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分包合同采用固定综合单价,单价依据《工程量清单计价表》(见附件)计价,暂定含税总价为:(略)
本合同安全文明施工费包含在合同价款中,按照专用条款约定专款专用。
三.工期
1.计划开工日期:(略)
2.计划完工日期:(略)
3.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为:(略)
四.工程质量标准
分包工程质量标准为:(略)
五.缺陷责任期
本分包工程缺陷责任期为总包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 (略)个月 (不少于总包合同约定期限,但长不超过(略)个月)。
本分包工程完工验收合格之日以承包人、监理签发的完工验收合格证明文件标明的日期为准。完工验收合格证明文件缺失的,以分包工程清算协议签定之日作为完工验收合格之日。
六.合同文件构成
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优先解释顺序如下:
1.本合同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如果有)
3.投标书及双方明示纳入合同的投标书其他部分(如果有)
4.本合同专用条款
5.本合同通用条款
6.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7.图纸
8.工程量清单
9.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
(略).承包人提供的各项管理制度
(略).承包人与发包人的总包合同文件中与分包工程相关内容
除非另有约定,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共同签署的补充协议、会议纪要、备忘录及其他文件,以及经确认的双方往来文件也视为本合同组成部分。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新签署的为准。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须经合同双方签字并盖章
七.承诺
1.分包人向承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的工期、质量标准和安全管理要求,完成本协议书条约定的工程(以下简称为“本分包工程”),承担履行本分包工程合同及确保本分包工程质量、安全、工期等的全部责任,并在缺陷责任期及保修期内承担相应工程维修责任。
2.分包人承诺不存在挂靠的情况,且不向第三方违法分包或转包工程。分包人违反上述承诺引起的纠纷,由分包人自行处置并承担全部费用,且承包人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并兑付履约保函或扣减履约保证金,对承包人造成损失的,由分包人足额赔偿。
八.合同的生效
本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名、加盖公章后生效。
九.其他
本合同一式 伍 份,承包人执 肆 份,分包人执 壹 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承包人:(略)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略)
(签名) (签名)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第二部分 通用条款
1.词语定义和解释
1.1 发包人:(略)
1.2 承包人:(略)
1.3 监理:(略)
1.4 劳务分包人:(略)
1.5 总包合同:(略)
1.6 总包工程:(略)
1.7 整体工程质量奖项:(略)
1.8 实际开工日期:(略)
1.9 实际完工日期:(略)
1.(略) 现场现有的垂直运输设施及脚手架:(略)
1.(略) 合同价款:(略)
1.(略) 罚款:(略)
1.(略) 日、天:(略)
1.(略) 项目经理:(略)
1.(略) 劳务分包人代表:(略)
1.(略) 项目部:(略)
1.(略) 过程计量:(略)
1.(略) 终结算:(略)
2.工程概况
本工程概况见合同协议书。
3.工作内容
劳务分包人作业内容具体见合同协议书及专用条款。
4.合同工期
4.1 开工
4.1.1 本工程计划开工时间由承包人、劳务分包人在合同协议书中约定。
4.1.2 工程实际开工日期以承包人现场书面通知进场施工时间为准。劳务分包人理解并接受实际开工日期与本合同约定计划开工时间可能存在差异,承诺不就此向承包人提出任何索赔。
4.2 阶段工期
4.2.1 劳务分包人须在本合同签订后五日内报送本分包工程进度计划,该计划应满足承包人整体工程总体进度计划要求。劳务分包人工程进度计划经承包人审核确认后,具备合同约束力。
4.2.2 劳务分包人应按承包人要求提交阶段、时段等施工计划,以及完成上述阶段、时段施工计划相应的劳动力安排,经承包人批准后严格实施。但承包人对任何阶段施工计划的批准不视为允许改变总工期,不得作为工期延长及追加合同价款的依据。
4.3 工程完工及延期
4.3.1 劳务分包人应在本合同约定的完工日期或依合同约定顺延后的完工日期前完成本工程施工,并通过验收。
4.3.2 若劳务分包人认为是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程延期开工或造成关键线路工程的工期延误,劳务分包人须在事件发生后7日内以书面形式报告承包人,并附相应的证据资料,经承包人审核确认后,按承包人批准时间顺延工期。若本条所述审核需发包人审批,则以发包人审核结果为准。
4.3.3 除前款所述原因外导致的工期延误,或劳务分包人未在上述4.3.2条规定期限内向承包人提出书面报告的,则由劳务分包人自行承担工期延误的后果及相关损失。若对承包人造成损失的,劳务分包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4.3.4 在施工期间,若承包人认为劳务分包人进度不能满足本合同约定,劳务分包人应按承包人要求合理安排赶工措施。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由此发生费用由劳务分包人自行承担。给承包人造成损失的,劳务分包人应全部赔偿。
4.3.5 若承包人认为劳务分包人施工能力不能满足工期要求,承包人可单方面减少劳务分包人施工范围或工作内容,并委托第三方实施。因此增加的费用由劳务分包人承担,承包人有权直接从应付劳务分包人的工程款中扣除,扣除金额为承包人与第三方签订的合同额,应付工程款不足以扣除的由劳务分包人赔偿。
如劳务分包人对承包人前款行为不予认可,在无法满足承包人工期要求的情况下,承包人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劳务分包人应在收到承包人解除合同的通知后7日内完成退场。劳务分包人退场后,由双方协商或聘请第三方机构对已完工程量进行确认,办理终结算。如劳务分包人拒不退场、拖延退场或者有其它阻工行为,造成承包人工期延误或其它损失的均应全额赔偿,承包人有权从其结算款中直接扣除。
5.质量标准
5.1 质量标准及奖项
劳务分包人应严格执行承包人的质量保证体系及项目部质量管理规定,认真按照施工图、设计变更以及有关标准、规范规程和设计要求组织施工。
工程质量应确保符合国家或专业的现行质量检验评定标准及合同约定的工程质量标准,并达到约定的质量奖项验评标准。
5.2 返工、修理及整改
5.2.1 无论劳务分包人施工的工程是否已通过验收,当承包人或监理发现劳务分包人施工质量不符合本合同约定时,承包人可要求劳务分包人返工。除非劳务分包人举证证明并非自身原因造成,否则劳务分包人应按承包人的要求返工,并承担由此发生的全部费用及损失。
5.2.2 若整体工程质量标准及质量奖项未达到总包合同的要求,除非劳务分包人举证证明此类影响并非劳务分包人原因造成,否则劳务分包人应负责其分包工程的返工、修理和整改,并承担因此引发的全部费用及损失。
5.3 违约责任
5.3.1 若劳务分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不能对缺陷进行返工、修理、整改或返工、修理、整改后,仍不能达到相应质量要求,承包人可在自发出通知或专用条款约定期限后委托第三方进行修补,并从劳务分包人工程款或质量保证金中直接扣除因此发生的费用,扣除金额为承包人与第三方签订的合同金额和产生的其他费用。同时承包人有权要求劳务分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5.3.2 因劳务分包人原因造成在施工中出现影响结构、使用功能等重大质量事故时,劳务分包人应承担事故处理发生的所有费用。同时,承包人可无条件解除本合同,并要求劳务分包人按本合同第(略)条规定承担违约责任。
6.承包人权利义务
6.1 承包人项目经理
6.1.1 承包人项目经理代表承包人行使本合同约定的责任,履行本合同条款。其权限包括以承包人名义与劳务分包人共同执行本合同协议内容及一切与此有关的事项。
6.1.2 除承包人项目经理及其书面确定具有详细权限的代表人外,任何人的签字及行为均不代表承包人行为,不对承包人产生约束力。
6.2 承包人管理职责、权限
6.2.1 承包人负责工程施工指导和管理工作,行使相关管理职责,对劳务分包人施工的进度、质量、安全、文明施工进行监督和管理,协调劳务分包人同其他施工方的配合关系。承包人对劳务分包人不服从现场管理的行为有权追究违约责任并依约解除本合同。
6.2.2 承包人负责工程施工期间工程总进度计划安排、组织、协调工作及工程质量、进度、安全、环保、文明施工的管理、监督、检查。
6.2.3 承包人负责提供施工图纸、有关施工文件及施工场所。
6.2.4 承包人负责组织相关施工图纸的技术、质量、安全、环保等交底工作。
6.2.5 承包人负责组织现场调度会,协调现场施工。
6.2.6 承包人负责与发包人、监理工程师、设计单位的各种工作联系(包括协商、签证等)。
6.2.7 承包人负责向劳务分包人发布书面开工通知,并向劳务分包人下达承包工程总体进度计划、月工程进度计划及周进度计划。
6.2.8 承包人有派专业技术人员对劳务分包人进行指导和监督的权利。
6.2.9 就承包工程范围内的有关工作,劳务分包人应执行承包人根据本合同和承包人项目管理规章制度所发出的所有指令。
劳务分包人拒不执行指令,承包人有权采取相应措施或直接委托第三方完成该指令事项,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发包人的罚款、重新安排队伍施工造成的单价差、赶工费及给承包人造成的其它损失)由承包人从劳务分包人工程结算款中扣除。
6.2.(略) 承包人有权要求劳务分包人撤换不能胜任本职工作的管理及施工人员。
6.2.(略) 承包人有权对劳务分包人的工程质量等级、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维护、初验、检查和返工、终验进行检查和监督。
6.2.(略) 承包人有权对劳务分包人施工工作面存在的安全隐患进行监督、检查,并督促劳务分包人采取整改措施。
6.2.(略) 承包人有权根据整体工程进度、质量、安全计划对本合同约定的劳务分包人工作范围进行调整(包括但不限于工作区域重新划分、工序调整、工程量调整等),劳务分包人应按指令执行,不得要求任何费用补偿。
6.2.(略) 承包人有权对劳务分包人的现场资源进行合理调配,并要求劳务分包人配合协调地方工作。
6.2.(略) 承包人有权要求劳务分包人提供承包人认为必要的合法合规票据及资料原件,或将经承包人核对与原件无异的复印件交承包人留存备案。
6.2.(略) 承包人合同履行过程中,有权根据《中国水电建设集团十五工程局有限公司工程分包管理办法》定期对劳务分包人从项目履约、技术管理、质量管理、安全管理、财务状况、资源配置、现场协作、农民工工资发放以及文明施工等方面进行考核评价,并依据承包人相关制度对考核结果进行奖惩处理。考核不合格的,按照专用条款约定进行惩处与整改。
6.3 提供现场施工条件
6.3.1 承包人保证现场道路畅通,并提供工程所用材料的临时堆放场地。
6.3.2 为配合现场其他分包工程施工,承包人不承诺专为劳务分包人提供任何设备及周转架料,劳务分包人也不得因此提出任何工期及费用赔偿。
6.4 支付工程款
承包人应按本合同约定办理工程结算,并按发包人资金到位情况向劳务分包人支付工程款。
6.5 其他
其他权利义务由双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如:
(1)测量定位
(2)沉降观测
(3)检查和验收
(4)提供(非)独立使用的生产、生活临时设施、工作用水、用电及施工场地
上述其他权利义务若双方在专用条款中未做约定,则承包人无须承担。
7.劳务分包人权利义务
7.1 劳务分包人代表及管理人员
