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租金递增方式:(略)
(2)承租方须在确定承租资格次日起5个工作日内与出租方签订《成交确认书》,确定承租资格次日起(略)个工作日内与出租方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并同时签订《安全协议》。承租方逾期不与出租方签订《成交确认书》或《房屋租赁合同》的,出租方将视为承租方放弃承租资格,出租方有权取消其中选资格并没收交易保证金。
(3)意向承租方如被确定为承租方,其缴纳的交易保证金转抵租赁押金和首期租金,不足部分承租方须在合同签订后5日内补全。承租方逾期缴纳租金,出租方将按租赁合同约定追究承租方的违约责任。
(4)租赁期内,未经出租方书面同意,承租方不得改变商铺的经营品牌及用途,包括不得摆设充电宝自助设备。
(5)意向承租方承租本标的后须接受出租方指定的物业公司管理,与物业公司签订物业管理合同并支付相关费用。
(6)意向承租方须充分了解物业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房屋权属、土地性质、规划、位置、大小、物业条件、证照办理情况、装修改造所需必要条件等)、存在的瑕疵及今后装修改造的经营风险,对经营所需的各项审批条件和规定进行充分自核,并自行办妥经营所需的证照及相关手续,出租方可提供合理的协助,相关费用由承租方自行承担。因房屋性质或承租方自身原因无法取得证照及相关手续的,承租方自行承担责任。
(7)承租方在对商铺进行装修施工前,须按照出租方规定办理完成商铺装修审批手续,在获得出租方批准后方可开始对商铺进行装修施工。否则,出租方将按租赁合同约定追究承租方的违约责任。本标的承租期间的房屋装修费用,由承租户自行承担,合同终止后出租方不予补偿。
(8)如遇国家政策、规划调整需进行拆除的,出租方有权无条件提前终止合同,对此,承租方无权向出租方提出任何要求。
(9)起租日、租金计收方式、物业管理、合同欠款处理、对承租方的其他要求及其他未尽事项详见附件《南京地铁新街口站、南京南站2间商铺整体出租招商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