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比 选 须 知 前 附 表
| 条款号 | 内 容 | 说明与要求 |
1 | 2.1.1 | 工程名称 | 珠三角城际轨道交通广佛环线佛山西站至广州北站段消防设施检测 |
2 | 2.1.2 | 工程地点 | 广州市白云区、花都区,佛山市南海区 |
3 | 2.1.3 | 承包方式 | 单价包干 |
4 | 2.2.1 | 比选范围 | |
5 | 2.2.2 | 工期要求 | 工期计划从(略) (略) 年 (略) 月 (略) 日至(略) (略) 年 2 月 (略) 日,工期 (略) 个日历天 |
6 | 3.1 | 资金来源 |
|
7 | 4 | 比选申请人资格要求 | 详见比选须知第4条 |
8 | | 比选有效期 | (略) 日历天(从比选截止之日算起) |
9 | | 发出比选文件 | |
(略) | 9.1 | 比选控制价 | (略).(略)元 |
(略) | (略).1 | 比选申请文件份数 | 正本1套,副本2套,共计3套。 |
(略) | (略) | 比选申请文件装订要求 | 详见比选须知第(略)条 |
(略) | | 比选申请文件递交 | 地 址:广州地铁集团有限公司(广州市海珠区新港东路(略)号万胜广场A塔 (略) 楼) 联系人: 李工 ;电 话: (略) |
(略) | (略).1 | 比选文件递交截止时间 | (略) 年 9 月 (略) 日 9 时 (略) 分 |
(略) | | 评审时间及地点 | 日期:(略)(略) 年 9 月 (略) 日(星期三) 时间: 上午(略):(略) 地点:广州地铁集团有限公司(广州市海珠区新港东路(略)号万胜广场A塔 (略) 会议室 |
(略) | | 评审须知 | 具体内容以业主公布的“比选办法”为准。 |
(略) | | 疫情期间特殊要求 | 广州地区或比选申请人所在地区为中高风险、所在城市有中高风险区域、所在地区有阳性感染者或确诊病例报告的,可通过EMS快递(如需使用其他快递需附必选申请人盖章确认的情况说明)方式将密封的响应文件和按比选公告要求提供的报名资料邮寄至公司,由比选实施单位负责签收,比选实施单位工作人员做好信息登记。 开标当日通过视频核验比选申请人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身份资料、核对快递单号,检查响应文件的密封性。整个核验和开标过程通过视频留档保存。 |
二、 比 选 须 知
(一)总则1、定义
本邀请比选文件使用的下列词语具有如下规定的意义:
1.1“业主”指广州地铁集团有限公司;
1.2“比选申请人”指向广州地铁集团有限公司提交比选文件的当事人;
1.3“比选文件”指由广州地铁集团有限公司发出的本文件,包括全部章节、附件及澄清补充文件;
1.4“比选申请文件”指比选申请人根据本邀请比选文件向广州地铁集团有限公司提交的全部文件;
1.5“书面函件”指打字或印刷的函件,包括电传、电报和传真。
2、邀请比选说明
2.1工程概况
2.1.1工程名称:(略)
2.1.2工程地点:(略)
2.1.3承包方式:(略)
2.2邀请比选范围及工期
2.2.1邀请比选范围:(略)
2.2.2工期要求:(略)
3、踏勘现场
3.1比选申请人自行组织对工程现场和周围环境进行现场考察,比选申请人应充分重视和仔细地进行这种考察,以获取那些须比选申请人自己负责的有关编制响应和签署合同所需的所有资料。一旦中选,这种考察即被认为其结果已在中选文件中得到充分反映。考察现场的费用由比选申请人自己承担。
3.2经业主允许和事先安排,比选申请人及其代表方能进入考察的现场,但比选申请人不得因此使业主承担有关的责任和蒙受损失。比选申请人及其代表必须承担那些进入现场后,由于他们的行为所造成的人身伤害(不管是否致命)、财产损失或损坏,以及其他任何原因造成的损失、损坏或费用。业主在比选申请人及其代表考察过程中不负任何责任。比选申请人应承担踏勘现场的责任和风险。
3.3在现场考察中由业主提供的资料和数据,只是为了使比选申请人能够利用业主现有的资料。业主对比选申请人由此而作出的推论、解释和结论概不负责。
4、合格比选申请人
4.1比选申请人必须具备独立法人资格;
4.2比选申请人具有 专业 资质。
4.3 其他资格要求(详见比选公告)
5、比选费用
5.1比选申请人应承担其参加本邀请比选活动自身所发生的一切费用,业主对上述费用均不负任何责任。
(二)比选文件6、比选文件的组成
6.1本比选文件包括下列文件,以及所有按本须知第7项发出的补充资料:
章 比选须知及前附表
第二章 合同格式
第三章 比选申请文件格式
第四章 业主需求书
第五章 工程量清单
第六章 评审办法
比选申请人应认真检阅邀请比选文件中所有内容。如果比选申请人的比选申请文件不能满足本比选文件的要求,责任由比选申请人自负。业主有权拒绝没有实质上响应比选文件要求的比选申请文件。
7、比选文件的澄清与修改
7.1比选文件的澄清
7.1.1比选申请人对邀请比选文件如有疑点要求澄清,应在 (略)年 9月 (略)日(略):(略)以前以书面形式(含传真,下同)通知业主本项目的联系人,业主将针对比选申请人的澄清要求,以澄清函的形式(含传真,邮件)予以答复,同时视情况将澄清函发给每个比选申请人(答复中不包括问题的来源)。
7.1.2业主将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召开专门的业主澄清会议,具体时间、地点将以书面形式提前告知所有比选申请人。
7.2比选文件的补充或修改
7.2.1 在比选申请文件提交截止期前,业主有权对邀请比选文件进行补充或修改,补充、修改的内容为邀请比选文件的组成部分。
7.2.2为使比选申请人有充分时间对邀请比选文件的补充、修改部分进行研究,业主可适当延长比选申请文件提交的截止期,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比选申请人。
7.2.3 邀请比选文件的补充、修改将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比选申请人,比选申请人在收到上述通知后,应于(略)小时内以书面形式向业主确认收悉。
(三)比选申请文件的编制8、比选申请文件的组成
8.1比选申请文件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a) 比选申请函(按比选文件提供的格式填写)
b) 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按邀请比选文件提供的格式填写,或使用从工商管理部门购买的版本填写)
c) 法定代表人授权书(按邀请比选文件提供的格式填写,或使用从工商管理部门购买的版本填写)
d) 企业资质证书、营业执照等副本(复印件)
e) 廉洁承诺书
f) 技术比选文件(包括组织机构和拟派人员、拟投入主要设备、检测大纲等)
g) 具有标价的工程量清单及附件
h)按本邀请比选文件规定提交的其它所有资料
(项目实施主体可根据项目情况制定比选申请文件的内容)
9、比选报价
9.1比选申请人应根据邀请比选文件中工程量清单(或项目需求)的要求,对照比选报价表格式规定的填报内容进行报价。本比选项目的控制价为人民币 (略).(略) 元。
9.2根据本须知的规定,比选报价应当是的、固定不变且不超出控制价的,任何选择性报价、非固定报价或超出控制价报价的比选申请文件将被作为非实质性响应而不予接受。
9.3比选申请人在报价时须合理、充分地考虑合作期内存在的各类风险包括但不限于:(略)
(略)、比选申请文件的份数和签署
(略).1比选申请人按本须知第9条的规定,编制一份比选申请文件正本和前附表所述份数的副本,在正副本的比选申请文件封面应标明:(略)
(略).2比选申请文件的正本与副本均应由投标申请人正式授权人在规定的地方签署,授权书应以书面委托的方式出具,并附在比选申请文件中。有增加或修正的各项,都应由比选申请文件签字人签字或签章证明。
(四)比选申请文件的递交(略)、比选申请文件的密封与标志
(略).1包封
比选申请人应按以下规定包封比选申请文件(共2包,独自分开)
(a)比选申请文件正本1本、电子光盘1套(先独自封好)一起包封1包;
(b)比选申请文件副本(2本)包封1包;
(略).2比选申请文件的密封要求:(略)2个包密闭封装、并加盖骑缝公章。
(略).3比选申请文件的标记要求,每个包封上应具有以下标记:
(a)写明业主的名称和地址;
(b) (工程名称) 项目比选申请文件 (正本或副本);
(c) (略)年9月(略)日上午9:(略)前不得开封(填入前附表第(略)项所述公开宣布所有比选申请人的比选报价日期及时间);
(略).4如果外层包封上没有按上述规定密封并加写标志,业主将不承担比选申请文件错放或提前开封的责任,由此造成的提前开封的比选申请文件,业主予以拒绝,并退还给比选申请人。
(略)、比选截止期
(略).1比选申请人应按前附表第(略)、(略)项所述的地点、日期和时间将比选申请书交给业主。
(略).2业主可以通过发放补充通知的方式,酌情延长递交比选申请文件的截止日期。在上述情况下,业主与比选申请人以前在比选截止期方面的全部权利和义务,将适用于延长后新的比选截止期。
(略)、迟到的比选申请文件
(略).1业主在本须知第(略)条规定的比选截止期以后收到的比选申请文件,将被拒绝并原封退给比选申请人。
(略)、比选申请文件的修改与撤回
(略).1 比选申请人在提交比选申请文件后,可对其比选申请文件进行补充、修改或撤回,但业主须在邀请比选文件规定的比选申请文件递交截止时间之前收到该补充、修改的书面文件或撤回的书面通知,该补充修改的文件或通知须有经正式授权的比选申请人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比选申请人对比选申请文件的补充、修改与撤回,应按本须知有关规定密封、标记和提交,并在比选申请文件密封袋上清楚标明“补充、修改”或“撤回”字样。
(略).2 在比选申请文件提交截止时间之后,比选申请人不得对比选申请文件作实质性的澄清、补充、修改,否则该实质性的澄清、补充、修改为无效之行为。
(略).3 从比选申请文件提交截止期至本须知注明的比选有效期间,比选申请人不得撤回其比选申请文件。
(五)比选申请文件评审(略)、开启比选申请文件
(略).1本次邀请比选采用 1 次开启比选申请文件
(略).2业主将于本须知前附表第(略)、(略)项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公开开启比选申请文件,并邀请所有比选申请人参加。参加开启比选申请文件的比选申请人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若非签署投标文件的授权代表,须另出具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务必携带有效身份证明准时参加并签名报到以证明其出席。如果比选申请人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未能在开启比选申请文件规定的时间参加开启比选申请文件会,其比选申请文件将被拒绝。
(略).3除了对按照本须知第(略)、(略)条的规定提交了合格的撤回通知书的比选申请文件不予开封之外,业主将检查、启封谈判比选申请文件“正本”,以便确定它们是否完整,是否正确地签署了文件,以及是否按顺序编制。
