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次信息为提醒补充解读信息
(一)关于合同履约期限中涉及的检验检测事务:
提醒,请予理解本意:
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略)
以上文件,为国家公开发布网上可查,视为供应商对国家相关规定知晓,了解一般对于该规定涉及的前述检验检测等事务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期限内。
提醒,补充解读说明注:(略)
(二)关于采购需求关于采购产品名称的表述:
提醒,请予理解本意,补充解读说明:
1、“单层浅灰色窗帘”表达是安装的成品;
2、采购需求技术参数表中:(略)
3、核心产品“浅灰色布帘”表达是与清单技术参数对应“浅灰色布”。
“单层浅灰色窗帘”、“浅灰色布”、“浅灰色布帘”:(略)
“纱”、“白纱”:(略)
(三)关于节能环保评分条款中,“窗帘面料原材料”的节能环保认证
提醒,请予理解本意,补充解读说明:(略)
(四)关于CMA 或 CNAS检测报告的合法合规
请各投标供应商知晓相关提醒,并补充提醒解读说明:
投标供应商提供的相关检验检测报告,须由合法合规的检验检测机构出具,报告须合法合规有效;出具报告的机构(检验检测机构),如属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检验检测机构从事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检验检测数据、结果、报告的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须符合国家相关资质认定及监督管理要求规定。(具备CMA资质或CNAS资质机构,如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以上活动,须符合并执行国家相关规定资质认定、条件、程序及监督管理等要求,取得国家规定的合法合规检验检测机构资质后,按要求开展合规合法检验检测活动,出具合法合规检验检测报告。)
适用相关法规:(略)
如提供检测报告的机构未符合执行国家相关资质规定和要求,该报告是否具备合法合规有效,请各投标供应商自行考虑,其相关风险由投标供应商自行全面承担。
附:(略)
1、《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十五条:(略)
2、《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略)
3、《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略)
本办法所称资质认定,是指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对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的检验检测机构的基本条件和技术能力是否符合法定要求实施的评价许可。
第三条:(略)
第十九条 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在资质认定证书规定的检验检测能力范围内,依据相关标准或者技术规范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出具检验检测数据、结果。
第二十一条 检验检测机构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检验检测数据、结果的,应当在其检验检测报告上标注资质认定标志。
第三十四条 检验检测机构未依法取得资质认定,擅自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3万元罚款。
该管理办法:(略)
4、《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二十二条:(略)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九条:(略)
5、市场总局相关类似情况案例回复:
“依照《检验检测机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检验检测机构,是指依法成立,依据相关标准或者技术规范,利用仪器设备、环境设施等技术条件和专业技能,对产品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特定对象进行检验检测的专业技术组织。本办法所称资质认定,是指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对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的检验检测机构的基本条件和技术能力是否符合法定要求实施的评价许可。”的规定,通过CNAS认可的实验室属于上述范围的,应当适用《检验检测机资质认定管理办法》、《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规定。”
参考该回复,通过CNAS认可类似的检验检测机构从事以上活动的,适用以上回复相关规定。
以上提醒补充说明,请各投标供应商知悉,并相关风险自行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