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 | 第三章 评标及定标办法(适用于常规项目)附表5《技术标详细审查评分表》 | 注:(略)企业、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类似业绩:勘察设计施工总承包、设计施工总承包、设计采购施工总承包、勘察设计采购施工总承包、工程总承包、施工图设计施工总承包或EPC项目等的施工部分业绩。 1.1企业业绩 1.1.1投标人需提供类似业绩,提供的业绩已录入广州市住建行业信用管理平台或已在广州市住建行业信用管理平台进行公示。投标人还须提供类似工程业绩的项目名称及业绩在广州市住建行业信用管理平台中的项目业绩编号和业绩在广州市住建行业信用管理平台的网页信息截图(网页信息截图须能清晰显示带有“住建行业信用管理平台”名称,并至少包含“项目基本信息”等信息)以供核对(业绩相关附件的上传件取广州市住建行业信用管理平台,投标阶段可不重复提交)。不提供项目名称、项目业绩编号及网页信息截图的业绩不予评审。 若投标人提供的项目名称与项目业绩编号不一致:(略) 1.1.2金额以中标通知书载明的施工费用为准,中标通知书上没有金额或免招标的,以施工合同(不含补充合同)为准。若建筑工程总承包项目中标通知书与工程总承包合同均不能单独体现施工部分金额的,则以建设单位提供的证明资料中载明的施工部分金额为准,不满足上述要求的该项业绩不予认定。 1.1.3完成时间以竣工验收文件为准。验收文件至少具有建设单位、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盖章。 1.1.4平台内业绩上传件不符合上述要求的或登记的工程资质内容与施工合同等业绩证明资料不相符的,该项业绩不予认定。 1.2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业绩 1.2.1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业绩提供业绩证明扫描件作为审核依据。 (1)须同时提供中标通知书(若免招标的须提供免招标相关证明材料)、合同关键页、竣工验收资料。中标金额以中标通知书为准(建筑工程总承包(施工部分)业绩以中标通知书施工部分金额为准),中标通知书上没有金额或免招标的,以合同(不含补充合同)为准,完成时间以竣工验收文件为准。验收文件至少具有建设单位、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盖章。 (2)业绩证明扫描件的证明资料需能体现其项目负责人或技术负责人身份,如上述业绩证明资料中无法体现负责人姓名或身份的,需提供经建设单位盖章的相关证明材料。 1.2.2项目负责人或技术负责人业绩可以使用其以往工作单位的业绩,使用以往工作单位业绩的,仅需按照第八章中“部分 投标文件[技术标(含资格审查文件)]”内格式(略)-2《项目负责人基本情况及业绩表》、格式(略)-3《技术负责人基本情况及业绩表》提供。 1.3类似业绩(包含企业业绩、人员业绩)评审时,投标人须按招标文件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略)-1《类似业绩一览表》(适用于常规项目)填报相关业绩;未在此表格内填写项目名称的业绩,不纳入评审范围;未在此表格内选择相应业绩类型的业绩,不纳入评审范围(业绩类型可多选)(如:(略) 不符合上述条件或提供的资料不齐全的业绩不予评审。 | 注:(略) 1.1【企业业绩:(略)可取自广州市住建行业信用管理平台或提供业绩证明材料扫描件】: 1.1.1投标人需提供类似业绩,提供的业绩已录入广州市住建行业信用管理平台或已在广州市住建行业信用管理平台进行公示,并满足以下要求:(略)1)投标人须提供类似工程业绩的项目名称及业绩在广州市住建行业信用管理平台中的项目业绩编号和业绩在广州市住建行业信用管理平台的网页信息截图(网页信息截图须能清晰显示带有“住建行业信用管理平台”名称,并至少包含“项目基本信息”等信息)以供核对(业绩相关附件的上传件取广州市住建行业信用管理平台,投标阶段可不重复提交)。不提供项目名称、项目业绩编号及网页信息截图的业绩不予评审。 若投标人提供的项目名称与项目业绩编号不一致:(略) 用于本项目投标的业绩,在广州市住建行业信用管理平台中“工程对应的企业资质”栏中须登记有与本项目要求相对应的资质“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 (2)金额以中标通知书载明的施工费用为准,中标通知书上没有金额或免招标的,以施工合同(不含补充合同)为准。若建筑工程总承包项目中标通知书与工程总承包合同均不能单独体现施工部分金额的,则以建设单位提供的证明资料中载明的施工部分金额为准,不满足上述要求的该项业绩不予认定。 (3)完成时间以竣工验收文件为准。验收文件至少具有建设单位、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盖章。 (4)平台内业绩上传件不符合上述要求的或登记的工程资质内容与施工合同等业绩证明资料不相符的,该项业绩不予认定。 1.1.2投标人提供业绩证明材料扫描件作为评审依据的,须满足以下要求: (1)须同时提供中标通知书(若免招标的须提供免招标相关证明材料)、合同关键页及竣工验收文件扫描件。 (2)金额以中标通知书载明的施工费用为准,中标通知书上没有金额或免招标的,以施工合同(不含补充合同)为准。若建筑工程总承包项目中标通知书与工程总承包合同均不能单独体现施工部分金额的,则以建设单位提供的证明资料中载明的施工部分金额为准,不满足上述要求的该项业绩不予认定。 (3)完成时间以竣工验收文件为准。验收文件至少具有建设单位、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盖章。 用于本项目投标的业绩,招标(或发包)时要求的资质为“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如上述业绩证明材料中无法体现资质要求,需提供招标公告网页截图或经建设单位盖章的相关证明材料。 1.2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业绩 1.2.1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业绩提供业绩证明扫描件作为审核依据。 (1)须同时提供中标通知书(若免招标的须提供免招标相关证明材料)、合同关键页、竣工验收资料。中标金额以中标通知书为准(建筑工程总承包(施工部分)业绩以中标通知书施工部分金额为准),中标通知书上没有金额或免招标的,以合同(不含补充合同)为准,完成时间以竣工验收文件为准。验收文件至少具有建设单位、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盖章。 (2)业绩证明扫描件的证明资料需能体现其项目负责人或技术负责人身份,如上述业绩证明资料中无法体现负责人姓名或身份的,需提供经建设单位盖章的相关证明材料。 1.2.2项目负责人或技术负责人业绩可以使用其以往工作单位的业绩,使用以往工作单位业绩的,仅需按照第八章中“部分 投标文件[技术标(含资格审查文件)]”内格式(略)-2《项目负责人基本情况及业绩表》、格式(略)-3《技术负责人基本情况及业绩表》提供。 1.3类似业绩(包含企业业绩、人员业绩)评审时,投标人须按招标文件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略)-1《类似业绩一览表》(适用于常规项目)填报相关业绩;未在此表格内填写项目名称的业绩,不纳入评审范围;未在此表格内选择相应业绩类型的业绩,不纳入评审范围(业绩类型可多选)(如:(略) 不符合上述条件或提供的资料不齐全的业绩不予评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