(略).4比选申请人的名称、工期和比选申请文件撤回书以及业主认为适当的其他细节均将在开启比选申请文件时宣布,同时宣布比选报价(按开标记录表要求)。
(略).5邀请比选申请文件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其比选申请将被拒绝:
(略).5.1逾期送达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
(略).5.2未按邀请比选文件要求密封的。
(略)、评审过程保密
(略).1开启比选申请文件后,直到宣布授予中选人合同为止,凡属于审查、澄清、评价和比较的有关资料且与授予合同有关的信息,都不应向邀请比选申请人或与该过程无关的其他人泄露。
(略).2邀请比选申请人在比选申请文件的审查、澄清、评价和比较以及授予合同的过程中,对业主和评审小组施加影响的任何行为,都将导致其比选申请被拒绝。
(略)、比选申请文件的澄清
(略).1为了有助于比选申请文件的审查、评价和比较,业主和评审小组可以个别地要求比选申请人澄清其比选申请文件,包括单价分析表。有关澄清的要求与答复,应以书面函件的形式进行。
(略)、比选申请文件有效性的确定
(略).1在详细评审之前,评审小组将首先审定每份比选申请文件是否在实质上响应了邀请比选文件的要求和规定。
(略).2就本条款而言,实质上响应要求的比选申请文件,应该与邀请比选文件的所有条款,条件和规范相符,无显著差异和保留。所谓显著差异或保留是指对工程的范围、工期、质量及运用产生实质性影响;或者对合同中规定的业主的权利及比选申请人的责任造成实质性限制;而且纠正这种差异或保留,将会对其他实质上响应要求的比选申请人的竞争地位产生不公正的影响。
(略).3如果比选申请文件实质上不响应邀请比选文件的要求,评审小组将予以拒绝,并且不允许比选申请人通过修正或撤消其不符要求的差异或保留使之成为具有有效性的比选申请。
(略).4比选申请人应对其提交的比选申请文件的真实性负责,如发现有弄虚作假的行为,则予以拒绝。
(略).5比选申请人在比选申请文件中所填的工期天数不得多于按邀请比选文件中合同条款规定的暂定开工时间至工程完工时间所计算的天数,否则视为实质性不响应邀请比选文件要求。
(略).6比选申请人必须按照邀请比选文件规定的工程量清单格式进行报价。
(略)、错误的修正
详见评审办法
(六)合同的授予(略)、中选通知书
(略).1 除本须知第(略).4条、第(略).5条的规定之外,在比选申请文件有效期期满之前,业主将把合同授予经业主相关机构根据评审结果审定的中选候选人。
(略).2 中选人确定后,业主将向中选人发送《中选通知书》,并将中选结果通知未中选的比选申请人。
(略).3 《中选通知书》由业主盖章后发给中选人,《中选通知书》是合同的组成部分。
(略).4 业主在发出《中选通知书》前任何时候有权依据评审办法接受或拒绝任何比选申请,宣布本次比选失败,并对由此引起的对比选申请人的影响不承担任何责任。
(略).5 排名的中选候选人放弃中选、因不可抗力等原因提出不能履行合同的,业主可以确定排名第二的中选候选人为中选人或宣布本次比选失败,重新进行比选活动。排名第二的中选候选人因前述相同的原因不能签订合同的,业主可以确定排名第三的中选候选人为中选人或宣布本次比选失败,重新进行比选活动。
(略)、合同协议书的签署
(略).1中选人在收到《中选通知书》后,应按照《中选通知书》指定的时间、地点,按照本比选文件的规定,派遣其授权代表与业主签署合同。
(略).2中标后投标价的核定原则:
1) 若数量级有误,以核准的数量级为准;
2) 若用小写表示的金额和用大写的金额不一致,以大写表示的金额为准;
3) 当单价与数量的乘积与总价不一致时,以单价为准,并修订总价。但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误的除外;
4) 修正工程量清单中各汇总项的累加错误;
5) 拟签定合同价按上述原则核定后,按就低不就高原则确定:(略)
(略)、合同生效
(略).1在合同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在合同协议书上签字,并分别加盖双方单位的合同章或公章后,合同正式生效。
(略)、腐败与欺诈行为
在邀请比选和合同实施期间,业主要求比选申请人和承包人遵守高的道德标准。
(略).1对本条款的规定,特定义如下词汇:
1)“腐败行为”是指在邀请比选过程或合同执行期间,通过提供、给予、接受或索要任何有价值的东西,从而影响公职人员工作的行为;
2)“欺诈行为”是指通过提供伪证影响邀请比选或合同执行,从而损害业主利益的行为;也包括比选申请人之间串通(在提交邀请比选文件之前或之后),人为地使邀请比选过程失去竞争性,从而使业主无法从公开的自由竞争中获得利益的行为。
(略).2如果认定被推荐的中选人在该合同邀请比选的竞争中有腐败或欺诈行为,则会拒绝该授予本项目建议。
(略).3诚信管理按《广州地铁集团有限公司合作企业、分包商和个人不诚信行为管理办法》执行。详见本章附件1。
附件1
广州地铁集团有限公司合作企业、分包商
和个人不诚信行为管理办法
1.目的
1.1为规范广州地铁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及其相关子公司合作企业和个人从事项目管理的行为,提高项目管理水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2.适用范围
2.1 适用的业务范围:(略)
2.1.1集团公司及其相关子公司管辖项目(包括合建、代建项目)的合作企业、分包商和个人;
2.1.2城市轨道交通(含城际铁路,下同)控制保护区内开展工程活动的参建单位、分包商。
2.2 适用的部门范围:(略)
3.规范性引用文件(包括编制依据)
3.1 广东省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管理办法
3.2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交通建设市场信用管理办法
3.3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交通建设领域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主体名单管理办法
3.4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铁路工程从业单位信用评价实施细则
3.5 广州市城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
3.6 广州地铁集团有限公司合同及供应商管理手册
3.7广州地铁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管理办法
4.管理原则
4.1 依法依规原则:(略)
4.2 “三公”原则:(略)
4.3 安全质量认定优先、处理从重原则:(略)
5.术语和定义
5.1 本办法所指的相关子公司,是指集团公司下属的各全资投资企业、承担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建设或运营的控股或参股投资企业。
5.2 本办法所指的二级单位,是指集团公司各部(室、中心)、集团公司工会,以及5.1条所述的相关子公司。
5.3 本办法所指的合作企业和个人,是指与集团公司及其相关子公司有合作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具体包括但不限于工程承包商、设备供应商、材料供应商、集成商、设计、咨询、监理、勘察单位、测量单位、检测单位、维保单位、服务单位、承租单位等与集团公司或其相关子公司有合同关系、管理关系的另一方(含外单位委托集团公司或其相关子公司代为管理的另一方),或投标响应单位(含联合体各方)及企业法定代表人、代理人、项目负责人等相关个人。城市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内工程活动的参建单位、分包商视同本办法所指的合作企业、分包商。
5.4 本办法所指的分包商是指参与集团公司及其相关子公司管辖项目的分包单位或城市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内工程活动的分包单位,原则上所有分包单位均须由总包方/总承方形成分包商清单并报备集团公司,合同经办部门须形成分包管理台账。
5.5 本办法所指的总承包企业是指在总承包合同承包人中,联合体成员与其他联合体成员间不存在母子关系的,总承包企业为该联合体成员;联合体成员与其他联合体成员为母子关系,总承包企业为母公司。
5.6 不诚信行为包括安全不诚信行为、工程质量不诚信行为、履约评价不诚信行为和其他不诚信行为等四部分。
5.7 限制合作(含限制投标,以下同):
5.7.1限制合作范围为:
5.7.1.1集团公司及其下属的二级的全资投资企业、控股投资企业、参股投资企业中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公司发包的所有业务;
5.7.1.2集团公司下属的二级的其他参股投资企业(以下简称“其他参股企业”)所发包的源自集团公司及其下属的二级的全资投资企业、控股投资企业、参股投资企业中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公司的业务;
5.7.1.3非我方主导的铁路项目及对应项目公司、(略)亿地块合作公司、基金公司、投融资公司、金融公司、银行等除外。
5.7.2限制合作形式包括但不仅限于:
5.7.2.1不得参与5.7.1条所述业务的投标;
5.7.2.2不得与集团公司及其下属的二级的全资投资企业、控股投资企业、参股投资企业中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公司有新的合同、管理关系,5.7.1.3条所述项目及投资企业除外;
5.7.2.3不得与其他参股企业有新的源自集团公司及其下属的二级的全资投资企业、控股投资企业、参股投资企业中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公司的业务的合同、管理关系,5.7.1.3条所述项目及投资企业除外;
5.7.2.4不得以分包商等身份与5.7.1条所述业务的承接人有新的合同、管理关系。
6.管理机构及职责
6.1 法律合约部
6.1.1 是合作企业/分包商和个人不诚信行为管理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牵头建立、管理、更新不诚信行为台帐,并在集团公司内网(法律合约部信息板块)发布。
6.1.2 统筹集团公司及其相关子公司管辖范围内合作企业、分包商和个人不诚信行为的管理。
6.1.3 负责复核招投标、履约评价不诚信行为处理初步意见,按照程序报批。
6.1.4 负责向省交通运输厅、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或市交通运输局报备限制合作的处理结果;负责组织对合作企业和分包商进行不诚信行为处理期内的评估、按照程序报批。
