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本次出租的范围以中兴华咨(北京)房地产评估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出具的中兴华咨评报字((略))第(略)号评估报告为准,虽经有资质的评估机构的评估,但相关资料可能有误,仅供参考。 2、意向承租方应在公告期内至现场认真勘察,对出租标的的法律、自然现状及安全状况进行深入而全面地了解,并对标的已知和隐性瑕疵作出客观判断,哈尔滨产权交易所对此不做任何承诺。出租方承诺对出租标的现状及权属情况如实向意向承租方展示披露,如因标的本身产生的产权、法律、安全状况等风险对承租方造成的一切损失与哈尔滨产权交易所无关,由出租方承担相应责任。 3、首年租金交纳到哈尔滨产权交易所指定账户,第二年起租金交纳到出租方指定账户。4、具体租赁期限起止时间以出租方与承租方签订的合同为准。5、意向承租方在取得承租资格后,如利用标的进行营利性经营须自行办理符合其经营行为的相关证照。标的是否可以用作生产经营,需意向承租方自行与相关主管部门及出租方确认。 6、标的租赁期间的各项费用按承租方与出租方终签订的合同约定进行支付。 7、出租方与承租方自行协商交付租赁物。 8、承租方在承租期间要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不得利用该标的进行违法活动,否则承租方将承担经济、法律方面的全部责任。 9、相关及其他未尽事宜,以承租与出租双方签订的合同为准。 (略)、由本项目租赁产生的税费由双方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自行缴纳,意向承租方报名前应自行前往相关部门了解咨询确认。 出租方要求披露事项: 1、本次租赁建筑面积为:(略) 2、租金及租金调整方式:(略) 3、租赁用途:(略) 4、费用收取:(略) 5、免租期:(略) 6、商业化使用保证:(略) 7、安全责任:(略) 8、合同履约保证金:(略) 租赁合同公开挂牌有承租方后,共同商议审核后确定。 9、物业服务:(略) (略)、现状交付:(略) (略)、招租方式:(略) (略)、租金按每年度((略)个月)为一个结算周期,承租方应于每个结算周期开始前(略)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付清该周期全部租金。 (略)、承租方摘牌后需将首期((略)个月)租金汇入产权交易所账户,合同签订完成后,由产权交易所将首期租金转入出租方账户。 (略)、附加租赁条件:(略) ⑴厂区土地使用权被政府依法提前收回; ⑵厂区被纳入政府拆迁、征收、搬迁规划; ⑶政府行政行为、政策调整导致厂区无法正常出租使用; ⑷非甲乙双方原因,厂区毁损、灭失、被鉴定为危房; ⑸国家新政策、法规导致本协议无法继续履行; ⑹城市更新项目需要进行整体改造。 哈尔滨产权交易所有限责任公司接受委托发布出租公告,公告全部内容由出租方提供,哈尔滨产权交易所有限责任公司及工作人员对标的所作的介绍说明, 仅供参考,若实际情况与公告不符或故意隐瞒重大应披露事项,由此产生的法律问题及相关责任由出租方承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