7.1.1 劳务分包人代表须常驻工地,代表劳务分包人行使与本合同有关的权利和义务,履行劳务分包人施工进度、质量、技术、安全、结算、农民工管理等职责。劳务分包人对该负责人基于履行本合同约定的行为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劳务分包人代表离开工地时,须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请假。劳务分包人代表请假,需将临时负责人姓名、电话及管理权限告知承包人项目经理,并经承包人项目经理批准后方可离开。劳务分包人代表未经批准擅自离开,劳务分包人应按照专用条款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劳务分包人代表必须参加工地例会,未经承包人项目经理或授权代表同意缺席工地例会的,承包人将依照专用条款约定对劳务分包人进行处罚;劳务分包人代表因故确不能参加工地例会的,必须提前(略)小时取得承包人同意,并安排相关人员参加会议。
7.1.2 劳务分包人应在施工现场派驻管理人员,且不得随意更换。劳务分包人进场前,应向承包人提供管理人员名册及其他详细资料。
如因特殊原因需更换上述人员,劳务分包人须事先向承包人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拟任命的管理人员详细资料,其资格、资历条件不得低于原管理人员,并经承包人审查批准后方可更换。
若劳务分包人未经承包人允许更换管理人员,或管理人员驻现场时间不满足本合同要求,则劳务分包人应按专用条款承担违约责任。
7.1.3 在履约过程中,若承包人认为劳务分包人的管理人员不能胜任其工作,则有权要求劳务分包人更换,劳务分包人应在5天内提交拟任命的管理人员详细资料,其资格、资历条件不得低于原管理人员,并经承包人批准后更换。
如劳务分包人在5天内未提交出新的人选,或两次提出的人选都不能满足承包人要求,将被视为劳务分包人违约,承包人有权解除合同并追究违约责任。
7.1.4 劳务分包人应配备足够的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安全专员、资料员、专职质检员以及工程所需各工种的熟练人员以满足施工需要,并对其所属人员进行有效的管理,使其尽职尽责,承包人有权要求撤换不能胜任本职工作、行为不端或玩忽职守的人员。
7.2 工程施工
7.2.1 劳务分包人需服从承包人现场管理,做到安全、文明施工,遵守承包人公司及项目部管理制度,按承包人统一规划堆放材料、机具,按承包人标准化工地要求设置标牌,做好生活区的管理及自身责任区的治安保卫工作。
7.2.2 劳务分包人应按承包人要求报送人员安排计划,并按本合同约定的阶段工程注明各工种低人员数量。该计划经承包人审批确认后成为具备合同效力的文件。
7.2.3 若劳务分包人人员不足低数量或操作人员技能水平不能满足相应工种能力要求时,承包人可自行安排劳动力工作,直至劳务分包人调配足够劳动力之日止,期间按本合同约定的零工或工日价格从劳务分包人工程款中扣除相应费用。
7.2.4 劳务分包人连续(略)天不能满足上述人员数量要求时,承包人可单方解除本合同,并要求劳务分包人按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7.2.5 劳务分包人须按照批准的施工方案做好冬雨季施工防护措施。因气候、季节、工序协调因素或政府/发包人下发的相关文件要求而导致工程停工的,无论停工时间长短,劳务分包人必须按照文件或要求执行。
7.2.6 施工期间劳务分包人应保持现场清洁,按照承包人管理要求进行现场清理工作,及时清除障碍物及建筑垃圾,存放并处置好劳务分包人的任何多余辅助材料。
7.2.7 劳务分包人应接受承包人协调管理,按工序进行规范施工,在施工中导致其他工作面损坏的,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劳务分包人应积极配合承包人,并为劳务分包人施工标段以外的其他施工标段提供施工便利条件。劳务分包人不得因第三方施工干扰向承包人进行索赔。
7.2.8 劳务分包人应按承包人指令满足承包人、施工场地内第三方在工作中的需求,如提供便利条件施工或配合其他分部分项(专业)工程施工的留孔、补洞、预埋、修补工作等。
7.2.9 劳务分包人应严格依照本合同及承包人指令施工,未经承包人授权或允许,不得擅自与发包人、监理及有关部门建立工作联系。
若发包人、监理及有关部门直接向劳务分包人发布指令,劳务分包人应立即报告承包人,经承包人审批后方可实施,否则不计任何费用且不顺延工期。
7.3 成品保护
在本分包工程通过完工验收前,劳务分包人对自己完成的工作应做好成品保护。如发生成品损坏,其责任和修复费用由劳务分包人承担,工期不予顺延。
7.4 临近建筑物、地下构筑物的保护
劳务分包人须认真做好施工现场责任范围内的地下管线、临近建筑物、设备、构筑物及交通要道、人行道等区域的保护工作。
若此类建筑、设备、管线及道路发生损坏,除非劳务分包人举证证明已尽到保护义务,否则因修复及赔偿等原因所产生的责任及费用均由劳务分包人承担。
7.5 用工管理
7.5.1 劳务分包人负责其施工人员的吃、住、行等事项,并承担其人员的安全保障责任。
劳务分包人负责其人员的培训、安全教育、疫情防控、职业病防治等工作,承担其人员伤亡事故赔偿、争议处理等涉及的全部责任,并承担因其人员作业不当给第三人造成的全部人身、财产损失。
7.5.2 劳务分包人应与其使用的人员签订劳动合同或书面用工协议,保证人员持有必要的上岗证件。
劳务分包人应当按照法律规定为其人员缴纳社会保险,未予缴纳或不足额缴纳的,应自行承担因此导致的赔偿责任及其它法律责任。
因劳务分包人上述行为造成承包人损失的,承包人可直接从应付工程款中扣除,不足部分有权向劳务分包人追偿。
7.5.3 分包人应当保证农民工工资按时足额发放,并负责农民工工资个人所得税的计算和代扣代缴。
依照《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中有关规定,可实行农民工工资委托代发制度。承包人受托代发农民工工资并不免除分包人对农民工工资按时足额发放的主体责任。承包人只负责监督和银行代发管理,不承担因农民工工资问题引发的相关责任。对因农民工工资及个人所得税的扣缴事宜造成承包人损失或处罚等产生的费用均由分包人承担。
本合同项下分包工程所涉及的农民工工资具体发放形式有以下两种,具体发放方式由双方在本合同专用条款中选择。
(1)劳务分包人委托承包人代发农民工工资
劳务分包人应向承包人出具代发农民工工资的书面委托文件,并按照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提供农民工考勤及工资发放表送承包人审核,作为承包人代发工资的依据。
工资发放表应列明工资月份、姓名、出勤天数、工资数额、银行卡卡号等必要信息,经农民工本人签字确认无误后,由劳务分包人代表签字并加盖分包人公章,报承包人处审核、备案。
农民工工资由承包人以转账的方式代为发放,直接打入经农民工确认的银行卡账户内。款项进入农民工确认的银行卡账户视为农民工已领款,相应数额计入劳务分包人结算款中,视为劳务分包人收到对应数额的工程款,劳务分包人应开具相应金额的发票和收款收据。
劳务分包人应当督促、协助农民工办理银行储蓄卡,并在工资发放前向承包人提交经农民工本人签字确认的银行储蓄卡信息。银行卡信息发生变化的,由农民工本人签字确认,并于下次发放工资前提交变更后的银行卡信息。
(2)劳务分包人负责发放农民工工资,承包人对农民工工资发放进行监管
劳务分包人应制作工资发放表,由劳务分包人代表签字并加盖分包人公章,于每次结算时提交承包人审核,劳务分包人负责实际发放。发放应由银行代发,不允许直接发放现金。发放后3日内,劳务分包人应将银行代发凭证及经农民工本人签字确认领款的工资发放表送承包人备案。工资发放表应列明工资月份、姓名、出勤天数、工资数额、银行卡卡号,并经农民工本人签字确认领款。
不管采取上述何种方式发放农民工工资,如劳务分包人未提交工资发放表或承包人发现提交内容不合格、不真实,农民工未签字或明显由他人模仿签字的,或有农民工反映未领到工资款或被部分截留的,承包人有权要求劳务分包人改正后再行支付,已经支付的在下期工程款中扣回。
劳务分包人法定代表人或任何管理人员不得集中持有农民工银行储蓄卡。一经发现,承包人有权要求劳务分包人立即改正,拒不改正的或改正后再次发现此类问题的,承包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劳务分包人退场。
承包人在工程项目部配备劳资专管员,对劳务分包人劳动用工实施监督管理,掌握施工现场用工、考勤、工资支付等情况,核查劳务分包人编制的农民工工资支付表,劳务分包人应当予以配合。但承包人的核查不免除劳务分包人的任何责任。
7.5.4 劳务分包人应当建立用工管理台账,并保存至工程完工且工资全部结清后至少5年。
劳务分包人在进场前须向承包人出示并递交进场人员名册,所有参与本工程作业及管理人员的身份证、特殊岗位操作(合格)证及按照建设工程所在地有关政府部门的要求须出示的其它相关证件原件,并向承包人递交相应的复印件。劳务分包人提交的人员名册内容,至少应包含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号码、工种、家庭详细地址、紧急联系人及电话等信息。施工期间劳务分包人还应按承包人管理要求提供人员考勤表。
未按本条约定提供相应资料的,承包人可拒付当期工程款直至劳务分包人补足,由此产生的所有损失由劳务分包人承担。
7.5.5 劳务分包人严禁雇佣年龄未满(略)岁的未成年人或不具备完成工作能力的残疾人进行现场作业。劳务分包人用工所产生的任何刑事、行政、民事责任均由劳务分包人自行承担,给承包人造成损失的应全额赔偿。
7.5.6 农民工工资保证金
承包人有权在每月结算款中暂扣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暂扣比例与返还由双方在本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如发生分包人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情况,承包人有权从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中代付,如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不足以支付拖欠数额时,还应从劳务分包人结算款项中进行扣除。
工程完工验收后,劳务分包人应在现场对无拖欠农民工工资情况进行不少于(略)日的公示。公示结束后,如农民工未提出异议,劳务分包人未拖欠农民工工资,承包人将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余额无息返还。
8.技术资料
8.1 图纸
承包人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及数量向劳务分包人提供施工图,并组织设计交底和图纸会审,向劳务分包人明确施工技术、质量、安全、工期、文明施工、成品、半成品保护等要求。
8.2 技术交底
施工前,劳务分包人应做好技术交底工作,严格按照承包人要求施工。施工过程中,承包人管理人员有权按规定进行检查。
8.3 施工方案
8.3.1 劳务分包人要严格按照承包人编制、审批的施工方案组织施工,不得随意调整施工方案。
8.3.2 在施工过程中,承包人有权针对施工中出现的问题修改施工方案,劳务分包人应无条件按修改后的施工方案组织施工,并不以施工方案变更为由提出索赔要求。
8.4 资料报送
劳务分包人应随施工进度,按承包人要求及时上报施工资料。如有关资料上报不及时或不完整,承包人有权暂停办理工程结算,直至劳务分包人按要求交齐相关资料,由此造成的所有损失由劳务分包人承担。
8.5 知识产权
8.5.1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提供给劳务分包人的图纸、承包人为实施工程自行编制或委托编制的技术规范以及反映承包人要求的或其他类似性质文件的著作权属于承包人,劳务分包人可以为实现合同目的而复制、使用此类文件,但不能用于与合同履行无关的其他事项。未经承包人书面同意,劳务分包人不得为履行合同外的目的复制、使用上述文件或提供给第三方。
8.5.2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劳务分包人为实施工程所编制的文件,除署名权以外的著作权属于承包人。劳务分包人因本工程运行、调试、维修、改造等目的可复制、使用此类文件,但不能用于与合同无关的其他事项或提供给第三方。
8.5.3 劳务分包人保证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不侵犯承包人及第三方的知识产权。
劳务分包人在履行本合同时因侵犯他人知识产权引起的责任,由劳务分包人承担,给承包人造成损失的由劳务分包人全额赔偿。
8.5.4 本分包工程涉及的专利、专有技术、技术秘密使用费已包含在劳务分包人签约合同价中。
9.安全文明施工及环境保护
9.1 编制安全文明施工方案
劳务分包人应严格遵守国家标准、规范要求及承包人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和本项目各阶段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要求,配合承包人编制专项安全方案或措施,建立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并在合同签订后3日内报承包人审批,劳务分包人还应配备满足工作需要的持证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9.2 安全教育及事故处理