6.2 安全质量部
6.2.1 负责集团公司及其相关子公司管辖范围内合作企业、分包商和个人安全不诚信行为的管理。
6.2.2 负责就安全不诚信行为处理提出初步意见,按照程序报批。
6.2.3 负责督促相关部门落实集团公司对安全不诚信行为的处理。
6.2.4负责明确安全不诚信行为;负责修订安全不诚信行为处理标准、处理程序。
6.2.5 负责协调处理安全不诚信行为处理异议。
6.2.6 负责统筹安全(含文明施工)方面评估标准的制定、完善,参与评估审核,并参与履约评价过程审核。
6.2.7 负责牵头地铁设施保护办公室处理地保相关安全事件。
6.2.8 负责集团公司及其相关子公司管辖范围内合作企业、分包商和个人工程质量不诚信行为的管理。
6.2.9 负责组织按集团公司程序对工程质量不诚信行为的事实、责任认定,就工程质量方面不诚信行为处理提出初步意见,按照程序报批。
6.2.(略) 负责明确工程质量不诚信行为。
6.2.(略) 负责修订工程质量不诚信行为处理标准、处理程序。
6.2.(略) 负责协调处理质量不诚信处理异议。
6.2.(略) 负责统筹工程质量方面评估标准的制定、完善,参与评估审核,并参与履约评价过程审核。
6.3 集团纪委监察专员办纪检监察室
6.3.1 负责集团公司及其相关子公司管辖范围内合作企业、分包商和个人廉洁不诚信行为的管理。
6.3.2 负责复核廉洁方面不诚信行为处理初步意见,按照程序报批。
6.3.3 负责制定廉洁方面评估标准,参与评估审核。
6.3.4 负责修订廉洁方面不诚信行为处理标准、处理程序。
6.3.5 负责协调处理廉洁方面不诚信处理异议。
6.3.6 负责统筹廉洁方面不诚信行为评估标准的制定、完善,参与评估审核。
6.4二级单位
6.4.1事发相应二级单位负责就招投标、质量、安全、廉洁、履约评价等方面不诚信行为处理提初步意见,配合集团公司相关职能部门开展工作,将审定的限制合作的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合作企业/分包商。
6.4.2 负责制定履约评价管理办法,并对参建单位开展履约评价。
6.4.3 负责就其他方面不诚信行为提出初步意见、按照程序报批。
6.4.4 负责出具评估意见,配合评估事宜。
6.4.5 负责通过合同约定等方式确保集团公司下属各全资、控股、参股企业实施集团本办法。
7.管理要求
7.1 不诚信行为
7.1.1 合作企业、分包商在集团公司及其相关子公司范围内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视为安全不诚信行为:
7.1.1.1 生产经营场所发生人员死亡安全事故的。
7.1.1.2 发生基坑坍塌、隧道坍塌、高支模坍塌、结构坍塌、周边建筑物沉降、管线损坏、火灾、爆炸、系统设备失效等,虽无人员伤亡但造成重大社会负面影响的事件;以及文明施工差,一个自然年度(1月1日至(略)月(略)日,下同)内同一合作企业/分包商(或合作企业/分包商直属的具体实施单位)被2次挂黑牌警示或3次挂红牌警示。重大社会负面影响包括但不限于交通中断、大面积停水停电停气、大范围通信中断、人员紧急疏散、中断行车2小时以上、大面积运营晚点,或群体性事件等。
7.1.1.3城市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内工程活动的参建单位、分包商造成城市轨道交通隧道、城市轨道交通主体结构破损和其他城市轨道交通设施严重损坏的;或导致运营线路部分区间或线路连续中断行车1小时以上的。
7.1.2 工程质量不诚信行为:
7.1.2.1 由于质量问题对集团公司及其相关子公司列车运营功能、设备设施使用功能造成影响且无法挽回的;
7.1.2.2 凡是由设备设施使用单位在设施设备使用过程中,依据规范、标准、合同评定属于质量问题的,且经安全质量部及相关会议明确责任的;
7.1.2.3 凡同一个工地(设施)或设备供应商因为质量问题在一个自然年度内(从次整改通知单发出之日起)三次及以上被集团公司及其相关子公司要求停工整改的;
7.1.2.4 发生其他由质量问题而引起的重大社会负面影响事件的。
7.1.3 履约评价不诚信行为有:
7.1.3.1 在同一二级单位的同一类业务的履约评价中连续两次及以上排名处于末位档;
7.1.3.2 一个自然年度内,在集团公司及其相关子公司范围内履约评价累计三次及以上排名处于末位档;
7.1.3.3 履约评价由各二级单位自行制定制度明确末位档等相关规则并开展。
7.1.4 其他不诚信行为有:
7.1.4.1 投标中串通投标、任意弃标、提供虚假资料;
7.1.4.2 发生质量事故或安全事故造成社会负面影响需要面对媒体和进行危机公关,合作企业/分包商法定代表人在规定的时间内未到现场面对媒体进行危机公关的;
7.1.4.3 合作企业/分包商发生信访、维稳事件,或信访、维稳工作处置不力,给集团公司及其相关子公司造成不利影响的(参考《信访工作条例》第二十六条相关规定);
7.1.4.4 中标后转包工程、非法分包工程、非法转让业务的;
7.1.4.5 严重违反合同约定的,具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行为:
7.1.4.5.1 提供或使用假冒伪劣或以次充好产品、不符合国家规范规定材料的;
7.1.4.5.2 提供虚假资料的;
7.1.4.5.3 拒不履行合同且集团公司或其相关子公司发函后仍无正当理由不履约的;
7.1.4.5.4 工程竣工验收后,不出具质量保修书的,或质量保修的内容、期限违反规定的;
7.1.4.5.5 不履行保修义务或者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
7.1.4.5.6 关键工期进度滞后,关键项目里程碑节点履约管理不到位的;
7.1.4.5.7 现场施工管理责任履约不到位的;
7.1.4.5.8 贯彻落实集团公司及其相关子公司安全质量管理等方面制度要求不到位的;
7.1.4.5.9 其他经认定为严重违反合同规定的。
7.1.4.6 与集团公司或其相关子公司有合同、管理关系,或曾与集团公司或其相关子公司有合作关系,或以分包商身份参与集团公司或其相关子公司相关项目,或为集团公司或其相关子公司相关项目潜在投标人的单位(含所辖人员),在集团公司或其相关子公司项目范围内存在廉洁协议范本所列的不廉洁行为的;
7.1.4.7 拖欠农民工工资,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参考《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暂行办法》第五条);
7.1.4.8 为谋取非法利益,给集团公司及其相关子公司造成损失的;
7.1.4.9 因合作企业/分包商原因造成第三者财产重大损失的;
7.1.4.(略)未履行承诺函、保证书、声明等文件中所作出的承诺的;
7.1.4.(略)合同约定须支付人员更换违约金的同一管理岗位,在合同履行期间人员更换次数累计达三次及以上的(合同约定可免责的除外);
7.1.4.(略) 供应商在中选贷款后无法在规定时间内放款、中选债券主承销商后无法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债券发行的(合同约定可免责的除外);
7.1.4.(略) 经集团公司或其相关子公司认定的其他不诚信行为。
7.2 不诚信行为处理标准
7.2.1 有安全不诚信行为的,对合作企业/分包商和有关个人处以一定时期内的限制合作、事故扣罚、事故通报、安全约谈、不得参与评先等处理。
7.2.2 有质量、履约评价或其他不诚信行为的,对合作企业/分包商和有关个人处以一定时期内的限制合作、处理通报、不得参与评先等处理。
7.2.3 限制合作对象
7.2.3.1 在总承包项目中,如合作企业为总承包企业的,则限制合作对象为合作企业、合作企业直属的具体实施单位及其下属所有公司和具体责任分包单位及其下属所有公司。
7.2.3.2 在总承包项目中,如合作企业/分包商为总承包企业子公司的,则限制合作对象为合作企业/分包商及其下属所有公司和具体责任分包单位及其下属所有公司。
7.2.3.3 在总承包项目中,如合作企业/分包商为总承包企业孙公司的,则限制合作对象为合作企业/分包商及其下属所有公司、合作企业/分包商母公司及该母公司下属所有公司和具体责任分包单位及其下属所有公司;
7.2.3.4 如合作企业/分包商为上述企业性质以外的,则限制合作对象为合作企业/分包商及其下属所有公司和具体责任分包单位及其下属所有公司。
7.2.4 对安全不诚信行为的限制合作期
7.2.4.1 合作企业/分包商属于总承包企业且不属于事发项目具体实施单位的,或对事发项目具体实施单位仅有管理关系(不含监理)不承担现场具体实施工作的单位,对于安全质量部调查后认定需进行处理并通过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审议的处以:(略)
a)一个自然年度内发生2起重大社会负面影响事件或一个自然年度内发生2起一般事故的(该数量为所有该单位承建的集团公司及其相关子公司项目所发生的事件或事故的合计数,下同),合作企业/分包商和相关个人限制合作3个月至1年。对事发项目具体实施单位限制合作,按7.2.4.2条执行。
b)一个自然年度内发生1起较大事故的,合作企业/分包商和相关个人限制合作6个月至2年。对事发项目具体实施单位限制合作,按7.2.4.2条执行。
c)一个自然年度内发生5起(含)以上重大社会负面影响事件或发生5起(含)以上一般事故或发生3起(含)以上较大事故或发生1起(含)以上重大及以上事故的或三个自然年度内累计3次被给予限制合作处理的,合作企业/分包商和相关个人限制合作2年以上,并可在信用评价中对合作企业/分包商作扣分降级处理。对事发项目具体实施单位限制合作,按7.2.4.2条执行。
7.2.4.2 合作企业/分包商为7.2.4.1条所述合作企业/分包商类型以外的
7.2.4.2.1 有7.1.1.1条情形的,每起事故处理如下:
a)发生死亡1~2人的,合作企业/分包商和相关个人限制合作6个月至2年;
b)发生死亡3~9人的,合作企业/分包商和相关个人限制合作2年至4年;
c)一个自然年度内发生3起(含)以上重大社会负面影响事件或发生3起(含)以上一般事故或发生2起(含)以上较大事故或发生1起(含)以上重大及以上事故的或三个自然年度内累计3次被给予限制合作处理的,合作企业/分包商和相关个人限制合作4年以上,并可在信用评价中对合作企业/分包商作扣分降级处理。
7.2.4.2.2 有7.1.1.2条情形或7.1.1.3条情形的,合作企业/分包商和相关个人限制合作6个月至2年(具体处理标准详见附件)。
7.2.4.2.3 对发生安全不诚信行为,存在信息迟报、漏报的,在原有限制合作的时限上再增加限制合作期3个月;存在信息瞒报、谎报的,在原有限制合作的时限上再增加限制合作期6个月。
7.2.4.2.4 在限制合作期内被政府认定为责任事故的,安全质量部根据政府事故调查报告判断事故责任单位,事故责任单位限制合作期延长6个月;在限制合作期结束后,被政府认定为责任事故的,安全质量部根据政府事故调查报告判断事故责任单位,自政府认定之日起,事故责任单位限制合作期增加6个月。
7.2.5 对质量不诚信行为的限制合作期
