间为投标供应商成立时间)的缴费证明打印件并加盖公章(无委托人的除外); 3.1.6、投标供应商须提供近三个月中任意一个月份(不含开标当月)或上一年度((略)年度暂未出具的,提供(略)年度)的财务状况报告(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扫描件加盖投标供应商公章; 3.1.7、投标供应商须提供近三个月中任意一个月份(税款所属月,不含开标当月)的依法缴纳税收(不包括个人所得税)的相关材料(提供相关主管部门证明或银行代扣证明)打印件加盖投标供应商公章; 3.1.8、投标供应商须提供近三个月中任意一个月份(不含开标当月)的依法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相关材料(提供相关主管部门证明或银行代扣证明)打印件加盖投标供应商公章。 3.2本次招标接受联合体投标。 本项目接受多不超过三家单位组成的联合体参与投标。除按本须知相关条款提供联合体每一成员的资料外,还应符合以下规定要求: ①联合体各成员之间应签订《联合体协议书》(详见统一格式),投标文件及中标后签署的合同书,对联合体的每一成员均有法律约束力。 ②由联合体牵头人法定代表人签署并提交一份授权委托书(详见统一格式),委托联合体授权代表人参加投标(牵头人法定代表人亲自参与除外)。 ③联合体授权代表由牵头人依据《联合体协议书》的约定进行指定,且应为联合体任一成员单位的在职人员。该代表全权负责投标事宜,其在投标过程中的行为及签署的文件视为联合体各方的共同意思表示,对联合体各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 ④联合体各成员之间签订的联合体协议书应与投标文件一起递交。 ⑤计划管理人与基金管理人关联性要求: 联合体中的计划管理人与基金管理人应当符合《公开募集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指引(试行)》等监管规则关于控制关系的要求(即基金管理人应当持有计划管理人(略)%股权,或与计划管理人受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且能实施有效控制)。 ⑥参加联合体的各成员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投标,也不得同时参加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联合体投标。如有违反将取消该联合体及联合体各成员的投标资格。 采用联合体方式投标的,请联合体牵头单位报名时同时插联合体成员CA锁,联合体牵头单位下载招标文件前,牵头单位挑选到本标段信息后,再插上成员单位CA锁,并选择添加成员单位,点击提交报名按钮后再下载招标文件,否则在中标后续阶段(如中标通知书,合同签订等环节)将无法显示成员单位名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