劳务分包人应认真开展入场教育及班组安全教育活动,正确佩戴和使用合格的安全防护用品,接受承包人及上级单位的安全检查,保证施工安全和人身安全。
劳务分包人分包工程范围内发生人员伤亡及其他事故的,应积极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损失扩大,造成的损失由劳务分包人自行承担,同时按规定书面报告承包人。对因劳务分包人迟报、漏报、谎报、瞒报或采取的措施不当而引起损失扩大部分的责任,由劳务分包人承担,给承包人造成损失的由劳务分包人全额赔偿。
9.3 安全生产
9.3.1 劳务分包人应与承包人签订《安全生产与职业健康、节约能源与生态环境保护协议书》及《消防安全生产协议书》(见附件),成立安全管理机构,配备满足工作需要的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并遵守工程建设职业健康、环境保护、安全生产及文明施工有关管理规定,严格按标准进行管理、施工。
因劳务分包人原因产生有关职工(业)健康、污染环境、安全事故的责任和费用,由劳务分包人承担,给承包人造成损失的由劳务分包人全额赔偿。
9.3.2 劳务分包人在施工过程中必须遵守工程所在地有关消防、安全文明施工、环境管理等规定,并自行办理相关手续,承担全部费用。
因劳务分包人违反上述规定引起的所有责任,均由劳务分包人承担,给承包人造成损失的由劳务分包人全额赔偿。
9.3.3 若承包人授权人员要求劳务分包人违反安全管理规定进行施工时,劳务分包人应予以拒绝,并书面通知承包人。
劳务分包人明知或应知承包人授权人员的要求或承包人提供的有关设施不符合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却不予拒绝而导致安全事故的,由劳务分包人承担责任及费用。
9.4 安全设备及要求
9.4.1 安全设备及劳动防护用品由承包人统一采购,分包人领用,费用计入分包合同安全生产费。
9.4.2 劳务分包人应严格按照安全生产操作规程组织施工,进入现场的人员必须正确佩戴和使用安全帽、安全带等安全防护用品,如有违反,按照承包人现场管理制度处理。因劳务分包人造成的人员伤亡,其责任和由此发生的费用由劳务分包人全部承担,给承包人造成损失的由劳务分包人全额赔偿。
9.4.3 劳务分包人人员在进行高空作业时,应做好防护措施,且作业人员在垂直方向不得交叉作业。劳务分包人未遵守上述规定,导致发生安全事故,劳务分包人应承担违约责任及导致的所有赔偿责任,给承包人造成损失的劳务分包人还应全额赔偿。
9.4.4 承包人认为劳务分包人施工时安全措施不力或安全设施不足,存在不安全行为和环境,可要求劳务分包人改正,若仍不能满足安全要求,承包人有权自行安排,所发生的费用由劳务分包人承担。
9.5 噪声及扬尘
9.5.1 在合同履行期间,劳务分包人应采取合理措施保护施工现场环境,节约资源,满足国家及地方环保要求。
9.5.2 劳务分包人应按照承包人要求,采取措施避免噪声扰民,并严格控制粉尘等空气污染。因劳务分包人原因导致承包人受到社会投诉或行政处罚,劳务分包人应承担相应违约责任,给承包人造成损失的由劳务分包人全额赔偿。
9.5.3 劳务分包人在施工过程中应大限度的防范噪声扰民,负责解决涉及本工程的扰民及民扰问题,并承担相应费用。
若劳务分包人不能有效处置因自身原因造成的扰民事件,则承包人有权直接处置,由此产生的经济支出由劳务分包人承担。
9.5.4 劳务分包人应承担因其施工引起的环境污染侵权损害赔偿责任,因上述环境污染引起纠纷而导致暂停施工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劳务分包人承担。
9.6 排污
劳务分包人应按照承包人要求,落实生产、生活中的废水、污水防治措施,并做到污废水达标排放或零排放。因劳务分包人原因导致承包人受到社会投诉或行政处罚,劳务分包人应承担相应违约责任,给承包人造成损失的由劳务分包人全额赔偿。
9.7 防火、防触电
劳务分包人应严格遵守承包人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劳务分包人人员在施工过程中应注意电源、电线的布置与连接安全,严防发生火灾、触电事故。施工现场严禁出现明火,现场施工人员禁止吸烟。
如需明火施工,应提前在承包人处办理动火证。施工现场应消除一切火灾隐患,并配置灭火工具。若劳务分包人在分包工程范围内出现火灾事故,应赔偿造成的所有损失并承担相关处罚和违约责任,给承包人造成损失的由劳务分包人全额赔偿。
9.8 体检
劳务分包人应对从事有职业危害岗位或危险性岗位的作业人员(风钻工、电(气)焊工、爆破工、喷护、高空作业等)进行岗前、岗中、离岗职业健康体检,其他人员须有一年内的体检记录,确保身体健康,无突发性及传染性病史。
因劳务分包人未履行上述义务给承包人造成损失的,由劳务分包人全额赔偿。
9.9 安全文明施工费
为确保分包工程安全,实现总包工程质量目标及争创安全文明工地等目标,承包人将从分包合同价款中提取规定比例的资金作为安全文明施工费专款专用,具体比例或金额由双方在本合同专用条款约定。
安全文明施工费按月据实计量结算支付,实行报账制和计量结算制:
(1)分包人的安全投入相关发票由承包人安全环保部、设备物资部、工程技术部、经营核算部等有关部门签字确认后,每月按时提交至承包人经营核算部予以计价;
(2)分包人现场安全措施工程量由承包人安全环保部门、设备物资部、工程技术部等有关部门计量并签字确认,提交至承包人经营核算部门据实进行计量计价支付;
劳务分包人应做到安全、文明施工,满足承包人现场安全文明施工的措施和要求,同时满足与交通、环保和扰民等相关政府规定及要求,承包人不承担任何与此有关的索赔。
(略).材料及设备设施
(略).1 辅助材料及中小型机具
(略).1.1 材料、设备进场时间及程序
劳务分包人应及时组织符合本合同约定、国家规范及工程需要的材料进场。劳务分包人应遵守承包人材料进出场规定和其他相关制度。
原材料购买7天前应向承包人提供样品,经承包人确认后按照样品采购材料,否则应按本合同第(略)条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略).1.2 材料的相关资料
劳务分包人应随进场材料向承包人提供产品合格证书、检测报告等资料,否则承包人有权拒绝材料进入现场。
(略).1.3 材料的质量与检测
(略).1.3.1 劳务分包人提供的材料必须与整体工程所用材料的材质、颜色、外观、性能配套,满足工程质量要求。
(略).1.3.2 劳务分包人采购的材料应按工程所在地检验试验规定,自行对材料进行见证取样,并承担材料检验试验的全部费用。检验试验结果收集整理后,随完工资料移交给承包人。
(略).1.3.3 不管承包人对劳务分包人提供的材料是否进行了检验,承包人都不对检验结果承担任何责任,也不得作为劳务分包人减轻责任的理由。
(略).1.4 违约责任
(略).1.4.1 劳务分包人在施工过程中未经承包人书面许可,不得擅自更换材料。否则视为劳务分包人擅自降低材料标准,承包人有权追究违约责任,造成承包人损失的劳务分包人应全额赔偿。
(略).1.4.2 劳务分包人提供的材料材质不配套或进场不及时的,承包人可自行采购分包工程范围内部分材料,发生的费用按承包人的采购价(依承包人采购合同或其他能够确定采购价格的资料确定)从劳务分包人当期工程款中扣除。
(略).1.4.3 劳务分包人自行采购材料时,应以劳务分包人自己名义采购,并承担相应权利义务。若劳务分包人采购的材料不能满足工程所需要求,造成损失的由劳务分包人承担,因此造成的工期延误不予顺延。
承包人要求更换不合格材料时,劳务分包人必须无条件更换。劳务分包人对其负责采购的材料质量、数量、供货、仓储、保管运输及权属瑕疵(包括知识产权)等事宜负责,并承担相应后果。
(略).2 承包人供应材料
(略).2.1 供应计划
承包人供应的材料具体规格及数量见专用条款约定,劳务分包人应按照承包人要求提前提交材料计划申请,并经承包人审核确认,以便承包人有合理的时间进行采购。因劳务分包人计划或报告提供不及时导致材料供应不足,由劳务分包人承担相应的工期延误及损失。
除设计变更外,承包人仅按该需求计划的材料种类及数量提供,但该计划并不作为劳务分包人完成实物工程数量的依据。
设计变更可能引起材料种类及数量变化的,劳务分包人应按照承包人要求提前提交材料计划申请,以便承包人有合理的时间进行采购。
(略).2.2 材料使用
(略).2.2.1 在施工过程中,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及设备到场后,由劳务分包人安排专职材料员按照承包人现场管理规定负责验收,并承担装卸、清点、保管、保养、维护等管理责任,费用均已包含在本合同价款内。
(略).2.2.2 现场剩余的材料及废料由劳务分包人负责办理相应核销手续,及时清理运回承包人现场材料仓库。
劳务分包人应承担因其管理不善、操作不当造成施工中材料损耗增加的费用,同时对于因保管不善等原因造成材料损失、设备破坏或丢失的,也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略).2.2.3 若劳务分包人使用承包人供应的材料超过承包人审定的需求计划,超过部分的采购方式及费用承担由双方在专用条款进一步约定。
(略).2.2.4 劳务分包人严禁擅自使用承包人物资,同时应严格遵守承包人各项物资管理制度,进出场物资应先向承包人申报,待承包人书面认可后方可进场或退场。
劳务分包人退场时不得以任何理由主动要求承包人收购其拥有的机械设备物资。
(略).2.2.5 依照约定应由承包人采购供应的材料、半成品,劳务分包人未经承包人项目经理书面批准,自行采购并已经用于工程的,其采购费用不计入劳务分包人的工程价款,承包人无须以任何名义向劳务分包人支付。
(略).3 承包人供应设备
(略).3.1 承包人供应的设备种类、数量及提供时间由双方在专用条款或补充协议中约定。
(略).3.2 劳务分包人在使用完毕后,应立即将设备退还给承包人,并办理退还手续。因劳务分包人保管、使用不善造成的丢失、损坏或非正常损耗的,由劳务分包人负责按设备的原值赔偿,承包人有权在劳务分包人工程价款中直接扣除上述费用。
(略).4 对承包人供应材料的加工、管理
(略).4.1 劳务分包人工作内容若包括对承包人供应材料的加工、管理时,劳务分包人应编制材料加工方案,计算材料需求数量,在承包人要求的时间内报承包人审核。劳务分包人未及时报送的,承包人可自行编制方案并通知劳务分包人,通知后即成为具备合同效力的文件。
(略).4.2 劳务分包人在退还承包人材料时,应将其恢复原状,并与承包人核对退还数量及质量。
若退还材料少于约定退还数量时,由劳务分包人按承包人采购价格的原值赔偿,或由承包人在应付工程款中扣除。材料复原及退还材料发生的费用由劳务分包人承担。
(略).检验、验收及完工
(略).1 验收程序
劳务分包人应在每道工序施工和每个分项工程完工并进行自检后,依据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进行验收。
施工中劳务分包人应严格执行隐蔽工程验收制度,上道工序未自检、承包人和监理未验收或验收不合格,不得进入下道工序施工。
(略).2 隐蔽工程检验、阶段(中间)检验及完工验收
(略).2.1 工程具备覆盖、掩盖条件或达到本合同约定的阶段(中间)验收部位,且劳务分包人自检合格后,应在隐蔽和阶段(中间)验收(略)小时前通知承包人项目经理进行验收。通知包括劳务分包人自检记录、隐蔽和阶段(中间)验收的内容、验收时间和地点。
验收合格后,承包人项目经理在验收记录上签字,方可进行隐蔽并继续施工;验收不合格的,劳务分包人在限定时间内自费整改后重新验收。
(略).2.2 劳务分包人在工程完工后应通知承包人办理完工验收,并向承包人提交完工验收报告、施工技术基础资料(包括施工日志)及其他有关资料。
承包人在收到上述资料后应组织有关部门验收,并给予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见。需要修改的,劳务分包人应按承包人要求修改,并承担因自身原因造成的修改费用。
承包人、监理均在完工验收单上签字,明确表示本分包工程符合本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之日,为工程完工验收合格之日。自完工验收合格之日起,分包工程进入缺陷责任期,由劳务分包人在合同约定的缺陷责任期及保修期内承担分包工程的保修责任。
(略).2.3 劳务分包人应协助承包人办理与分包工程相关的各类验收手续,及时完成验收提出的整改内容,并负责向承包人提交产品合格证、完工报告及符合地方标准的资料。如有缺项、漏项或资料不合格等情况,承包人有权不办理工程结算/清算,不支付剩余工程价款及质量保证金。
(略).3 重新检验
(略).3.1 检查检验合格后,发现因劳务分包人原因引起的质量问题,仍由劳务分包人承担返修责任及费用。劳务分包人不得以承包人已检验为由免除任何责任。
若劳务分包人拒不返修、整改或经返修整改仍不能满足工程要求,则承包人可聘请第三方维修,并按聘请第三方实际发生费用从应付劳务分包人款项中扣除。
(略).3.2 无论是否进行验收,当发包人、监理、承包人要求对已经隐蔽的工程重新检验时,劳务分包人应按要求进行剥离和开孔,并在检验后重新覆盖、修复。
经检验合格的,由发出重新检验指令一方承担由此发生的全部费用。检验不合格且劳务分包人不能证明非劳务分包人原因造成的,劳务分包人承担检验、返工、修理发生的全部费用且工期不顺延。
(略).工程缺陷责任及保修
(略).1 缺陷责任期