7.2.5.1 合作企业/分包商为总承包企业的,对于安全质量部调查后认定需进行处理并通过集团总经理办公会审议的处以一个自然年度内发生2起第7.1.2.1条情形的,限制合作6个月。对合作企业/分包商直属的具体实施单位限制合作,有第7.1.2.1条情形的,限制合作6个月。
7.2.5.2 合作企业/分包商为总承包企业以外的,有第7.1.2.1条情形的,限制合作6个月。
7.2.5.3 有第7.1.2.2条情形的,合作企业/分包商限制合作期限为整个质量问题整改期。起算时点和解除时点以集团公司总经理办公会审定为准。
7.2.5.4 有7.1.2.3条情形的,合作企业/分包商为总承包企业的,因为质量问题在一个自然日年度内(从次整改通知单发出之日起)被集团公司或其相关子公司要求停工整改超过9次(含9次)的,则限制合作,直至整改完成。合作企业/分包商为总承包企业以外的,因为质量问题在一个自然日年度内(从次整改通知单发出之日起)被集团公司或其相关子公司要求停工整改超过3次(含3次)的,则限制合作,直至整改完成。起算时点和解除时点以集团公司总经理办公会审定为准。
7.2.5.5 有第7.1.2.4条情形的,限制合作6个月至2年。
7.2.6 对履约评价不诚信行为的限制合作期
7.2.6.1 在同一二级单位的同一类业务的履约评价中连续两次排名处于末位档的,或一个自然年度内,在集团公司及其相关子公司范围内履约评价累计三次排名处于末位档的,处以1年限制合作处理;
7.2.6.2 在同一二级单位的同一类业务的履约评价中连续三次排名处于末位档的,或一个自然年度内,在集团公司及其相关子公司范围内履约评价累计四次排名处于末位档的,处以2年限制合作处理。
7.2.7 对其他不诚信行为的限制合作期
7.2.7.1 有以下情形处以对应业务限制合作处理:
供应商在中选贷款后无法在规定时间内放款、中选债券主承销商后无法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债券发行的(合同约定可免责的除外),对于融资类项目、理财类项目和其他金融类项目,限制其对应产品类型6个月限制合作;
7.2.7.2其他情形视情节轻重处以6个月至2年限制合作处理(处理标准详见附件)。
7.2.8 合作企业/分包商有以下情形的,可处以永久限制合作的处理:
7.2.8.1 在集团公司及其相关子公司管辖项目范围内五年串通投标、弃标、提供虚假资料三种情形累计达两次的。
7.2.8.2 提供假冒伪劣产品且情节特别严重的。
7.2.8.3 集团公司或其相关子公司发函三次及以上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合同的。
7.2.8.4不廉洁行为情形严重的(如导致集团公司或其相关子公司人员职务犯罪)。
7.2.8.5 在同一二级单位的同一类业务的履约评价中连续四次或以上排名处于末位档的。
7.2.9 在限制合作期间再次有不诚信行为的,从重处理,限制合作时间自前起处理期末顺延。
7.2.(略) 事故扣罚。有第7.1.1.1条情形的,事故扣罚如下:
7.2.(略).1 工程类
7.2.(略).1.1 对工程承包商、设备供应商、材料供应商、集成商、设备维护维保单位,每死亡1人扣罚(略)万元。如被政府认定为责任事故,每死亡1人再追加扣罚(略)万元。
7.2.(略).1.2 对监理单位,每死亡1人扣罚(略)万元。如被政府认定为责任事故,每死亡1人再追加扣罚(略)万元。
7.2.(略).1.3 上述扣罚若与合同约定不一致,按从重原则进行扣罚。
7.2.(略).2 其他类。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扣罚。
7.2.(略) 不诚信行为通报。将不诚信行为及处理情况向集团公司及相关子公司及事发相应二级单位的所有相关合作企业进行通报。总承包企业有安全不诚信行为的,向其发函警示。
7.2.(略) 安全约谈。视情况由集团公司或事发相应二级单位约谈合作企业/分包商法人代表或合作企业/分包商子公司负责人。
7.2.(略) 参与评先要求
7.2.(略).1 对于合作企业/分包商为不属于事发项目具体实施单位或对项目具体实施单位仅有管理关系(不含监理)、不承担现场具体实施工作的总承包企业,若在评先年度内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a)未发生人员死亡的生产安全事故。
b)未发生重大社会影响的事件。
则在非限制合作期可参与年度的评先活动。
7.2.(略).2 除7.2.(略).1外的企业有不诚信行为的当年,及限制合作期所在年度均不得参与广州市轨道交通及集团公司范围内的任何评先活动。
7.3 不诚信行为的处理程序
7.3.1 安全不诚信行为认定及处理程序
7.3.1.1 限制合作,按以下流程处理:
7.3.1.1.1 发生安全不诚信行为后,安全质量部或地铁设施保护办公室(有第7.1.1.1条或7.1.1.2条情形的,由安全质量部汇报;有第7.1.1.3条情形的,由地铁设施保护办公室汇报)立即汇报集团公司总经理办公会,判定暂定处理对象和暂定处理措施,对合作企业/分包商和相关个人作出限制合作的暂定处理,暂定处理之日以集团公司总经理办公会判定之日起算。安全质量部负责将集团公司总经理办公会的意见告知法律合约部和事发相应二级单位。
7.3.1.1.2 安全质量部或地铁设施保护办公室(具体分工同7.3.1.1.1)立即组织调查,结合政府定性(适用于政府立案情形)和信息报送情况(如是否存在信息迟报、漏报、瞒报、谎报),对合作企业/分包商和相关个人提出处理建议,报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审定。安全质量部向法律合约部和事发相应二级单位告知审定结果。
7.3.1.1.3 根据集团公司总经理办公会或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审定结果,法律合约部负责将审定结果报省交通运输厅、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或市交通运输局备案;事发相应二级单位负责将审定结果书面通知合作企业/分包商。
7.3.1.1.4 暂定处理之日至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审定之日的期限计算在整个限制合作期内。
7.3.1.1.5 合作企业/分包商为总承包企业的,对合作企业/分包商的限制合作处理由安全质量部提出,报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审定并自审定之日起执行。
7.3.1.2 事故扣罚。事发相应二级单位依据事故通报,办理事故扣罚,事发相应二级单位负责督促合作企业缴纳扣罚。
7.3.1.3 事故通报。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审定结果后,安全质量部向集团公司各二级单位通报,事发相应二级单位向其所有相关合作企业及事故分包商通报。总承包企业有安全不诚信行为的,安全质量部一周内向其发函警示。
7.3.1.4 安全约谈。集团公司约谈的,由安全质量部组织进行;事发相应二级单位约谈的,由事发相应二级单位组织进行。
7.3.1.5 不得参与评先。党群工作部、集团公司工会、事发相应二级单位等依据事故通报,落实合作企业/分包商和相关个人不得参与评先。
7.3.2 工程质量不诚信行为认定及处理程序
7.3.2.1 限制合作
7.3.2.1.1 有第7.1.2.1、7.1.2.4条情形的,事发相应二级单位书面告知安全质量部;安全质量部负责认定不诚信行为事实、划分责任,提出处理的初步意见,报集团公司招标领导小组审定。相关合作企业/分包商和个人自集团公司总经理办公会审定之日起执行,法律合约部负责将审定结果报省交通运输厅、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或市交通运输局备案。事发相应二级单位负责将审定结果书面通知合作企业/分包商。
7.3.2.1.2 有第7.1.2.2、7.1.2.3条情形的,限制合作起算和解除时点认定程序均按照本条第7.3.2.1.1条执行。限制合作解除前,事发相应二级单位书面告知安全质量部质量整改完毕或通过验收。限制合作起算和解除时点以集团公司招标领导会审定之日为准。
7.3.2.2法律合约部依据集团公司总经理办公会审定结果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或市交通运输局备案。
7.3.2.3 不得参与评先。党群工作部、集团公司工会、事发相应二级单位等依据通报,落实合作企业/分包商和相关个人不得参与评先。
7.3.3 履约评价、其他不诚信行为认定及处理程序
7.3.3.1 履约评价单位/事发相应二级单位应就合作企业/分包商和个人不诚信行为提出初步意见,初步意见应包括不诚信行为简述、分析定性、处理建议等内容,该初步意见须通过履约评价单位/事发相应二级单位总经理办公会审议。
7.3.3.2 有7.1.4.1条招投标方面的不诚信行为的,由事发相应二级单位书面告知法律合约部,法律合约部提出复核意见。有7.1.4.6条属于廉洁方面的不诚信行为的,由事发相应二级单位书面告知集团纪委监察专员办纪检监察室,集团纪委监察专员办纪检监察室提出复核意见。其他方面的不诚信行为,由事发相应二级单位依据本办法内部复核。
7.3.3.3 履约评价单位/事发相应二级单位,将通过复核的初步意见送集团公司合同造价管理例会预审后,报集团公司总经理办公会审定。限制合作从集团公司总经理办公会审定之日起执行。法律合约部负责将审定结果报省交通运输厅、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或市交通运输局备案。事发相应二级单位负责将审定结果书面通知合作企业/分包商。
7.3.3.4 不诚信行为通报由履约评价单位/事发相应二级单位参照7.3.1.4条执行。
7.3.3.5 不得参与评先按照7.3.1.6条执行。
7.3.4 合约方为联合体的合作企业,有7.1.1.1条情形的,在调查认定前能界定责任的,对负有责任的联合体成员在暂定处理之日起被暂定限制合作;若需调查认定后才能界定联合体成员责任的,联合体内全部合作企业在暂定处理之日起被暂定限制合作,待调查认定后对负有责任的联合体成员,按照第7.2.3条限制合作,调查认定后对该次不诚信行为不负有责任的联合体成员不进行该次不诚信行为的处理。合约方为联合体的合作企业,有除第7.1.1.1条外情形的,须调查认定后对负有责任的联合体成员,按照第7.2.3条原则限制合作。
7.3.5 项目合同授予过程中,在结果通知书发出前,合作企业/分包商被作出限制合作处理的,视为不符合候选人条件,将按照评审结果依次上升递补,或重新招标/招商/比选;按规定无需发出结果通知书的,在合同签订前,合作企业/分包商被作出限制合作处理的,视为不符合合同签订人条件,将重新确定合同乙方单位。按《广州地铁集团有限公司合同计划管理规范》,完成相关流程审批(报批时已说明实施单位的性)确定的紧急项目及其实施单位,不受前述规定约束。
7.4 限制合作的解除
7.4.1 对因第7.1.1条、第7.1.2条不诚信行为被限制合作的合作企业/分包商,须按照《广州地铁集团有限公司不诚信合作企业、分包商评估管理规范》接受并通过相应评估后方可解除限制。
