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承租方承诺自行承担因出租标的下述现状导致的合同无效、合同纠纷等风险,承租方一经办理承租申请手续,即视为对下述标的情况知悉、确认、接受且无异议,并愿意按出租标的现状承租,不因出租标的下述现状或以无法实现合同目的为由追究南方联合产权交易中心任何责任:(略) 2.本出租标的以现状出租,承租方须自行办理环评、消防、街道租赁备案、住所(经营场所)使用证明、工商证照、经营用途的资格许可证、建设施工许可证等相关手续。出租方对承租方能否办理上述手续不作任何承诺或保证,承租方因无法办理相关证照或手续为由拒绝签署租赁合同的,视为承租方不按照事先确定的条件签订交易合同,出租方有权按照相关规定没收承租方已经交纳的交易保证金;承租方不得因无法办理相关证照或手续为由要求解除租赁合同,也不得以此为由拒付租金及其它费用,出租方及产权交易机构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3.本次出租标的出租用途仅限于商业。 4.未经出租方许可,承租方不得擅自改变物业的用途,如承租方确需改变物业用途,必须书面征得出租方同意。 5.未经出租方同意,承租方不得将承租物业出租或转租予第三人。 6.租赁物业按现状出租,承租方可按实际需要对物业进行装修,但一切相关费用及安全责任由承租方自行承担。 7.租赁期内承租方对物业的装修、改造、更换设施等,需经出租方书面同意,租赁期满或合法解除合同时均不得拆除,无偿归出租方所有。 8.意向承租方交纳交易保证金及提交《资产承租申请书》后,视为已对出租标的完成现场踏勘,了解与认可出租标的现状及相关约定,自愿接受出租标的全部现状及瑕疵,并对其现状及相关交易风险充分知悉且接受,同时视为已承诺自身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资质与条件,并承担非出租方原因引起的一切交易风险。 9.承租方所从事的经营项目必须符合相关法律及省、市相关消防、环保条例的规定。 特别提示:(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