本分包合同所涉工程的缺陷责任期由双方在合同协议书或专用条款中约定。
(略).2 质量保证金
(略).2.1 质量保证金的暂扣
质量保证金扣缴比例见专用条款约定。
(略).2.2 质量保证金的返还
质量保证金于本合同约定的缺陷责任期满后无息返还,但返还前应扣除劳务分包人怠于维修,导致承包人或第三方维修支出的费用,不足部分由劳务分包人赔偿。
如劳务分包人对承包人存在尚未清偿的其他债务,承包人有权以应退还的质量保证金抵扣。
(略).3 保修期
保修期由双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专用条款未约定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行业规范等确定保修期。返还质量保证金仅表明缺陷责任期满,劳务分包人仍应在工程保修期内承担保修责任。
(略).4 工程维修
(略).4.1 保修期内劳务分包人应在收到承包人维修通知后,于通知要求的时间内派人维修。
如劳务分包人未在承包人通知的时间内进行维修或经维修仍不满足工程要求的,承包人可委托第三方进行维修,费用由劳务分包人支付。承包人有权从劳务分包人提交的质量保证金中直接扣除相应费用,不足部分由劳务分包人另行支付。
若劳务分包人按承包人要求进行维修后,认为保修事项非因劳务分包人原因造成,在劳务分包人出示可证明责任人的有关资料后,承包人协助劳务分包人向责任人追偿。
(略).4.2 如发生需要劳务分包人紧急抢修的事故,劳务分包人应在接到承包人通知后(略)个小时内无条件到达事故现场抢修。
(略).合同价格
(略).1 合同价格模式
下列合同价款的方式,由双方在协议书中约定其中的一种:
(1)固定综合单价:(略)
(2)固定总价:(略)
(3)其他方式
(略).2 合同价格内包括的风险及费用
(略).2.1 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本分包工程计价方式中约定的单价或总价,均为含税包干价(所有税费已经包含在本合同价款内),劳务分包人不得以低于成本、出现亏损等任何原因要求调高价款。
(略).2.2 除非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否则下述风险及费用已含在本合同价款内,不予调整:
(1)固定总价合同中劳务分包人完成的实际工程量与劳务分包人标价的清单内工程量的差异;
(2)经过劳务分包人标价的工程量清单(或劳务分包人投标报价)各分项工程、各子目中的计算、价格错误及组价的漏项;
(3)劳务分包人为完成本合同工作范围内工作及相关工作而发生的费用;
(4)材料价格及人工价格上涨或下跌等市场变化;
(5)当地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公布的各种价格调整;
(6)税率及费率的变化;
(7)国家法律、法规及政策的变化;
(8)因气候季节、地质水文、工期、设备的增加或者减少、施工环境、外部阻碍以及工序协调等各项风险因素导致的施工停窝工费和增加的其他费用等。
(略).工程计量与支付
(略).1 工程计量与清算
(略).1.1 进度款支付前,劳务分包人应按承包人要求报送已完成工程量的报告。该报告应完整、准确的统计当期工作量完成情况,并符合承包人有关管理要求。
施工过程中按照专用条款约定的计量规则,计算工程量。
采用劳务计时单价模式的,由劳务分包人每日统计用工数量,报承包人审核,经承包人确认的工时数量方可作为结算依据。
对劳务分包人自行超出设计图纸范围和因劳务分包人原因造成返工的工程量,承包人不予计量。
(略).1.2 承包人在收到劳务分包人报送的工程量后,应对其进行审核确认。承包人审核确认工程量应提前通知劳务分包人,劳务分包人应及时为计量提供便利条件并派员参加。
劳务分包人收到通知后未参加计量的,计量结果有效,并作为当期进度结算依据。
(略).1.3 承包人审核确认的工程量,在收到发包人当期付款并抵扣分包工程应扣除金额后,向劳务分包人支付工程进度款,具体支付比例及时间在专用条款中明确。
承包人未予审核的,不视为承包人对工程量默认,工程量确认只能以承包人书面明确认可的为准。
(略).1.4 劳务分包人未按本合同约定的时限和方式向承包人提交已完工程量报告,或所提交的报告未按承包人要求进行整改的,承包人不予计量。
(略).1.5 承包人依本条约定确认的工程进度款,仅为中期付款依据,不作为确认变更调整后的合同价款、索赔费用及其他约定追加价款的依据,合同价款以双方终结算/清算为准。
(略).1.6 分包人应于所承揽工程内容全部完成,经承包人验收合格后(略)天内完成完工清算工作,未完成完工清算的承包人有权拒绝支付尾款。
因本合同约定调整的合同价款、索赔费用及其他依合同约定追加的价款由双方确认后在完工清算时一并结算。
(略).2 发票开具
(略).2.1 劳务分包人根据承包人要求开具全额增值税专用发票。劳务分包人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应经承包人同意,并确保不造成承包人增值税抵扣税额损失。
劳务分包人必须保证开票信息与实际交易信息完全一致,发票上各种信息应准确无误,并保证发票从防伪税控系统开出。
因劳务分包人出具的发票信息错误或出具虚假发票、虚开发票,造成承包人增值税抵扣税额损失的,由劳务分包人进行全额赔偿,劳务分包人承担因此造成的全部经济损失与法律责任。
(略).2.2 劳务分包人应严格按照下列信息向承包人开具税务发票:
承包人名称:(略)
统一社会代码:(略)
承包人住所:(略)
户行:(略)
账号:(略)
联系电话:(略)
(略).2.3 劳务分包人未按本合同约定开具、送达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承包人不予支付工程款,承包人有权要求重新开具合法合规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略).3 工程尾款的支付
劳务分包人在本分包工程终结算(清算)后,承包人除保留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质量保证金外,按专用条款约定支付剩余工程尾款。
(略).4 代扣款项
已计入合同价格中由承包人代扣代缴的各类款项,由承包人在向劳务分包人支付款项时直接扣除(具体代扣代缴款项结合实际情况由合同双方约定)。
(略).5 延期付款
承包人有权在以下情况发生之日起,延期支付劳务分包人工程款,直至劳务分包人整改至符合本合同约定后支付。延付期间承包人不承担任何利息及违约责任,且劳务分包人需承担违约责任,对承包人或第三方造成损失的应当全额赔偿:
(1)劳务分包人未按本合同约定履行义务或履行义务不完全(包括本合同约定的工期、质量、材料检验、成品保护、资料提交、农民工工资发放等所有本合同约定的劳务分包人义务)。
(2)劳务分包人未在提出每期付款请求前提交足额税务发票。劳务分包人开出的票据必须填写收款人,收款人必须与“合同签订单位名称”一致。
(3)劳务分包人未经承包人同意委托第三方收款或将债权转让给第三方的,承包人有权拒绝付款。
(略).6 劳务分包人收款账户
劳务分包人收款账户详情见专用合同条款。
为慎重对待资金支付,劳务分包人收款账户如需更换,应经承包人同意。如承包人同意更换,劳务分包人必须书面提交更换申请,更换申请应经劳务分包人法定代表人、本合同约定的劳务分包人代表签字并加盖劳务分包人公章,再进行公证后通知承包人,否则承包人有权停止支付合同款项(农民工工资代付除外)。
(略).7 付款方式
承包人付款方式由双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略).索赔
(略).1 协助承包人索赔
在分包工程实施过程中,如果按照总包合同可进行索赔,则劳务分包人应尽大可能,以书面形式提供分包工程方面的相关情况或资料,出示同期施工记录等有效证据,协助承包人索赔成功。若因劳务分包人原因导致承包人索赔不成功,造成承包人的全部损失由劳务分包人承担。
(略).2 劳务分包人索赔
劳务分包人应在索赔事件发生7天内,将索赔数额和索赔依据上报承包人审核批准。若劳务分包人未按时报送索赔事项及依据,视为劳务分包人放弃索赔权利,在此时间后提交的任何补充索赔请求均不予批准。
任何此类劳务分包人索赔的款项,均应在承包人已从发包人取得相关索赔款的前提下支付,且索赔额度不超过发包人批准索赔额中劳务费用额度。
(略).终结算
(略).1 终结算计价方式
终结算价款均为单价与依据合同计量原则确定的工程量/工日/数量之乘积,加上合同确定的调整金额。
(略).2 结算程序
(略).2.1 劳务分包人应在本分包工程完工,并验收合格之日起(略)天内向承包人上报结算资料,结算资料应包括结算总价及明细表。
结算资料在承包人审核并经承包人项目经理签字确认后才能作为结算依据。
(略).2.2 若劳务分包人未在该期限内上报结算资料,或结算资料不符合合同要求的,承包人有权不支付剩余款项,直至结算终办理完毕,期间承包人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及利息。
(略).3 配合承包人与发包人结算
承包人若要求劳务分包人就总包合同工程结算与工程监理、发包人或发包人委托的审查单位共同核实的,无论与劳务分包人的结算是否相关,劳务分包人均须按承包人要求予以配合。
(略).违约
(略).1 劳务分包人违约责任
(略).1.1 劳务分包人将工程挂靠、转包或再分包,承包人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劳务分包人应按合同总价的(略)%支付违约金,并赔偿承包人因此所受的全部损失。
(略).1.2 劳务分包人未按本合同约定时间完工,除本合同其他条款约定的违约责任外,还应按专用条款中的约定承担违约金。
(略).1.3 劳务分包人施工质量不符合本合同约定标准时,应无条件自费返修,使工程达到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返修费和相应责任由劳务分包人承担,给承包人造成损失的应当全额赔偿;
劳务分包人返修后工程质量仍不能达到本合同约定要求或不及时进行返修的,承包人有权解除本合同,劳务分包人应按合同总价的(略)%支付违约金,并赔偿承包人因此所受的全部损失。
(略).1.4 劳务分包人未依照本合同约定按时提供结算资料、工程进度计划及承包人明确要求的其他资料,给承包人造成损失的,由劳务分包人全额赔偿。
(略).1.5 劳务分包人或劳务分包人相关人员(含临时雇佣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和方式,阻碍、干扰承包人项目部、公司本部、上级单位、发包人单位及总包部、监理、政府部门的正常工作。
如发生上述情况,劳务分包人应承担由此给承包人造成的全部损失,承包人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劳务分包人应在收到解除通知后,在通知要求时间内无条件退场。
(略).1.6 除收到承包人通知或双方协商一致外,劳务分包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擅自停工。如有违反,劳务分包人应按1万元/天向承包人支付违约金,并承担由此给承包人造成的全部损失;累计擅自停工超过3天的,承包人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劳务分包人应在收到解除通知后,在通知要求时间内无条件退场。
(略).1.7 因劳务分包人安全措施不到位造成事故而产生的工程实体、临时设施、工程机械返工修复费用,伤病人员医疗、护理、补偿费用,死亡人员丧葬、赔偿费用及因安全事故产生的违约金等费用均由劳务分包人承担。
(略).1.8 本条未列出的违约责任,见合同其他条款。
(略).2 承包人违约责任
若劳务分包人完全履行了本合同约定的责任和义务,但承包人未按本合同约定支付价款,承包人应按照以下方式承担责任:
(1)因发包人迟延付款等原因导致承包人不能向劳务分包人按期付款时,劳务分包人表示充分理解,不视为承包人违约,承包人无须向劳务分包人支付逾期款项利息,但应积极履行向发包人催款义务。
(2)因承包人自身原因逾期付款的,在专用条款约定的付款宽限期内,承包人无须向劳务分包人支付利息,超出付款宽限期时按当月公布的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向劳务分包人支付利息,利息计算自付款宽限期满的次日起算,除此以外劳务分包人不再向承包人主张其他任何逾期付款违约责任。
上述迟延付款期间,劳务分包人应保证工人工资发放,不得怠工、停工及其他有违本合同约定的行为。
(略).3 违约金的扣除
(略).3.1 承包人可直接依据本合同约定扣除违约金,无需劳务分包人确认。
(略).3.2 一方违约后,另一方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本合同时,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后仍应继续履行本合同。
(略).合同的解除
(略).1 因劳务分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劳务分包人存在合同约定的违约行为,或承包人认为劳务分包人没有能力履行本合同,或发包人、监理认为劳务分包人不能满足施工要求并书面通知承包人时,承包人可向劳务分包人发出解除合同的通知。通知到达劳务分包人时合同解除。