7.4.2 对因第7.1.3条、7.1.4条不诚信行为被限制合作的合作企业/分包商,一般情况下在限制期到期后自动解除。
7.4.3 为促进合作企业/分包商积极整改,对因第7.1.3条不诚信行为被限制合作的合作企业/分包商,若在限制期内出现一次重大立功表现(包括但不限于应急抢险、进度突出、为集团公司及其相关子公司获得国家级荣誉奖项等),或获得一次集团公司特别嘉奖,或在履约评价中获评一次优秀档,经立功、嘉奖所涉业务负责归口管理的职能部门或履约评价单位提报法律合约部复核,法律合约部复核无异议报集团公司总经理办公会审定后,可缩短其限制合作期三个月。
7.5 关联应用。若政府部门有颁布相关规定的,则执行相关规定并予以关联应用。
7.6 业务主办部门在发布公告时,须按照集团公司内网的“不诚信企业名单” (以公告发布前一工作日(略)时后下载的版本为准)更新公告中限制合作名单等匹配性内容。
8.支持文件
流程文件 | 编号 | 作业规范 | 编号 |
无 | | 广州地铁集团有限公司不诚信合作企业、分包商评估管理规范 | Q/GD-GL-HTGF-GF-(略) |
9.文档历史
版本号 | 修改内容及理由 | 拟制/修改责任人 | 发布日期 | 实施日期 | 批准者 |
1.0 | 首次编制 | 金晓光、陈立平 | (略)年4月(略)日 | (略)年4月(略)日 | 竺维彬 |
1.1 | 首次修订 | 邹锦峰 | (略)年5月8日 | (略)年5月8日 | 竺维彬 |
1.2 | 第二次修订 | 邹锦峰 | (略)年6月(略)日 | (略)年6月(略)日 | 竺维彬 |
2.0 | 第三次修订 | 邹锦峰 | (略)年7月(略)日 | (略)年7月(略)日 | 张林富 |
2.1 | 第四次修订 | 陈立平 | (略)年7月(略)日 | (略)年7月(略)日 | 王苹 |
2.2 | 第五次修订 | 陈立平 | (略)年9月7日 | (略)年9月7日 | 王苹 |
2.3 | 落实集团招领会要求,第六次修订 | 陈立平 | (略)年7月3日 | (略)年7月3日 | 王苹 |
2.4 | 落实集团总经会要求,主要对办法适用的部门范围进行修订 | 张欣欣 | (略)年9月(略)日 | (略)年9月(略)日 | 张贻兵 |
2.5 | 集团机构改革,对原总工程室、资源服务中心、安全监察部等部门的职责、名称进行了修订 | 张欣欣 | (略)年(略)月1日 | (略)年(略)月1日 | 张贻兵 |
2.6 | 一是根据业务管理需求,对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不诚信行为管理进行修订,二是根据集团公司合同招标审批流程优化调整要求,原制度中由集团公司招标领导小组会决策事项,改为由集团公司总经理办公会审定。 | 张欣欣 | (略)年7月(略)日 | (略)年7月(略)日 | 曹晓军 |
2.7 | 一是根据业务管理需求,对农民工工资管理、信访、维稳业务,以及贷款、债券业务相关的不诚信行为管理进行修订。二是根据集团组织架构调整,完善相关条款描述。 | 张欣欣 | (略)年3月(略)日 | (略)年3月(略)日 | 王晖 |
(略).附则
(略).1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原《广州地铁集团有限合作企业、分包商和个人不诚信行为管理办法》(文件编码:(略)
(略).2 本办法由法律合约部负责解释。
附件:(略)
第二章 合 同 格 式
第1节 合同协议书
本协议由甲方广州地铁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包人)、乙方________(以下简称检测单位)、丙方广东广佛西环城际铁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项目业主)三方商定并签署。
鉴于发包人、项目业主拟修建珠三角城际轨道交通广佛环线佛山西站至广州北站段工程,并通过______年____月____日签发的中标通知书,确定检测单位为本项目消防设施检测服务的中标人,中标价格如下:
含税总价:(略)
增值税税率:(略)
不含税总价:(略)
据此,三方达成如下协议:
1.本协议所用术语的含义与下文提到的合同条款中相应术语的含义相同。
2.下列文件应作为本协议的一部分看待:(略)
1) 合同补充协议(如有);
2) 本合同协议书;
3) 合同条款;
4) 合同附件;
5) 招标文件及澄清补充文件及其他补充资料;
6) 投标文件及澄清补充文件及其他补充资料。
3.上述文件应认为是互为补充和解释的,但如有模棱两可或互相矛盾之处,以上面所列顺序在前为准。
4.考虑到项目业主将按合同规定向检测单位支付检测费,检测单位在此保证遵照 本合同的规定向项目业主、发包人提供检测技术服务。
5.考虑到检测单位将按合同规定向项目业主、发包人提供检测技术服务,项目业主在此同意按本合同注明的期限和方式,向检测单位支付根据本合同规定应支付的款项, 以作为服务的报酬。
6.发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履行项目审批手续,项目业主承诺合法合规筹集工程 建设资金并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
为此,合同各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在合同协议书上签字或签章,并分别加盖 各方单位的公章或合同专用章后,合同正式生效。生效日期为后一方签字的日期。
工程完工及资料移交完毕缺陷责任期满后合同结束。
本合同正本 3 份,副本 6 份,合同三 方各执正本 1 份、副本 2 份,正本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发包人:(略)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略)
日期:(略)
检测单位:(略)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略)
日期:(略)
项目业主:(略)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略)
日期:(略)
第2节 合同条款1. 总则
1.1 词语定义、适用语言和法规
1.1.1 下列名词和用语,除上下文另有规定外,具有如下含义。
1.1.1.1“工程”是指业主委托实施检测的工程,包括永久工程、临时工程及与本项目实施相关的必要条件。单位工程:(略)
1.1.1.2“发包人”是指委托检测业务的一方。
1.1.1.3“项目业主”是指承担工程直接投资责任、支付检测费用的一方。
1.1.1.4“检测单位”指为业主服务的试验检测方。
1.1.1.5“承包人”是指珠三角城际轨道交通广佛环线佛山西站至广州北站段施工项目中标单位。
1.1.1.6“项目检测机构”是指检测单位派驻本工程项目负责履行委托检测合同的组织机构。
1.1.1.7“检测工程师(人员)”是指代表检测机构对本工程实施检测的专业人员。
1.1.1.8“第三方”是指除业主、检测单位以外与工程建设有关的当事人或实体。
1.1.1.9“工程建设检测”包括正常的施工检测工作和附加工作。
1.1.1.(略)“日”是指任何一个昼夜的时间段。
1.1.1.(略)“月”是根据公历从一个月份任何一天开始到下一个月相应日期的前一天的时间段。
1.1.1.(略)“当地货币”是指人民币。
1.1.1.(略)“主要检测人员”是指项目负责人、专业检测工程师。
1.1.1.(略)“书面形式”是指合同文件、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1.1.2 检测合同适用的法律与法规是国家的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规,地方条例、规章等。
1.1.3 检测合同的书写、解释和说明,均用中文。
1.2 发包人与检测单位关系:
发包人将负责组建本项目项目管理机构及检测合同的二级管理机构的工作。项目检测机构在本合同的有效期内必须接受和服从发包人项目管理机构的领导,检测单位对提供本服务的人员应经常进行检查、指导、管理及后方支持,并且对他们完成的服务承担责任。
1.3服务开始:(略)
1.4服务期限:(略)
1.5合同的终止:(略)
1.6合同的修改:(略)
1.7授权代表:(略)
务期间的有关问题。
发包人的指定代表:(略)
检测单位的指定代表:(略)
项目业主的指定代表:(略)
2. 项目概况
广佛环线佛山西站至广州北站段(简称广佛西环)位于佛山市东北部、广州市的西北部,是珠三角城际轨道交通网重要组成部分。线路起自佛山西站,经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里水镇、广州市花都区炭步镇、秀全街道和白云区江高镇,止于广州北站。
广佛西环新建线路长度(略).(略)km,全线新建狮山东、大榄、官窑南、和桂、炭步、花都港和神山北7座车站,设城际铁路职业训练段1处。
投标人需根据法律法规标准及行业标准要求,并结合广佛西环线路的实际情况开展消防设施检测。
检测范围包括:(略)
检测内容包括:(略)
本合同工作范围包括线路相关的全部工程(线路开通前的检测及线路开通后的后续尾工工程)。如果本合同实施期间,经政府主管部门批准本线路需要延长或增加站点及相应工程方案变化,在工程同步实施的情况下,本合同对应的范围应做相应调整。
3. 发包人、项目业主的义务权利与责任
3.1发包人负责批准或认可试验检测单位的检测工作计划和工程量,开具本合同工作所需的证明文件,以利该单位开展工作。
3.2 发包人负责提供试验检测工作开展所必须的批准技术资料、技术要求、施工图等资料。
3.3发包人和监理工程师对工期、质量、人员、设备、仪器、检测过程和服务进行监督检查,对不符合技术要求的工作,有权要求责任方自费进行返工。
3.4发包人有权根据设计、施工的需要调整工作内容和工作计划,试验检测单位不得对此有异议,因此而发生的费用按合同规定确定。
3.5 项目业主根据本合同规定按时付款。
3.6 发包人组织试验检测报告成果的审查和验收。
3.7发包人负责工程建设外部关系的协调,发包人应要求相关承包商向试验检测单位提供开展检测工作所必须的工地现场条件和前期必须的准备配合工作。
3.8发包人在约定的时间内就项目检测机构书面提交并要求作出决定的一切事宜作出书面决定。
3.9发包人授权一名熟悉本工程情况的发包人代表,负责与项目试验检测单位联系。更换发包人代表,要提前通知项目试验检测单位。
3.(略) 经发包人进行业务测验和工作考核,对不能按照检测合同的规定履行检测合同的试验检测人员,发包人有权要求更换;对违反检测合同对发包人、项目业主或工程造成损失或不良影响的检测人员,发包人有权对其进行警告、通报批评、罚款、直到清退;对触犯法律的,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3.(略) 发包人、项目业主有权否定任何在本工程中试验检测工程师作出损害发包人、项目业主利益的决定和行为,并有权向试验检测工程师索赔或追究法律责任。
3.(略) 发包人有权要求试验检测单位提交试验检测业务范围内的专项报告。
