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附录:(略) 3.1.1申请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有效的营业执照。联合体申请的,联合体各方均须提供。 3.1.2申请人同时具备:(略)设计综合甲级资质或工程设计建筑行业乙级及以上资质或工程设计建筑行业(建筑工程)专业乙级及以上资质(资质类别、等级);(2)施工资质: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及以上资质,并持有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3.1.3财务要求:(略)3年度、(略)4年度及(略)5经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机构审计的财务审计报告(新成立的公司提供公司成立后应进行审计的财务审计报告(①若为联合体投标的,由联合体牵头人提供;②财务审计报告至少包括“三表一附注”,即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及其附注)。 3.1.4业绩要求:(略)不低于(略)万元的房屋建筑工程专业的总承包EPC项目业绩或设计业绩或施工业绩。业绩的证明材料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略) 3.1.5投标人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1)申请人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略) 3.1.6申请人拟派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须具备具备建筑工程二级及以上注册建造师或一级注册建筑师或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其中注册结构工程师须为一级)或房屋建筑工程注册监理工程师或工程类高级技术职称,须至少担任过一项合同额(或工程费或投资额)不低于6(略)万元的房屋建筑工程总承包的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或设计项目负责人或施工项目负责人或施工总承包项目经理或项目总监理工程师业绩。(业绩证明材料需要提供①中标通知书;②合同协议书;③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招投标信息网上发布平台发布的中标公示网页截图及网址(或省级及以上建筑市场监督与诚信一体化工作平台中项目详情网页截图及网址)④以上业绩的证明材料须同时满足以上条件(若证明材料不足以反映业绩中要求的工程特征指标时,还应当提供其他技术资料的扫描件予以证明));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满足相应条件的,可以兼任本项目施工项目负责人或设计项目负责人;未担任其他在建项目的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或施工项目负责人(或施工项目的项目经理),提供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无在建承诺书,承诺书格式自拟。联合体申请的,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由联合体牵头人派任。(2)设计项目负责人:(略)。(提供注册证书)(3)施工项目负责人:(略)二级注册建造师资格及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证),未担任其他在建项目的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或施工项目负责人(或施工项目的项目经理),提供施工项目负责人无在建承诺书,承诺书格式自拟。(4)其他施工管理机构人员资格:项目技术负责人具有工程类中级及以上职称;五大员,包括施工员(不少于1人)、质量(检)员(不少于1人)、材料员(不少于1人)、资料员(不少于1人)具备有效的岗位证或培训合格证,安全员(不少于1人)具有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C证)。(5)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设计项目负责人、施工项目负责人、项目技术负责人及五大员(施工员、质量(检)员、材料员、资料员、安全员)须为申请单位正式员工,本项目除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可以兼任施工项目负责人或设计项目负责人外,其他人员均不得相互兼任,提供在其单位缴纳的(略)6年1月以来任意连续3个月的社会保险缴纳证明材料,退休人员提供退休证 。 3.1.7申请人(联合体投标的,指联合体成员中的承担本项目设计及施工任务的建筑业企业)应当在《湖北省建筑市场监督与诚信信息一体化工作平台》进行企业基本信息和拟派项目班子成员(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施工项目负责人、项目技术负责人、施工员、质量(检)员、材料员、资料员、安全员)信息登记,提供登记信息网页截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