(略).2 因发包人原因解除合同
如因发包人的原因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承包人和劳务分包人可以解除本合同,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并自行承担各自损失。
(略).3 合同解除的其他事由
如有下列情形之一,承包人、劳务分包人双方可以解除合同:
(1)因不可抗力导致合同无法履行;
(2)因一方违约导致合同无法履行;
(3)承包人、劳务分包人双方协商一致。
如有下列情形,承包人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
劳务分包人人力、物力、财力等资源组织不力,不能满足承包人对其工期、质量、现场安全及文明施工等任一要求,在承包人要求期限内未完成整改或整改不能达到要求的,承包人有权单方解除合同。
(略).4 合同解除后的移交和撤场
劳务分包人在收到合同解除通知后,应在通知要求的时间内将已完工程和工作面全部移交承包人,并无条件撤出施工场地,按照承包人要求办理清算协议。
若劳务分包人不按规定时间离场,承包人有权处置其遗留在工作面的设备物资,并向劳务分包人收取占住费,该费用直接从本分包工程结算款中扣除,同时要求劳务分包人承担相应违约责任。占住费及违约责任由双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合同解除后,劳务分包人仍应对其施工的工程质量、安全等承担相应的责任。
(略).担保及保险
(略).1 履约担保
(略).1.1 劳务分包人在本合同签订前,应向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担保有效期至分包工程完工验收合格之日后(略)天。
劳务分包人在提供符合约定的履约担保前,承包人有权不向劳务分包人支付任何款项。
(略).1.2 劳务分包人出现违约行为时,承包人有权从履约保证金/履约保函中扣除违约金、赔偿款,履约保证金/履约保函不足以扣除的,劳务分包人还应继续承担赔偿责任,并补足履约保证的金额。
(略).2 保险
(略).2.1 劳务分包人购买的保险由双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保险费用已包含在本合同价款中。
若发生承包人购买保险保赔额以外的损失,均由劳务分包人承担。
(略).2.2 若根据本合同约定,由劳务分包人承担工期延误责任时,则保险期相应延长,产生的费用由劳务分包人承担。
(略).2.3 承包人按照总包合同约定购买工程保险(具体见专用条款所述)。
(略).争议解决
若双方对分包合同履行产生任何争议,应通过友好协商的方式解决或由第三方进行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时,按照专用条款约定方式解决争议。
(略).不可抗力
(略).1 不可抗力事件定义
本合同中不可抗力的定义与总包合同的定义相同。
(略).2 减少不可抗力的损失
(略).2.1 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劳务分包人应立即通知承包人,并迅速采取措施,尽力减少损失。若因劳务分包人未能尽力挽救,导致损失扩大的,由劳务分包人承担全部责任。
(略).2.2 承包人认为劳务分包人应当暂停工作的,劳务分包人应暂停工作。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劳务分包人应在承包人要求的时间内,向承包人通报损失情况、预计清理和修复的费用。
不可抗力事件持续发生的,劳务分包人应每隔7天向承包人通报一次受害情况。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略)天内,劳务分包人应向承包人提交清理、修复的正式报告和有关资料,包括但不限于修复计划、损失金额、修复所需金额。
(略).3 不可抗力责任承担
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承包人和劳务分包人损失,由双方自行承担。
因不可抗力导致停工期间,承包人要求劳务分包人应留在施工场地的管理人员及保卫人员所产生的必要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因不可抗力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略).文物和地下障碍物
(略).1 在施工过程中发现古墓、古建筑遗址等文物和化石或其他有考古、地质研究价值的物品时,劳务分包人应保护好现场并立即通知承包人。承包人收到通知后报告发包人和当地文物管理部门,承包人、劳务分包人按文物管理部门要求采取妥善保护措施。由此发生的费用和延误的工期,经承包人确认后,按(略)条索赔原则处理。
如劳务分包人及其人员发现上述情况后隐瞒不报或哄抢文物,致使文物遭受破坏,劳务分包人应承担全部责任。
(略).2 施工过程中发现影响工作的地下障碍物时,劳务分包人应于8小时内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同时提出处理方案。承包人收到处理方案后批准方案或提出修改方案。
所发现的地下障碍物有归属单位时,承包人应报请有关部门协同处理。
(略).其他
(略).1 禁止转让合同权利或义务
劳务分包人承诺不委托自然人收取本分包合同结算款。承包人有权拒绝向任何自然人付款。
劳务分包人承诺不向任何第三方转让基于本合同形成的债权。劳务分包人向第三方转让债权视为对承包人违约,应向承包人支付合同总价5%的违约金。
本合同任何一方不得单方面转让合同权利或义务,若确需转让合同权利或合同义务,必须满足以下两个条件:
(1)取得合同另一方明确的书面同意意见;
(2)签订合同权利、义务转让协议。
(略).2 联络
(略).2.1 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指令、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均应采用书面形式,并应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送达。
(略).2.2 承包人和劳务分包人的送达接收人和送达地点由双方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合同任何一方指定的接收人或送达地点发生变动的,应提前3个工作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未及时书面告知对方的,原约定的送达地址和方式仍为有效送达地址。
(略).2.3 承包人和劳务分包人应当及时签收另一方寄送的来往信函。拒不签收的,视为送达,且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拒绝接收一方承担。
承包人、劳务分包人双方向对方指定联系电话发送短信(无论该电话是否欠费或关机)、向电子邮箱发送邮件均视为送达。
(略).2.4 劳务分包人须履行保密义务,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露有关分包工程以及承包人的任何资料和信息(含工程款的支付、施工技术方案、图纸等)。
第三部分 专用条款
(注:(略)
3.工作内容
劳务分包人工作内容包括:
(1)边墙C(略)砼(C(略)W6F(略),二级配,抗硫):(略)
(2)满堂脚手架:(略)
(3)沥青防腐:(略)
(4)刷粘土泥浆:(略)
(5)高压闭孔板:(略)
5.质量标准
5.1 质量标准及奖项
本工程要求达到的质量等级为 单元工程一次验收合格率(略)%;分部工程合格率(略)%;单位工程合格率(略)% 。
6.承包人权利及义务
6.1 承包人项目经理
姓名:(略)
职称:(略)
6.2 承包人管理职责、权限
6.2.(略) 如劳务分包人在承包人组织的考核中结果为不合格,视为劳务分包人违约,承包人有权对劳务分包人收取违约金 (略) 元/次,并根据考核结果要求劳务分包人制定整改措施,限期整改完成,累计三次不合格或未整改,承包人有权解除合同,将劳务分包人清退出场。
7.劳务分包人权利义务
7.1 劳务分包人代表及管理人员
7.1.1 劳务分包人代表为(需提供社保证明和授权委托书)
姓名:(略)
职务:(略)
身份证号:(略)
电话:(略)
职业资格证书名称及编号:(略)
劳务分包人代表未经批准擅自离开的,劳务分包人应向承包人缴纳 (略) 元/天的违约金。
劳务分包人代表未经批准缺席工地例会的,劳务分包人应向承包人缴纳 (略) 元/次的违约金。
7.1.2 劳务分包人未经承包人允许更换管理人员,或管理人员驻现场时间不满足本合同要求,劳务分包人应当按照以下方式承担违约责任:
①劳务分包人未经承包人同意更换劳务分包人代表,应向承包人支付每人每次 3万元的违约金。
②劳务分包人未经承包人同意更换项目主要管理人员,应向承包人支付每人每次 1 万元的违约金。
③劳务分包人代表每月在工地出勤天数不得低于(略) 天,若劳务分包人代表离开工地,必须向承包人履行请假手续,并将临时代表人姓名、电话及管理权限书面通知承包人,获批后方可离开,否则应按照分包工程劳务分包人代表未到场天数,向承包人缴纳(略)元/天的违约金。
7.2 工程施工
7.2.7 劳务分包人损坏其他劳务分包人工作成果的,应承担的违约责为
按损坏工作成果的重置费用赔偿或进行修复复原。
7.5 用工管理
7.5.1 劳务分包人人员的吃、住、行由劳务分包人负责解决,并承担费用。劳务分包人应提供的生产、生活设施包括
(1)施工住宿:(略)
(2)施工道路:(略)
(3)施工通讯系统:(略)
(4)施工用风:(略)
分包工程实施所需临水、临电费用的支付另行约定如下:(略)
(1)施工用水 b (二选一)
a.承包人供应:(略)
b.劳务分包人自备:(略)
(2)施工供电 a (二选一)。
a.承包人负责向劳务分包人提供(电压或容量)的电源端口(盘柜),由劳务分包人在端口处装表计量,并经承包人验收确认。劳务分包人负责该点到工作面的支线安装、维护及拆除,相关费用已包含在合同单价中,承包人不再另行支付。结算时,承包人依照劳务分包人实际用量,按每月 0.8 元/KWh的价格在工程款支付时予以扣除。
b.(自备)劳务分包人自备电源(备用电源)时,其发电站(机)到各工作面的整个设施安装、拆除方案应报经承包人批准,并由劳务分包人负责日常维护和承担运行安全责任及费用。
(3)劳务分包人在使用时要注意水、电的节约,如劳务分包人在使用时有长明灯、长流水等浪费行为,视为劳务分包人违约,劳务分包人应向承包人支付不超过(略) 元/次的违约金。
7.5.2 若劳务分包人违反本条约定,每发现一例,劳务分包人应承担的违约金为:(略)
7.5.3 本合同项下分包工程所涉及的农民工工资由劳务分包人委托承包人代发,劳务分包人应于每月 5 号前,提供上月农民工考勤及工资发放表送承包人审核,作为承包人代发工资的依据。
7.5.6 农民工工资保证金
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暂扣比例为当期工程结算价款的 2 %,于每月结算时按比例扣除。
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返还采用下列第 (2) 种:
(1)分包工程完工验收且无拖欠农民工工资情况公示结束后无息返还。
(2)劳务分包人按月提供工资发放凭证,经项目部核查真实无误后且未发生农民工工资拖欠行为的,每年(略)月底经劳务分包人出具无拖欠农民工工资承诺书,并在项目现场公示(略)天后,承包人给予无息返还。
8.技术资料
8.1 图纸
承包人于 分包人进场后,提出请求的5日内 (时间)向劳务分包人提供图纸1 套,并于 蓝图发放后的3日内(时间)组织图纸会审及设计交底。
9.安全文明施工及环境保护
9.4 安全设备及要求
9.4.1 劳务分包人未按本合同约定配备安全、环保设备,安排安全、环保措施的,每发现一例,应承担违约金 (略)元/次 。
9.9 安全文明施工费
承包人负责为分包人提供质量合格、数量满足需要的安全帽、安全带、安全网等防护用品,分包人负责领取、发放,要求现场作业人员正确佩戴、使用防护用品。其它的环境保护费、文明施工费、临时设施费,承包人现场确认工程量,据实计量,并在当月的结算中对分包单位进行支付。
(略).2 承包人供应材料
(略).2.1 供应计划
承包人提供的材料规格及数量详见下表,除下表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外,其它施工所需材料均由劳务分包人自行采购(材料费用已包含在合同单价中)。
承包人提供的材料表
序号 | 工程材料 | 价 格 | 交货地点 | 计划交货日期 | 备注 |
1 | 柴油 | 实际采购价+3%采管费 | 项目部 | 根据需求计划确定 | 有偿提供 |
3 | 混凝土 | / | 项目部 | 根据需求计划确定 | 无偿提供 |
4 | 脚手架 | / | 项目部 | 根据需求计划确定 | 无偿提供 |
5 | 沥青 | / | 项目部 | 根据需求计划确定 | 无偿提供 |
6 | 高压闭孔板 | / | 项目部 | 根据需求计划确定 | 无偿提供 |
注:(略)
(2)柴油按照实际采购价*(1+3%的采管费)元在乙方每期进度结算款中予以扣除。承包人只负责给分包人上报的机械报验单中明确的机械加油,加油具体按照项目部加油管理办法执行。