3.(略) 如检测单位随意更换检测人员,或不能有效地履行合同职责,或严重违反国家有关法规,发包人有权解除本协议,并追究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
3.(略)本合同有关条款规定的或补充协议中发包人、项目业主应负责的其它责任。
3.(略)(选择性条款)业主有权对检测单位及其分包单位(如有)具体使用本项目资金进行穿透式监管,包括但不限于自行、委托监管银行或第三方单位对检测单位及其分包单位(如有)监管账户每笔资金支付进行审核或抽查等。检测单位及其分包单位(如有)须配合签订资金监管协议,提供与资金使用相关的发票、收据、结算资料、分包合同以及对应分包价格(如有)等材料,并对其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
4. 检测单位的义务、权利与责任
4.1检测单位应按合同、招标文件、投标文件等履行与项目有关的检测服务。
4.2指定一名授权代表,与发包人代表、项目业主代表联系。
4.3按国家现行的标准、规范、规程,以及技术要求等开展检测工作,检测单位应独立地实施检测,承担检测操作试验等工作。
4.4编制检测工作大纲,并有针对性的对各工点具体检测工程数量进行核实,检测工程数量必须符合相应规范要求,对于超出规范规定要求的工作量的增减,检测单位应取得发包人的书面批准,方可实施检测。
4.5检测单位应接受发包人的管理,并接受发包人及监理工程师对工期、质量、人员资格、设备、仪器和检测过程的监督。
4.6检测的质量及赔偿
(1)对检测的质量和数据的准确性负完全责任,如果因检测单位过失或服务水平低下、检测数据错误而造成工程经济损失,发包人、项目业主有权要求检测单位赔偿;
(2)由于检测单位原因造成的扩大检测,由检测单位自行承担全部责任并不得向发包人、项目业主和相关承包商收取其他费用;
(3)由于检测单位不能按发包人指定的时间和要求完全完成检测工作,发包人有权选择第三人进行检测,如第三人的检测费用高于中标单位投标价中相应部分的费用的,则该高出部分费用由中标单位承担;
(4)如因对检测单位出具的检测结论多方存有异议,须聘请第三方检测单位进行鉴定检测时,以鉴定检测的结论为准,若因本标段检测单位过失造成的检测错误,检测单位需负责第三方鉴定检测费用及工程经济损失。
4.7维护知识产权,除非发包人同意,不得向发包人之外的其他单位提供技术成果的数据。不得泄露与本项目、本工程、本检测合同有关的资料。
4.8 检测单位承担的本合同任务,不得分包给第三方,经发包人同意的除外。
4.9 配合工程设计和施工的需要,提供技术服务。
4.(略)检测单位应保证提供真实可靠的检测资料。
4.(略)检测单位应到该工程承包商施工现场收取试样和材料见证取样,不得委托承包商或其他无关人员送样。
4.(略)检测单位及其人员在服务期间只能获得与发包人、项目业主签订的承包合同中规定的报酬,此外不得向发包人、项目业主或实施本工程的承包商索要额外的报酬,不得与承包商在本工程中发生经济活动。
4.(略) 检测单位必须如实按投标文件中的人员组织架构配备人员,若出现冒名顶替、弄虚作假,发包人将有权调整检测工作量,并由项目业主按合同额(略)%收取违约金,同时上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予以不良业绩记录登记与通报。
4.(略)检测单位在投标书承诺的合同段项目负责人合同履行期间原则上不允许变动,发包人要求更换的情况下除外。
4.(略) 检测单位还应保证工程收尾、工程整改、工程结算缺陷责任期可能发生的检测工作。
4.(略) 对项目业主支付的检测费用,检测单位应按照国家法律缴纳有关税款。
4.(略) 检测单位的人员应经过安全技术培训教育,持证上岗,进入施工现场应服从承包商的统一管理,检测单位应对检测过程中检测人员的人身安全负全部责任。
4.(略)检测工作需按业主要求(略)小时内进行检测,并在相应规定的时间和发包人指定的时间内保质保量完成,不能影响工程其他工序的实施。若不能按相应规定的时间和发包人要求的时间进行检测的,则每违约一次扣罚(略)元。在完成检测后的3天内(或经业主许可在一定期限内)提交正式检测报告。对于不合格的结果,应立刻通知监理,并在(略)小时内将检测结果以书面形式报告监理和发包人。检测单位对所提交的报告及技术数据负责,提交的检测试验报告应具有法定效力,符合工程验收要求。
4.(略) 正式检测报告的数量和提交方式:(略)
4.(略) 编制检测工作月报,归纳统计当月的检测情况,并提出分析意见和建议,上报业主。
4.(略)检测单位须严格按照国家、省、市有关加强重要紧急信息报送、突发事件的处置及办理反馈的相关规定及要求,严格遵守重要信息报告时限,规范重要紧急信息报送形式及内容,优化完善应急管理体制机制,做好处置突发事件的处置工作,加强对国家、省、市批示指示的办理反馈工作以及建立健全的综合协调和检查督导工作机制。
5. 成果的提交和验收
5.1成果的提交:(略)
5.2 验收程序
(1)自审:(略)
(2)验收:(略)
6. 合同价格及调价原则
6.1 本合同范围所有检测任务采用综合单价包干。
本合同总价为人民币 元(大写 ),其中不含税价格 元,税金 元(税率 %)。其中不含增值税价格不因国家税收政策变化而变化,若在履行期间,遇国家税收政策调整 ,则合同中的增值税金额及合同总价相应调整。
6.2 在整个合同执行期间,综合单价不作调整,按照批准的实际发生的检测工程量进行计费和结算。因工期调整导致检测时间的提前或延后,合同价格不作变更。
6.3合同价格是根据工程量清单计算的本合同费用,包括完成该项目全部工作内容。
6.4 对工程量清单不合理报价项目的处理原则
在合同澄清阶段及合同执行过程中,发包人认定承包人单价包干项目投标报价明显不合理的,有权进行调整。
单价包干项目不合理报价的认定:(略)
调整原则:(略)
①如果投标单价是低报价情况,当工程量减少时,按照不合理项目的调整单价计算减少费用;当工程量增加时,按照原投标单价计算增加费用
②如果投标单价是高报价情况,当工程量减少时,按照原投标单价计算减少费用;当工程量增加时,按照不合理项目的调整单价计算增加费用。
7. 合同变更
7.1 合同变更的依据:
在实施过程中,只有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或另有约定的,可进行合同变更:
(1)依据设计及检测规范新增的检测项目;
(2)单价包干项目的工程量超出工程量清单的部分;
(3)在工程同步实施时,政府主管部门批准本线路需要延长、增加站点及工程方案变化引起的检测数量变化、新增项目等。
7.2 合同变更的原则
(1)合同工程量清单中有相同项目的,则沿用相同项目的综合单价;
(2)合同工程量清单中没有相同项目的,则双方协商确定综合单价。
7.3 变更执行
检测单位须遵循政府相关规定及发包人制定的设计变更管理办法、合同变更管理办法、合同管理手册等相关办法办理工程变更。合同执行期间政府如果出台新的要求或发包人完善相关变更管理办法,检测单位须严格执行新要求及新的管理办法。
8. 履约担保
8.1在合同签订前,检测单位应向项目业主提交履约担保,本合同的履约担保金额为本合同总价的5%。
8.2如果中标人的履约担保是以银行保函的形式提供。履约保函必须是无条件不可撤销保函,必须由在中国注册的银行支行一级以上机构出具。银行保函的格式应采用招标文件中提供的履约保函格式或招标人可以接受的其他格式。
8.3履约担保的有效期及退还:(略)
9. 支付、归档与结算
9.1检测费用原则上每季度支付一次,按照实际完成的工程量(以提交的正式检测成果报告为准),以及检测单位人员到位、检测工作质量、进度等综合考核情况,项目业主审批后支付经审核完成工程量的(略)%,具体按发包人下达的考核办法实施。如果工程的形象进度与发包人批准的工期计划相差半年以上时,发包人有权根据工程的实际进展情况对支付时间和金额作适当调整。
9.2.检测工作完成,所提交的检测成果资料经发包人验收通过后,档案资料按发包人要求完成归档,结算经结算终审部门审定后,支付至结算终审部门审核金额的(略)%。余款待财务决算完成后支付。
9.3.支付方式按银行转帐。
9.4. 所有款项的支付应提出申请,并附证明材料,提供与本期支付金额一致的符合国家税务规定的合法、合规、有效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发票联及抵扣联,符合增值税相关规定要求),经发包人审核后才办理支付手续。检测单位须按照合同约定的计量时间提供与本期计量金额一致的符合国家税务规定的合法、合规、有效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在发票开具之日起(略)天内将发票交与项目业主。
9.5.本合同的终结算以结算终审部门审定的金额为准。
9.6.检测单位完成合同约定的所有工作内容和变更的办理,须在(略)天内上报合同结算。结算书报发包人和政府结算审核部门后,要配合发包人和政府结算审核部门做好核对结算数据、提供结算支持材料、对评审结果进行确认并加盖单位公章等结算事宜。
9.7.发包人或政府结算审核部门在审核结算过程中,口头通知检测单位前来核实结算金额、办理评审结果确认表等结算事宜,(略)天内检测单位不配合相关结算事宜的,由发包人或政府结算审核部门再以书面函件催告(函件中说明业主或政府结算审核部门审核的结算金额), 检测单位在收到该书面催告函件(略)天内仍不配合办理相关结算事宜的,视为认可发包人或政府结算审核部门的评审意见,其中政府结算审核部门出具的评审结果直接由其与发包人两方确认,责任由检测单位承担,检测单位不得再对合同结算金额提出异议或请求鉴定。
9.8本项目合同价款由广东广佛西环城际铁路有限公司进行支付,检测单位开具发票中付款方 为广东广佛西环城际铁路有限公司。上述支付方式转变不改变支付流程,检测单位仍按照发包人相关支付流程进行合同价款支付程序。
9.9.在合同履行期内,如政府颁布了相应的管理规定,按政府新规定执行。
(略). 违约责任
(略).1发包人、项目业主责任
(略).1.1合同生效后,若发包人不按合同履行职责,已支付的检测费用不得收回。
(略).1.2合同生效后,由于工程停建或因发包人、项目业主原因而需要终止合同的,发包人、项目业主有权单方解除合同,解除合同后项目业主应向检测单位支付已完成工作量的检测费用。
(略).1.3检测单位须知悉本规程可能存在工期调整的风险,因工期调整导致检测时间发生变化的,发包人、项目业主不承担违约责任。
(略).2 检测单位责任
(略).2.1 若检测单位不按合同履行职责,发包人、项目业主有权解除本合同,履约担保不予退还;检测单位须赔偿业主的损失,包括业主重新招标费用、延误工期损失等。
(略).2.2 检测单位未按规定时间提交检测成果,每超过一周,向项目业主支付相当于该部分费用2‰的违约金,并且业主有权从应付给检测单位的费用中扣减违约费用及业主的损失费用。
(略).2.3 若检测单位提供的检测成果质量不合要求,检测单位应自行采取有效措施,积极、主动地弥补过失,保证成果质量能够达到合同要求,需要返工检测的,费用检测单位承担。如因检测成果质量原因造成发包人、项目业主工程变更的(无论增加或减少),检测单位须赔偿工程变更费用的(略)%,但高不超过本合同检测总价。造成业主其他损失的,检测单位全部承担,履约担保不予退还。
