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1)供应商的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自然人的身份证明。
(2)财务状况报告,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相关材料。
(3)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证明材料。
(4)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
(5)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的证明材料。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略)
3.经信用中国(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等渠道查询后,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取消投标资格;
4.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否则,皆取消投标资格;
5.为本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该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
6.本项目不接受供应商以联合体方式进行投标。
7.供应商须持有效的《金融机构法人许可证》或《金融机构营业许可证》;分支机构参与投标的,须提供总行针对本项目的正式授权文件。同一银行仅允许一家分支机构参与投标。
8.供应商须符合《财政专户管理办法》(财库〔(略)〕(略)号)相应规定:
(1)银行业金融机构,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商业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等吸收公众存款的金融机构以及政策性银行;
(2)财政专户应当选择同城银行经办机构开立,不得在非银行业金融机构、异地银行经办机构开设财政专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