序号 | 工程材料 | 规格型号 | 单位 | 统供价格(元) | 交货地点及装卸责任 | 备注 |
一 | 承包人有偿提供,结算中扣除 | |
1 | 柴油 | | kg | 6.(略)元/kg+3%采管费 | 承包人综合营地,分包人自提。 | |
二 | 承包人提供材料,定期进行核销 | |
1 | 混凝土 | | m3 | / | 承包人提供至现场 | |
2 | 脚手架 | | m | / | 承包人提供至现场,分包人负责卸车 | |
3 | 沥青 | | ㎡ | / | 承包人提供至现场,分包人负责卸车 | |
4 | 高压闭孔板 | | ㎡ | / | 承包人提供至现场,分包人负责卸车 | |
(略).2.2 材料使用
(略).2.2.1 劳务分包人专职材料员为
姓名:(略)
职务:(略)
身份证号:(略)
电话:(略)
(略).2.2.3 劳务分包人使用承包人供应的材料超过承包人审定的需求计划时,超过部分材料的采购方式采用下列第 (2) 种:
(1)由劳务分包人自行采购,但应保证采购的品牌、质量、颜色、外观应与承包人供应的材料及设备保持一致。
(2)由承包人供应,费用按承包人采购价+ 3 %采保费,从劳务分包人工程款中扣除。
特别说明:(略)
劳务分包人领用的材料仅限在本合同工程中使用,不得改变其材料的用途。若劳务分包人将领用的材料改作其他用途,应视为劳务分包人违约并承担相关违约责任,除承担本部分材料款外并承担涉及材料款的(略)%违约金。
(略).3 承包人供应设备
(略).3.1 承包人供应的设备种类、数量及时间:(略)
(略).4 对承包人供应材料的加工、管理
(略).4.1 需加工的承包人供应材料为:(略)
材料数量计算规则为:(略)
(略).检验、验收及完工
(略).1 验收程序
劳务分包人应提前 3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进行验收。
(略).工程缺陷责任及保修
(略).2 质量保证金
(略).2.1 质量保证金的暂扣
质量保证金在进度结算中扣除,比例为工程结算价款的 3 %(质量保证金不应低于总包合同的比例,低为结算额的3%)。
(略).3 保修期
本工程保修期执行国家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行业规范相关要求,不再另行约定。
(略).合同价格
(略).1 合同价格模式
本合同价格模式采用 固定综合单价 ,具体由双方在合同协议书中约定。
(略).2.2 本工程合同价款包括的风险及费用范围有:
除通用条款规定外,本工程合同价款包括的其他风险及费用有:
①合同单价包括完成施工项目所需人工费、零星材料(除甲供材)、小型机具、临时设施费、综合管理费、合理利润、保险、税费等所有可能发生一切费用;包括因气候季节以及工序协调等因素导致的施工停滞窝工费、由此导致的赶工措施费以及合同中所隐含或者必须的赶工措施费等;劳务分包人应充分考虑本工程施工的风险,风险费用已含在合同单价中,承包人不再承担由于任何风险引起的费用。
②劳务分包人必须按承包人要求的进度计划组织施工,接受承包人的检查、监督和管理。工程实际进度不满足计划进度要求时,承包人有权利要求劳务分包人补充资源配置,因此增加的费用由劳务分包人承担。
(略).工程计量与支付
(略).1 工程计量与清算
(略).1.1 计量规则为:
单价项目按照技术及规范要求设计图纸工程量计量,由承包人按《工程量清单》相应的项目进行单价支付。包括完成《工程量清单》所列项目成品的所有工作内容。
(略).1.3 工程进度款支付比例为:(略)
支付前需扣除如下款项:
A.质量保证金:(略)
B.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略)
C.保险费(工伤保险、安全责任险):(略)
D.根据分包合同应予扣除的其它金额。
(略).2 发票开具
(略).2.1 在每月/节点完成结算程序后,劳务分包人应在承包人付款,按双方确认的结算金额向承包人提供适用税率为 9 %增值税专用发票(包含税务机关代开),并准确填写发票项目。
承包人在收取劳务分包人发票后 (略) 日内,按约定支付比例支付工程款到劳务分包人指定账户。
(略).3 工程尾款的支付
承包人在本分包工程签定完工清算协议后 (略) 个月内,向劳务分包人支付至本合同结算金额的 (略) %,剩余尾款在工程缺陷责任期满后(略)日 内结清。
若出现迟延付款,按照本合同(略).2条承包人违约责任处理。
(略).6 劳务分包人收款账户
劳务分包人收款账户名称:(略)
账号:(略)
开户行:(略)
为劳务分包人收款经办人,电话 ,后附身份证复印件,承包人只与该收款经办人办理结算事宜。
(略).违约
(略).1 劳务分包人违约责任
(略).1.2 劳务分包人因自身原因未按本合同约定时间完工的,每延误一日应向承包人支付 (略) 元违约金。
(略).2 承包人违约责任
因承包人资金紧张未能及时付款,劳务分包人同意给予 6 个月宽限期。超过宽限期后,承包人按当月公布的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向劳务分包人支付利息。
(略).合同的解除
(略).4 合同解除后的移交和撤场
若劳务分包人在合同解除后,未在承包人规定时间内撤出施工场地的,占住费按照每日 (略) 元收取,并额外收取违约金:(略)
(略).担保及保险
(略).1 履约担保
(略).1.1 劳务分包人应在签订合同前,向承包人提供银行保函或现金,银行保函应为无条件、见索即付保函且不可撤销,保函期限不得小于合同期限。
履约保函/履约保证金:(略)
履约担保的担保金额为:(略)
(略).2 保险
(略).2.1 劳务分包人应为其施工及管理人员办理工伤保险和团体意外险,保险费用由劳务分包人承担。
劳务分包人购买的其他保险为:(略)
(略).2.3 发包人或承包人已购买的工程保险为:(略)
(略).争议解决
双方对分包合同履行产生争议且协商或调解不成时,按下列第( 1 )种方式解决争议:
(1)将争议提交西安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如双方在完成终结算或签定清算协议前发生争议,且双方协商解决或者调解不成时,应向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双方完成终结算或签定清算协议后发生争议,且双方协商解决或者调解不成时,应向承包人法人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略).分包合同的解除
(略).1特别约定
分包人应严格遵守承包人关于“两退”“两限”管理(“清退出场”“清退合同”“单位受限”“人员受限”)要求。若因分包人责任发生一般及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或因外部检查发现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除了承担承包人所有损失及后果外,承包人有权根据本约定,对分包人采取以下措施:
(1)“清退出场”:(略)
(2)“清退合同”:(略)
(3)“单位受限”:(略)
(4)“人员受限”:(略)
(略).其他
(略).2 承包人、劳务分包人确认以下联系地址为送达地址。
承包人送达地址:(略)
收件人:(略)
联系电话:(略)
劳务分包人送达地址:(略)
收件人:(略)
联系电话:(略)
本合同附件:
附件1:(略)
附件2:(略)
附件3:(略)
附件4:(略)
附件5:(略)
附件6:(略)
附件7:(略)
承包人:(略)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略)
(签名) (签名)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附件1:
劳务分包人代表授权委托书/法人身份证明
附件2:
劳务分包人代表社保证明文件
附件3:
履约担保
附件4:
安全生产与职业健康、节约能源与生态环境保护协议书
(劳务分包)
承 包 人:(略)
劳务分包人:(略)
为贯彻落实安全生产与职业健康、节约能源与生态环境保护(以下简称“安全环保”)的有关方针,明确双方的责任,提高安全环保管理水平,保障工程安全和员工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水电十五局相关制度,遵循公平、自愿、诚实守信的原则,双方就引水闸、分水闸及放水涵洞混凝土劳务作业分包工程安全环保有关事项协商一致,共同达成如下协议:
一、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略)
2.工程地点:(略)
3.工程承包范围:(略)
4.计划开工日期:(略)
5.计划完工日期:(略)
二、本工程执行的主要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范及制度,包括但不限于: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5.《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
6.《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7.《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8.《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9.建设工程、水利工程等行业部委相关的安全环保等方面的规章、标准规范
(略).中国电力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有关安全环保等方面的制度、规程、规定
(略).建设单位有关安全环保等方面的规章制度
(略).中国水电建设集团十五工程局有限公司安全环保等方面的相关制度
三、双方的责任、权利与义务
(一)承包人责任、权利和义务
1.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范及制度和操作规程。
2.负责对从业人员的教育培训。负责组织制定并实施教育培训计划,未经教育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负责建立教育培训档案,如实记录教育培训的相关信息。
负责对新入职、转岗人员,以及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时,进行专门的教育培训。
3.负责向劳务分包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和施工过程中的安全监督检查。
4.负责对分包人的特种作业人员资格进行审查,特种作业人员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
5.负责为分包人统一配发劳动防护用品,并对劳动保护用品佩戴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纠正其违规行为。
6.负责对分包人违章指挥、违章作业和违反劳动纪律的行为进行纠正,并按规定进行处罚。
7.负责协调两个及以上分包人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可能危及对方生产安全的行为,监督双方签订安全生产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职责和应当采取的安全措施,并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
8.负责现场作业人员的实名制管理,建立实名制档案。
9.负责按规定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和专项施工方案,并履行评审程序;负责施工组织设计和专项施工方案的安全技术交底,负责实施过程中的监督检查和终验收,并就验收情况进行公示。
(略).负责对分包人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调查评价,向分包人告知工作场所可能接触的职业危害因素及可能导致的职业病种类,监督分包人落实防范措施。
(略).监督分包人建立作业班组,并落实班组“包保”责任;为班组安全建设提供资源和保障;项目班子成员参与班前五分钟教育、周安全日、班组长培训等活动,对班组安全建设进行全过程监管;负责对班组活动进行考核、评价、奖惩兑现。
(略).负责对分包人施工范围内的粉尘、污水、噪声、固体废弃物等进行检测,负责制定有关节约能源与生态环境保护措施,督促分包人落实国家和地方节约能源与生态环境保护要求。
(略).负责对分包人安全生产与职业健康、节约能源与生态环境保护等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检查,对发现的问题要求分包人限期整改。
(略).承包人有权对分包人违反有关安全生产与职业健康、节约能源与生态环境保护的行为作出停工整改、经济处罚、责令退场并终止合同的处理。
(略).如果发生事故,承包人应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启动应急响应预案,组织对伤者的抢救,按规定向上级有关部门报告。