(略).2.4 检测单位应保证提供真实可靠的检测资料,违反规定作假者,每次向项目业主支付相当于合同总价5%的违约金,并且项目业主有权从应付给检测单位的费用中扣减违约费用及发包人、项目业主的损失费用。若检测单位不改正,发包人、项目业主可解除合同关系并追究相关责任。
(略).2.5 发包人定期或不定期检查项目工作进展及质量情况,项目不能正常运作或质量达不到要求时,发包人可提出口头及书面警告,如达不到要求,检测单位须向业主支付多达检测费用总额(略)%的违约金,并且项目业主有权从应付给检测单位的费用中扣减违约费用及发包人、项目业主的损失费用。
(略).2.6 检测单位未达到本合同条款中“3.业主的义务、权利与责任”“4.检测单位的义务、权利与责任”任何一点要求或未按第五章委托人要求工作的,情节较轻者,一经发现,须向项目业主支付1万元以上的违约金;未按技术要求进行工作而不能满足设计需要时,须向项目业主支付相当于该项检测费用(略)%的违约金。项目业主有权从应付给检测单位的费用中扣减违约费用及发包人、项目业主的损失费用,同时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履约担保不予退还。
(略).2.7 如检测单位未安排投标书承诺的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则按每人次1万元向项目业主支付违约金,其他管理人员或技术人员每人次支付0.5万元违约金,并且项目业主有权从应付给检测单位的费用中扣减违约费用。单位未安排投标书承诺的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则按每如违约5人次以上者,项目业主有权单方解除合同,追究检测单位相关责任,履约担保不予退还。
(略).2.8 对不配合发包人、项目业主、监理工程师和“4. 检测单位的义务、权利与责任”中4.5条的内容进行监督检查者,检测单位每次向项目业主支付相当于合同总价5%的违约金,并且项目业主有权从应付给检测单位的费用中扣减违约费用。不配合情形包括:(略)
(略). 不可抗力因素下的合同履行
如果发生了三方都无法控制的不可抗力因素(如战争、自然灾荒等),致使本合同不能如期履行时,本合同应自动顺延履行,且各方不被视为违约,但各方应尽一切努力终止或减少上述因素的影响。上述因素一旦消失,三方应立即采取措施继续履行本合同,否则作违约论。
(略). 未尽事宜与争议
(略).1 对本合同未尽事宜,本着以工程利益为重的原则,友好协商解决,由当事人及时协商签署补充协议。合同三方签署的有关协议、技术讨论纪要等文件均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略).2在本合同执行过程中若发生分歧或争议,各方应协商及时解决;如果协商不成,通过诉讼解决,管辖法院为发包人住所地有管辖权的法院。
(略). 其它
本合同自三方代表签字或签章并盖公章之日起生效,至合同各方完成全部权利、义务之日止。
第3节 合同附件附件一:(略)
附件二:(略)
附件三:(略)
履约保函
(由银行出具)
(本文件作为合同格式文件,将在投标人中标后的项目实施过程中使用,投标人投标时不须提交,但投标人应在投标文件中承诺如获中标,将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按此要求办理。)
开具日期:
保函编号:
致: (招标人名称,以下简称贵方)
本保函作为贵方与 (中标人名称)就____________项目(以下简称项目),签订的_____ 号合同的履约保函。
银行(以下简称本行)无条件地、不可撤销地保证本行及其继承者和受托者无追索地向贵方支付履约保证金人民币_______(金额大小写),并以此约定如下:(略)
(1) (中标人名称)未能忠实地履行所有合同文件的规定和双方此后一致同意修改、补充等协议(以下简称违约),只要贵方确定,无论 (中标人名称)有任何反对,本行保证本行及其继承者和受托者在收到贵方次的表明 (中标人名称)违约的书面通知后7日内,按贵方提出的上述金额和按该通知中规定的方式付给贵方。
(2)本保函任何支付应为免税,无论任何人以何种理由提出扣减现有或未来的税费、其它费用或扣款,均不能从本保函中扣除。
(3)本保函的规定构成本行无条件的、不可撤销的直接义务。今后任何对合同条款的修改、贵方在时间上的通融、其它宽容、让步或由贵方采取的除了本款以外都适用的可能免除本行责任的任何删除或其它行为,均不能解除或免除本行在本保函的责任,但本行的担保责任以本保函的担保金额及担保期限为限。
(4)本保函开具生效,直至该合同结算完成前一直有效,但本保函的有效期晚不超过_____年___月__日。
(5)本保函未经本行同意不得转让。
(6)本保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解释。
(7)本保函的通知行为地铁集团选定的银行。(斜体字处根据实际业务情况填写)
出证行名称:
签名(或签章):
(印刷姓名和职务)
公 章:
地 址:
邮政编码:
电 话:
保函延期承诺书
关于 项目的保函
广东广佛西环城际铁路有限公司:
就《 合同》(以下简称:(略) 年 月 日,出具银行履约保函(/预付款保函/进度款保函)(保函编号: )。
我司在此承诺:(略)(/预付款保函) (保函编号: )的到期日前1个月内,如合同约定的担保义务尚未执行完毕(/预付款尚未扣除完毕),我司必须重新自行办理续保手续,并出具有效的银行履约保函(/预付款保函)。或者,在保函到期日前1个月内,向贵司支付相当于保函金额的保证金(即:(略) 元)。
否则,贵司有权自保函到期之日起,从贵司与我司签订的上述合同近一笔合同款中开始扣除相当于保函金额的保证金。当本次合同款项不足以扣除的,延续到下一次的合同款项中扣除,直至扣足为止。同时,保证金的有效期,直到合同规定的履约担保义务完成为止。贵司在《 合同》所规定的履约担保义务到期日后(略)个工作日内,无息退回保证金。
(斜体字处根据实际业务情况填写)
日期:
法人代表签字
公司盖章
附件四:(略)
(合同签订以新发布的版本为准)
廉 洁 协 议
为促进各方诚信经营、廉洁从业,防范商业贿赂,保护国家、集体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广东省、广州市廉政建设的规定,广州地铁集团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发包人)、 广东广佛西环城际铁路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项目业主)与 (以下简称检 测单位)特此订立本协议,并共同遵照执行。
条 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各方应自觉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高人民法院、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等相关法律、法规,廉洁自律、纪律处分等相关规定,及《广州地铁集团有限公司合作企业、分包商和个人不诚信行为管理办法》等。
(二)各方应严格执行 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自觉履行合同约定的相关义务,在合同的订立、履行过程中廉洁自律。
(三)各方在业务活动中坚持公开、公正、诚信、透明的原则,不得损害国家、集体利益。
(四)各方应建立健全廉洁制度,开展廉洁教育,公布受理举报方式,监督并认真查处违法违纪违规行为。
(五)各方中的任何一方发现另一方在业务活动中有违反廉洁规定的行为,应及时提醒另一方纠正。情节严重的,应向其上级有关部门举报,建议给予处理,并有权要求告知处理结果。但任意一方不得无事实依据投诉。
第二条 发包人、项目业主的义务
(一)发包人及项目业主工作人员及其亲属(包括但不限于父母、配偶、子女、兄弟姐妹和姻亲,下同)、身边工作人员和其他特定关系人不得索要或收受检测单位(含检测单位工作人员,下同)的礼品、礼金、消费卡和有价证券、股权、其他金融产品等财物,不得在检测单位报销任何应由业主或个人支付的费用等。
(二)发包人及项目业主工作人员不得接受检测单位安排的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或者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不得接受检测单位提供的通讯工具、交通工具等。
(三)发包人及项目业主工作人员不得要求或者接受检测单位为其住房装修、婚丧喜庆活动、亲属、身边工作人员和其他特定关系人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出境、旅游等提供方便等。
(四)发包人及项目业主工作人员不得在检测单位或与检测单位有股权关联的企业兼职,不得向检测单位介绍其亲属、身边工作人员和其他特定关系人从事与业主业务有关的经济活动。
(五)发包人及项目业主工作人员不得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向检测单位购买住房、车辆等物品;不得以明显高于市场的价格向检测单位出售住房、车辆等物品;不得借用检测单位的钱款、住房、车辆等财物;不得以其他交易形式非法收受检测单位或关联方的财物。
(六)发包人及项目业主工作人员不得利用职务之便收受检测单位以回扣、手续费、加班费、咨询费、劳务费、协调费、辛苦费等各种名义给予或赠送的财物。
(七)发包人及项目业主工作人员不得有法律法规、业主相关规定的其他不廉洁行为。
第三条 检测单位的义务
(一)检测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向发包人及项目业主工作人员及其亲属、身边工作人员和其他特定关系人行贿或赠送礼品、礼金、消费卡和有价证券、股权、其他金融产品等财物。
(二)检测单位不得以任何名义为发包人及项目业主工作人员报销应由发包人及项目业主单位或个人支付的任何费用。
(三)检测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安排发包人及项目业主工作人员参加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或者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
(四)检测单位不得安排发包人及项目业主工作人员在检测单位或与检测单位有股权关联的企业兼职,检测单位不得接受发包人及项目业主工作人员介绍,安排发包人及项目业主工作人员亲属、身边工作人员和其他特定关系人从事与业主业务有关的经济活动。
(五)检测单位不得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向发包人及项目业主工作人员出售住房、车辆等物品;不得以明显高于市场的价格向发包人及项目业主工作人员买受住房、车辆等物品;不得向发包人及项目业主工作人员出借钱款、住房、车辆等;检测单位或关联方不得以其他交易形式非法向发包人及项目业主工作人员提供财物。
(六)检测单位不得为发包人及项目业主工作人员购置或提供通讯工具、交通工具等物品。
