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调查,平潭县室内体育健身活动协会未按规定时间和要求提交(略)年、(略)年、(略)年年度工作报告,接受年度检查,违反了《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款的规定。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条款第(三)项的规定,本机关对平潭县室内体育健身活动协会作出吊销登记证书行政处罚。
因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公告送达《平潭综合实验区社会事业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通知书》,平潭县室内体育健身活动协会应当自公告之日起(略)日内到本机关领取《平潭综合实验区社会事业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通知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平潭县室内体育健身活动协会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通知书》后五个工作日内将《社会团体登记法人证书》(正本、副本)和印章上交本机关予以收缴。吊销登记证书后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和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剩余财产。清算期间,除办理注销及进行诉讼活动外,不得开展任何其他活动。清算完成后,应依法向本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
平潭县室内体育健身活动协会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通知书》之日起(略)日内向平潭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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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潭综合实验区社会事业局
(略)年9月(略)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