(二)分包人责任、权利和义务
1.遵守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劳动纪律,服从承包人的安全生产管理。
2.人员进场前,必须及时如实填报进场人员信息,发生变化时及时更新。
3.分包人提供参加施工的劳务人员年龄,一线施工人员男性年龄必须年满(略)周岁以上至(略)周岁以下、女性年龄必须年满(略)周岁以上至(略)周岁以下,且与分包人签订劳动合同,身体符合国家和承包人相关管理规定。
分包人严禁雇佣年龄未超过(略)岁的未成年人或不具备完成工作能力的残疾人进行现场作业。分包人用工所产生的任何刑事、行政、民事责任均由分包人自行承担,给承包人造成损失的应全额赔偿。
4.分包人必须按国家规定和承包人要求配备专职的安全管理人员,持证上岗。
专职安全管理人员配置标准为:(略)
5.施工作业人员在施工前,必须接受入场三级安全教育和安全技术交底,并建立安全教育培训档案;未经安全教育培训或安全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
6.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严禁无证人员上岗作业。
7.督促作业人员严格按照安全技术要求和操作规程作业,严禁违章作业。
8.分包人自带的小型机具的安全状况应满足使用要求,严禁“带病”作业。
9.分包人发现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
(略).负责其员工宿舍、食堂的安全管理,环境卫生以及食堂的原材料和食品应满足安全卫生条件。
(略).分包人应按照承包人要求,落实生产、生活中的废水、污水防治措施,并做到污废水达标排放或零排放。因分包人原因导致承包人受到社会投诉或行政处罚,分包人应承担相应违约责任,给承包人造成损失的由分包人全额赔偿。
(略).对作业人员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分包人应立即报告承包人,开展事故救援,保护事故现场,协助调查处理,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略).分包人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职业病危害事件,不发生生态环境保护不良事件,以及不发生行政处罚事件在信用中国上网或发生二类不良事件、被电建集团追责处罚,一旦发生,分包人承担所有的经济损失,并将其纳入分包商黑名单进行惩戒。
四、违约责任
1.承包人发现分包人的相关活动达不到协议条件,分包人应立即进行整改和补充完善,直到符合协议条件,由分包人承担违约责任和经济支出。
2.因分包人原因发生生产安全事故、职业病危害事件、生态环境保护事件等不良影响社会事件的,由分包人对此造成的后果承担责任。分包人同时承担因此给承包人造成的一切损失。
分包人发生上述类型事件的,承包人有权追究分包人的违约责任,更换分包人派驻现场的项目经理或现场负责人,直至终止签订的工程分包合同。
五、协议的生效与终止
本协议书作为《工程分包合同》的附件,自签订之日起生效,同劳务分包合同同时生效、同时终止。
六、协议份数
本协议一式贰份(纸质版),分发范围如下:
1.承包人壹份。同时承包人给项目部安全环保部、经营核算部、财务资金部、设备物资部、工程技术部、质量管理部、综合办公室等部门发放协议书电子扫描件,承包人并将扫描件报至所属单位本部安全环保部备案(按项目隶属关系);
2.分包人壹份。
七、补充条款
协议未尽事宜,双方以施工合同条款为准或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本协议组成部分。
承包人:(略)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略)
(签名) (签名)
签订日期:(略)
附件5:
消防安全生产协议书
承 包 人:(略)
劳务分包人:(略)
为了贯彻落实“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管理方针,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加强应急救援工作,保护人身、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中国水电建设集团十五工程局有限公司有关消防安全的规定,结合本工程特点,在双方签订施工分包合同的同时,签订本协议,经双方签字盖章生效,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双方应认真履行。
一、承包工程项目
1.工程项目名称:(略)
2.工程地点:(略)
3.承包范围:(略)
4.承包形式:(略)
劳务分包 ?
5.工程合同编号:(略)
二、消防目标
1.不发生造成人员伤亡及财产损失的火灾事故。
2.炸药库、油库、危险化学品库房、木料堆放仓储区、动火作业区、出租厂房、办公区及住宿区、灶房等重点防火部位消防设施配置率和完好率(略)%。
3.消防设施设备检验、维修、保养率(略)%。
4.生活营地使用燃气的厨房,可燃气体报警装置覆盖率(略)%,安装、完好率(略)%。
5.月度消防安全检查率(略)%;消防安全隐患整改率(略)%。
6.年度消防安全教育培训率(略)%;年度消防应急演练率(略)%。
7.消防管理档案建立及完整率(略)%。
8.因施工等特殊情况需要使用明火作业、焊接与热切割作业的动火作业票办理率(略)%。
9.进行电工、焊接与热切割作业等具有火灾危险作业的人员和自动消防系统的操作人员持证上岗率(略)%。
其他:(略)
三、本工程执行的主要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范及制度,包括但不限于: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新修订)》
3.《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4.《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5.《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6.《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
7.《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8.建设工程、电力等行业相关消防安全规章、标准规范
9.建设工程所属地方安全、环境、消防法规
(略).中国水电建设集团十五工程局有限公司消防安全管理相关制度
四、双方的消防安全权利和义务
1.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由承包人负总责;分包人必须服从承包人对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管理,因不服从承包人管理导致事故发生的,分包人负主要责任。
2.双方在未签订分包合同和安全生产协议与消防安全协议前,分包人进场作业人员不得在施工现场作业。
3.双方应建立消防安全管理机构,明确各级、各岗位消防安全责任人及其职责,签订消防安全管理目标责任书。
4.双方应按照相关标准配备消防设施、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定期检验维修,对建筑消防设施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确保完好有效。
5.双方在施工现场应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保证防火防烟分区、防火间距符合消防技术标准。
6.施工现场应设置电动自行车存放充电场所。电动自行车存放、充电场所应当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充电设施应当具备充满自动断电功能。
7.双方人员密集场所的门窗不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保证建筑构件、建筑材料和室内装修装饰材料等符合消防技术标准。
8.双方应定期开展防火检查、巡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防火巡查人员应当及时纠正违章行为,妥善处置火灾危险,发现初起火灾应当立即报警并及时扑救。
9.双方应禁止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
(略).双方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不得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不得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
(略).施工期间,承包人指派安全管理人员 负责本项目的消防安全监控,分包人委托 同志负责本项目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纳入项目消防领导组织机构,参加承包人消防工作会议。组织分包人人员参加志愿消防队,配合消防安全检查对存在问题整改。
(略).因违反本协议造成的消防安全事件,由违约方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
(略).其他 无 。
五、承包人的消防安全权利和义务
1.承包人应贯彻执行消防安全管理相关法律法规,保障单位消防安全管理符合规定,对本单位消防安全全面管控。
2.承包人对本项目消防工作全面负责,向分包人公布本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对分包人消防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
3.承包人应明确各级、各岗位消防安全责任人及其职责,制定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定期组织开展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进行消防工作检查考核,督促消防隐患整改,保证各项规章制度落实。
4.承包人应保证防火检查巡查、消防设施器材维护保养、建筑消防设施检测、火灾隐患整改和微型消防站建设等消防工作所需资金的投入。专业分包合同对分包单位消防资金投入有约定的,消防设施、器材的投入按合同约定执行。
5.承包人按照相关标准配备消防设施、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定期检验维修,对建筑消防设施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确保完好有效。
6.承包人应建立常态化火灾隐患排查整治机制,组织实施重大火灾隐患和区域性火灾隐患整治工作,实行重大火灾隐患挂牌督办制度。定期开展防火检查、巡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7.承包人根据需要建立专职或志愿消防队、微型消防站,加强队伍建设,定期组织训练演练,加强消防装备配备和灭火器储备,建立与消防队联勤联动机制,提高扑救初起火灾能力。并组织开展消防业务学习和灭火技能训练,提高预防和扑救火灾的能力。
8.承包人定期召开会议研究消防工作,研究解决涉及消防经费投入、消防设施设备购置、火灾隐患整改等重大问题。
9.承包人对分包人动火作业审批,对电工、焊接与热切割作业工等具有火灾危险作业的人员资格进行原件验证,严禁无证上岗。协助分包人做好电工、焊接与热切割作业工等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考核、持证工作。对不符合规定的,有权要求分包人更换人员或终止合同。
(略).承包人将消防安全管理工作与本项目的生产、经营、管理等活动统筹安排,批准实施消防工作计划。监督分包人的办公设施及生活营地,符合国家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有关规定,严禁使用燃烧性能非A级彩钢板材料建设办公室生活用房。
(略).承包人对消防车通道、涉及公共消防安全的疏散设施和其他建筑消防设施统一管理。同一施工区域或营地有两个及以上分包单位,承包人应当明确各方的消防安全责任,明确一家分包单位作为统一管理人,对共有部分的消防安全实行统一管理,并通过书面形式约定各方消防安全责任。
(略).施工区域发生火灾时,应当立即启动火灾应急预案,务必做到迅速扑救火灾,及时疏散人员并及时报警。分包人应当立即参与扑救初期火灾,应当无偿为报火警提供便利,不得阻拦报警。
(略).承包人建立消防档案,消防档案包括消防安全基本情况和消防安全管理情况。消防档案应当详实,全面反映单位消防工作的基本情况,并附有必要的图表,根据情况变化及时更新。
(略).其他 / 。
