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或自然人,报名时提交有效的营业执照(或事业法人登记证或身份证等相关证明)副本复印件。分支机构响应的,须提供总公司和分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总公司出具给分支机构的授权书。 2.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详见报价文件格式)。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3.本项目不允许联合体参加竞价。 4.本项目不允许分包或转包。 注:(略) (1)报价表 (2)营业执照(或事业法人登记证或身份证等相关证明)复印件。 (3)供应商资格声明函(详细见报价文件格式); (4)法定代表人或企业负责人资格证明书及其身份证(正反面)(详细见报价文件格式); (5)如非法定代表人或企业负责人参加,则须同时提交法定代表人或企业负责人的授权委托书及其被授权人身份证(正反面)(详细见报价文件格式); (6)采购需求响应声明函(详细见报价文件格式,采购需求中明确要求提供的证明材料须一并提交,未提供或不符合要求的作无效响应处理); (7)为提高医疗质量,保障病犯生命健康权利,供应商须为三级甲等医院或省级结核病防治机构,具备有效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放射诊疗许可证》(提供有效复印证件)。 (8)报价文件中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注:(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