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合同签订前,成交供应商向采购人缴纳合同金额(略)%的履约保证金(以转账、支票、汇票、本票或者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等非现金形式提交)。
(二)成交供应商按合同约定完成项目全部内容,经采购人验收合格并通过结算审计后,成交供应商向采购人指定账户支付结算价款的3%作为质保金后(以转账、支票、汇票、本票或者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等非现金形式提交),采购人支付项目款至结算总金额的(略)%(款项支付前成交供应商须向采购人开具等额的合规发票,采购人收到发票后(略)个工作日内按程序办理付款手续)。
(三)履约保证金无息退还时间:(略)
(四)质保期满2年后且无质量问题,采购人在(略)个工作日内无息退还质保金给成交供应商。
(五)采购人向合同协议书所约定的成交供应商账户付款的,无论成交供应商是否收到,均视为采购人已按约定履行了相应的付款义务。成交供应商指定收款账户变动的,需提前3日书面通知采购人,否则由此造成的全部风险及损失由成交供应商承担。若发现成交供应商发票存在问题,任何时候采购人均有权要求成交供应商重新开具符合国家税法规定的发票,成交供应商不得拒绝,且成交供应商应全额承担由此带来的税务风险及损失。成交供应商未按前述约定提供发票或提供发票不符合采购人要求,采购人有权拒绝付款且不承担任何责任。
(六)成交供应商完工后,必须及时支付人工费、材料费等费用,如有投诉材料费、人工费未结清的情况,采购人将暂停余款支付,并有权直接从应付给成交供应商的任一笔费用中扣除采购人核实的投诉纠纷所涉的材料费、人工费等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