六、分包人的消防安全权利和义务
1.分包人应认真执行国家和地方有关消防安全工作方针、政策及规定,按照承包人的统一管理规定制定本单位消防安全目标责任,管理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并向承包人备案。
2.分包人施工期间应当严格落实现场消防安全防范措施,按照合同约定配置消防器材,指定专人监护,采取防火分隔措施,不得影响其他区域的人员安全疏散和建筑消防设施的正常使用。
3.分包人应服从承包人以及建设单位、监理对现场的安全文明施工、消防安全的管理。加入消防领导组织机构、参加消防安全工作会议,接受消防安全检查(包括建设单位、总包单位的上级单位和主管部门对工程项目的消防检查),对存在问题落实整改。
4.分包人明确岗位消防安全职责,确定各岗位、大型设备等的消防安全责任人。签订协议时明确本项目消防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义务消防人员,并向承包人备案。接受承包人的领导,参加承包人组织的各项安全管理活动。
5.分包人对本单位动火作业人员严格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包括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复审,持证上岗,不得安排非特殊工种人员从事特殊工种作业。电工、焊接与热切割作业工等具有火灾危险作业的人员、义务消防人员登记造册报承包人备案。有人员调整时,在(略)小时内办理入场相应手续,按规定对员工进行安全教育。
6.分包人施工期间应确保管辖区域的消防设施、器材、消防安全标志的配置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并做好维护,确保完好。
7.分包人施工期间不得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不得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的;不得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的;不得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的;不得在人员密集场所在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的;对火灾隐患应立即采取措施消除。
8.分包人使用的电器产品、燃气用具的安装、使用及其线路、管路的设计、敷设、维护保养、检测,必须符合行业标准及消防技术管理规定。
9.分包人营地、宿舍禁止使用大功率电器,禁止违反燃气安全使用规定,擅自安装、改装、拆除燃气设备和用具。分包人应及时对厨房灶具和排油烟罩设施进行清洗,排油烟管道每季度至少进行一次检查、清洗;使用燃气的灶具应配备燃气报警器,使用燃气场所应保证良好通风。
(略).分包人施工现场的锅炉房、变配电室、自备发电机房、储油间、消防水泵房、消防水箱间、防排烟风机房等消防安全重点部位,设置明显的防火标志,实行严格管理,并不得占用和堆放杂物。
(略).分包人对动用明火作业实行严格的消防安全管理,不得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使用明火。因施工等特殊情况需要进行焊接与热切割作业等明火作业的,应当按照规定向承包人办理动火审批手续,落实现场监护人,配备消防器材,并在建筑物主要入口和作业现场显著位置公告。作业人员应当依法持证上岗,严格遵守消防安全规定,清除周围及下方的易燃、可燃物,采取防火隔离措施。作业完毕后,应当进行全面检查,消除遗留火种。
(略).分包人在农业收获季节、森林和草原防火期间、重大节假日期间以及大风、火灾多发季节,应当组织开展有针对性的消防宣传教育,采取防火措施,进行消防安全检查。
(略).分包人在设有建筑外墙外保温系统的高层民用建筑施工时,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提示性和警示性标识,标示外墙外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防火要求。对于使用难燃外墙外保温材料或者采用与基层墙体、装饰层之间有空腔的建筑外墙外保温系统的高层民用建筑,禁止在其外墙动火作业。
(略).分包人应加强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等的管理,禁止在宿舍、办公室、库房、疏散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停放电动自行车或者为电动自行车充电、堆放纸箱油料等易燃可燃物。
(略).分包人每月应开展一次防火检查,防火检查应当填写检查记录。检查人员和被检查部门负责人应当在检查记录上签字。
(略).分包人应按照承包人的有关管理要求,建立完善相关消防安全记录台帐。分包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定期对灭火器进行维护保养和维修检查。对灭火器应当建立档案资料,记明配置类型、数量、设置位置、检查维修单位(人员)、更换药剂的时间等有关情况。
(略).分包人应当组织新上岗和进入新岗位的员工进行上岗前的消防安全培训。消防安全培训应当至少每半年进行一次,培训的内容应当包括组织、引导在场群众疏散的知识和技能。
(略).分包人应参与项目火灾事故应急救援专项预案应急演练。定期参加承包人组织消防技能培训和演练,开展防火巡查、消防宣传,及时处置、扑救初起火灾。
(略).分包人应建立消防档案。消防档案包括消防安全基本情况和消防安全管理情况两部分内容。
(略).分包人自建或使用承包人提供的办公、生活用房,不得擅自变更建筑使用功能、改变防火防烟分区,不得违反消防技术标准使用易燃、可燃装修装饰材料,严禁使用燃烧性能非A级彩钢板材料建设办公室生活用房,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略).其它 / 。
七、火灾事故的处理
1.发生火灾事故按照国家、地方、承包人有关规定执行。
2.发生火灾事故后,分包人责任造成的人员伤亡事故由分包人承担消防安全主体责任和经济赔偿义务,非分包人责任造成的伤亡事故由有关责任方承担费用。
3.事故善后处理工作由分包人负责。
八、需要补充的协议内容:
补充协议内容 / 。
九、附则
1.本协议约定的各项条款,经双方签字、签章后生效,作为合同附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并可独立于主合同存在,甲乙双方应严格按照本协议规定的各项条款,承担相应的安全文明施工、环境保护管理责任和经济责任。
2.本协议内容如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不一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3.协议有效期按照合同工期。合同工期变更,本协议有效期相应变更;合同施工工作内容、范围有变动时,应及时签订补充协议。
4.因不可抗力造成双方设备损坏、人员伤亡、各自承担相应的损失。
5.其他未尽事宜可另行约定。
承包人:(略)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略)
(签名) (签名)
签订日期:(略)
附件6: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承诺书
中国水电建设集团十五工程局有限公司:
我是 公司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为了保证农民工工资按时发放,避免拖欠或克扣农民工工资的现象发生。我代表我公司对我们投标的引水闸、分水闸及放水涵洞混凝土劳务作业 工程就农民工工资发放问题特向贵公司郑重承诺如下:
一、我公司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略)号《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及《陕西省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工资支付办法》(陕人社发【(略)】(略)号文件)要求,全力保障建设项目农民工工资按时足额支付。
二、我公司已充分认识到农民工工资发放的重要性,中标后组建以法人代表(或授权委托人)为组长的农民工工资及相关问题专项解决工作组(联系人:(略)
三、我公司承诺不在任何情况下拖欠农民工工资,并将工资通过本项目农民工工资专户直接发放给农民工本人。
四、在支付农民工工资时,编制工资支付表,如实记录工资支付情况,并将有关记录保存并备案至项目部。
五、我公司为避免出现拖欠或克扣农民工工资等现象,建立了农民工工资储备金应急机制,防止出现因拖欠农民工工资而引发群体性上访事件。
六、我公司在支付农民工工资时,随时接受贵公司的监督检查,并对提出的质疑做合理解释。
七、若由于我公司未处理好农民工工资及与农民工有关的所有事宜而产生纠纷(如投诉、打架、滋事、堵门、堵路、围堵政府部门、围堵发包人办公地点等事件),由此给贵公司造成恶劣影响或干扰贵公司正常工作,我公司愿接受每次人民币5-(略)万元的违约处罚;贵公司还有权对导致纠纷的事件进行处理,所发生费用从支付我公司任何付款中扣减,无需征得我公司同意。
八、我公司承诺不拖欠农民工工资。若因我公司原因,出现本项目农民工的过激行为造成不良影响事件的,我公司向贵公司赔偿品牌形象损失每次人民币5-(略)万元,贵公司有权从给我公司的任何付款中扣除。
特此承诺。
劳务分包人:(略)
法定代表人或代理人:(略)
年 月 日
附件7:
廉洁从业责任书
承 包 人:(略)
劳务分包人:(略)
为确保引水闸、分水闸及放水涵洞混凝土劳务作业合同(合同编号:(略)
条 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严格遵守党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党风廉政建设有关规定。
二、双方本着公开、公正、诚信的原则,自觉按合同办事,不得损害国家、集体利益以及个人合法权益。
三、双方要建立健全廉政制度,经常开展廉政教育,加强对本单位工作人员的监督工作。
四、加强相互监督,对违反合同行为及时提醒并予以纠正,对违法违纪行为及时报告有关部门。
第二条 承包人义务
一、承包人工作人员不得索要或接受劳务分包人提供的礼金、有价证券(卡)和物品;不得在劳务分包人单位报销应由个人支付的各种费用。
二、承包人工作人员不得借本人及家庭婚丧嫁娶、住房装修等时机,索要或接受劳务分包人的礼品、礼金、有价证券或劳务、财务帮助。
三、承包人工作人员不得利用职权安排亲友、子女到劳务分包人单位工作或分包工程。
四、承包人工作人员不得接受劳务分包人提供的宴请、高消费娱乐活动及观光旅游活动。
五、承包人工作人员不得为劳务分包人多算工程量、多结工程款,并从中收受回扣,谋取私利。
六、承包人工作人员不得因劳务分包人拒绝合同外的不合理要求,而故意刁难劳务分包人。
七、承包人工作人员不得利用结算、支付等职权,故意刁难劳务分包人以谋取私利。
第三条 劳务分包人责任
一、劳务分包人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向承包人及其工作人员赠送现金、礼品或有价证券(卡)。
二、劳务分包人工作人员不得为承包人及其工作人员报销应由承包人单位或个人支付的任何费用。
三、劳务分包人工作人员不得邀请和资助承包人工作人员及家属外出旅游、参观、学习。
四、劳务分包人工作人员不得利用黄、赌、贿等各种手段拉拢腐蚀承包人工作人员。
第四条 违约责任
一、承包人及其工作人员有违反本合同规定的行为,情节轻微的,由承包人上级纪检部门给予诫勉谈话;情节较重并给企业造成损失的,依据有关规定对责任人给予党纪政务处分和经济处罚,并建议调离原单位,不再从事相关工作;给劳务分包人造成损失的,承包人单位赔偿劳务分包人单位直接经济损失;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将责任人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二、劳务分包人单位和个人有违反合同约定的行为,情节轻微的,收缴劳务分包人缴纳的部分保证金;情节较重或给承包人造成损失的,劳务分包人赔偿承包人直接经济损失,并取消劳务分包人在承包人的工程投标或分包资格。
第五条 双方约定如下事项
1、本合同由 项目所属单位纪检组织 负责监督,举报电话:(略)
2、双方其他约定:(略)
第六条 合同生效
本合同作为分包合同的一部分,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有效期与本工程合同及其补充合同的有效期相一致。
第七条 其他
本合同一式两份,承包人、劳务分包人双方各执一份。
承包人:(略)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略)
(签名) (签名)
签订日期:(略)
四、技术条款
符合设计图纸及相关技术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