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一般资格标准及资格证明文件: 1.投标人为企业的,提供有效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投标人为事业单位的,提供有效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投标人为社会团体的,提供有效的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投标人为合伙企业、个体工商户的,提供有效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投标人为非企业专业服务机构的,提供有效的执业许可证等证明材料复印件;投标人为自然人的,提供有效的自然人身份证件复印件;其他投标人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提供有效的相应具体证照复印件。 2.提供财务状况报告(财务报告、或资信证明):(略) 3.依法缴纳税收证明材料:(略) 4.依法缴纳社会保障资金证明材料:(略) 以上序号2、3、4资格条件可以采取“信用承诺制”,投标人提供资格承诺函(格式详见招标文件第五章)的即可参加招标活动,在投标文件中无需再提供财务状况报告、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不得虚假承诺,投标人承诺不实的,属于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应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5.信用查询 5.1近3年内未被政府部门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无不良信用记录。 5.1.1信用信息查询渠道:(略) 5.1.2信用记录查询的截止时点为本项目投标截止当日。 5.1.3查询记录和证据留存方式:(略) 5.1.4信用信息的使用规则:(略) 6.投标人代表身份证有效扫描件(正反面均需复印),投标人代表若不是法定代表人的应同时提供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原件。 7.参加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 8.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