(七)检测单位不得为谋取利益擅自与发包人及项目业主工作人员就合同中的质量、数量、价格、工程量、验收等条款进行私下商谈或者达成默契。
(八)检测单位不得以回扣、手续费、加班费、咨询费、劳务费、协调费、辛苦费等各种名义向发包人及项目业主工作人员给予或赠送财物。
(九)检测单位不得有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的其他不廉洁行为。
第四条 违约责任
(一)发包人及项目业主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协议、二条。业主按管理权限,依据有关规定对相关责任人给予党纪、政务处分、组织处理等;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发包人举报投诉受理部门:(略)
(二)检测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协议、三条。检测单位应按管理权限,对相关责任人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务处分、组织处理等;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给业主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根据具体情节和造成的后果,业主有权对检测单位采取以下一种或多种处理办法:
1.对检测单位工作人员处理:
(1)由发包人或项目业主对检测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其法定代表授权人、监督部门负责人或项目负责人进行约谈。
(2)要求检测单位对相关工作人员进行相应党纪、政务处分、组织处理等,该工作人员 2年内不得继续从事发包人或项目业主管辖项目工作。
(3)要求检测单位更换项目负责人,该项目负责人2年内不得参与发包人或业主管辖项目的管理。
2.依据《广州地铁集团有限公司合作企业、分包商和个人不诚信行为管理办法》等,限制投标(含比选、招商、直接谈判等)6个月至2年(具体由业主视情节严重程度确定)。
3.检测单位或检测单位工作人员拒不纠正违反协议约定行为的,或不配合处理的,或在发包人、项目业主采取处理后,再次出现违反协议约定行为的,应当从重、加重处理。检测单位积极配合可从轻处理。
4.要求检测单位对相关事项进行通报。
5.单方解除合同而无须承担任何违约责任。
6.追究检测单位主合同其他违约责任。
7.检测单位无条件接受发包人、项目业主处理意见并承担给业主造成的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违约条款仅适用于违反本协议的情形,如检测单位出现其他违约行为则按主合同的违约条款执行。
第五条 本协议由各方或各方上级单位(若有)负责监督。可由发包人或发包人上级单位的纪检监察部门约请检测单位或检测单位上级单位的相关部门对本协议履行情况进行检查。
第六条 本协议有效期为各方签署之日起至主合同终止之日止。主合同执行过程中及主合同终止后,若发现及查实发生在主合同签订前或合同期内的不廉洁行为,各方可追溯相关责任。
第七条 本协议作为主合同的附件,与其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八条 本协议一式三份,双方各执一份。
发包人:(略)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略)
日期:(略)
检测单位:(略)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略)
日期:(略)
项目业主:(略)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略)
日期:(略)
日期:(略)
附件五 广州地铁集团信息化系统使用承诺函
广州地铁集团有限公司信息系统和数据使用承诺函
广州地铁集团有限公司:
为规范在贵司实施项目期间,使用广州地铁集团有限公司信息系统和数据的行为,我司郑重做出如下承诺:
条 我司如需驻贵司现场办公,须按贵司相关流程规范申请,办理临时入场证件,办理开展项目工作所需的权限,包括网络接入、项目网站权限、项目工作相关的系统权限等;参加贵司组织的各项安全教育。
第二条 我司在贵司现场办公时,承诺做到如下几点:
1、遵守贵司办公纪律,佩戴临时入场证件,不得将证件借与他人;
2、严格遵循贵司颁布的各项管理规章,规范使用信息系统,做好保密工作,合理使用并保护贵司网络及设备,不得从事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法律、法规的活动;
3、仅使用贵司授权的帐号登录贵司指定的系统、网络和服务器;
4、严禁利用网络研究、破译他人计算机口令,擅自使用他人帐号登录系统、网络和服务器;
5、做好本人帐号的保密工作,不得将本人帐号借用给他人使用。因帐号借与他人造成的一切后果由本人承担责任。
第三条 我司使用贵司应用系统时,承诺做到如下几点:
1、仔细阅读相关操作手册,按用户操作手册规范使用系统;
2、非授权不得擅自修改系统配置,若需修改,需向贵司申请,并在贵司监督下修改系统配置;
3、在严格依照操作系统配置文档进行操作后无法配置成功时,应及时向贵司反映;
4、因操作不当导致应用系统无法正常使用时,应及时向贵司反映。
第四条 我司使用贵司网络时,承诺做到如下几点:
1、遵纪守法,不得利用贵司网络散布违法言论,破坏网络秩序,参与或煽动他人做危害国家、社会及企业的事;
2、严守保密规定,未经贵司书面同意,不得擅自把与项目相关的任何文档发布到互联网共享平台,不得泄露贵司机密;
3、贵司计算机网络资源仅用于贵司各项业务管理,不得利用贵司网络谋取个人(和贵司相对立)利益;
4、未经贵司许可,不得更改IP和计算机名称;
5、未经贵司批准,所有计算机设备均不得通过其它方式接入国际互联网;
6、获准以其他形式上网机器,接入国际互联网前须与贵司内部网断接;
7、未经贵司许可,不得擅自改变原有网络设施的敷设位置、布线方式和标识;
8、未经贵司同意,不得自行架设无线局域网、有线局域网等网络设施、设备;
9、不得向其它人员透露贵司主机IP地址和网络规划;
(略)、不浏览和发表品味庸俗、格调低下的言论、图片和信息;
(略)、不得下载互联网上的非法软件,或将外来的非法软件拷入网络;
(略)、不得私自在网络上安装监听软件、网络管理软件、网络监测及其它黑客软件;如因工作需要,需安装一些可能威胁网络安全的网络扫描器等软件时,必须向贵司申报备案。
(略)、不得上传、下载和发送带有病毒的文件与邮件;
(略)、及时更新操作系统的严重及重大补丁;
(略)、安装贵司指定范围内的防病毒软件,并及时更新病毒库;
(略)、配合贵司对设备的定期检查工作,记录安全日志。
第五条 我司使用硬件时,承诺做到如下几点:
1、未经许可,不得擅自使用贵司硬件设备;
2、与贵司业务往来过程中,自行配备业务所需的计算机设备,并向贵司报备申请;
3、确因工作需要借用贵司设备,借用时间到期后及时归还;
4、自行保管自带设备,设备损坏及丢失由我司自身负责,贵司不承担责任;
5、只在贵司制定的办公区域使用计算机设备;
6、未经授权的硬件设备不得连接贵司网络;
7、借用贵司的硬件设备未经贵司许可不得转借他人;
8、借用贵司的硬件设备损坏或者丢失,由我司照价赔偿。
第六条 我司使用邮箱账户时,承诺做到如下几点:
1、未经许可,不得擅自使用贵司邮箱账户;
2、与贵司业务往来过程中,自备邮箱账户;
第七条 我司使用软件时,承诺做到如下几点:
1、未经许可,不得擅自使用贵司软件;
2、与贵司业务往来过程中,自备相关业务软件开展工作;3、与贵司业务往来过程中,保证自有软件使用合法化;
4、与贵司业务往来过程中因使用非法软件而被追究法律责任时,由我司独立承担责任。
第八条 关于网络安全和数据安全,我司承诺做到如下几点:
1、我司承认接受贵司的秘密资料和数据。本承诺函中秘密资料和数据包括由贵司向我司通过口头、书面、电子或其他方式提供的关于技术和系统安全及其他方面的一切数据、报告、信息、翻译资料、预测和记录。
2、我司保证获取贵司数据的途径是合法合规的,不以任何方式获取与项目或工作无关的贵司信息,我司通过其他途径无意获得的贵司未公开发布的数据,同样遵守本承诺函的要求。
3、我司承认所获得的全部数据为贵司所有,贵司随时有权要求收回或销毁相关数据。
4、我司同意维护商业秘密资料和数据的保密性,不向任何第三方披露有关信息,不复制或公开数据内容,不超出限定的工作范围使用数据,不利用所掌握的数据牟取私利,除非由于合作的需要在必要的程度上向其法律顾问、会计师及雇员透露。我司同意在披露有关信息前,正式知会该法律顾问、会计师和雇员有关信息的机密性以及此承诺函的内容及要求。我司同意商业秘密资料只作为评估及协商双方合作的用途。
5、我司将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与项目无关的雇员或其他人知悉秘密资料和数据,并使接受或使用秘密资料和数据的我司工作人员履行本承诺函的要求,不得泄漏或不正当使用秘密资料和数据。我司对其内部违反本承诺函的要求给贵司造成的损失承担连带责任。
6、为妥善保护秘密资料和数据,我司承诺按照数据安全法律法规以及贵司数据安全管理制度的要求,对数据采取必要的访问控制、加密、脱敏等措施,并建立应急响应机制。
7、若我司发现数据被泄露或者其他过失造成数据泄露,将在时间向贵司报告,并按照应急响应机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泄露进一步扩大。
8、在本项目终止后,我司使用秘密资料和数据完毕,按贵司要求,将所有属于贵司的秘密资料和数据的书面载体(包括复印件、电子数据)悉数归还,或全部销毁。
9、如果我司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必须公开本承诺函项下的秘密资料和数据,必须立即以书面形式向贵司告知公开秘密资料和数据的基本情况,并配合贵司做好妥善安排或寻求法律救济。
(略)、对于我司在本承诺函生效之前或终止后,通过任何途径知悉或取得的有关贵司的重要信息,在本承诺函生效后,我司应参照本承诺函履行相应的保密义务。
(略)、我司在本承诺函中承担的保密义务,不因本承诺函所从属项目的中止或终止而解除,除非贵司书面同意我司免于承担本承诺函的保密义务。
涉及的相关秘密资料和数据包括以下内容:
(1)贵司的机构设置、人员名单、运行机置、专利技术、项目合同、项目文档、工程文档、资金收支、系统网络架构、数据和安全架构、账号密码。
(2)贵司在生产、管理、经营等活动中收集和产生的个人信息、生产数据、管理数据、共享数据等所有数据。
(3)贵司的计算机及其它辅助产品、安全产品的型号、数量、配置、运行状态等资料。
(4)贵司的应用系统名称、功能、业务类型、交易量、交易特征等信息。
(5)贵司的现有网络拓扑结构及其相关资料。
(6)贵司的业务流程、逻辑流程等资料。
(7)贵司计算机系统的漏洞信息。
(8)贵司现有安全机制及安全系统。
(9)贵司与其它公司的合作信息、合同。
((略))其他需要保密的信息资料和数据。
(略)、我司承诺,未经贵司书面同意授权,我司内部建设、运行、使用的系统/平台以及代码等载体上不出现广州地铁名称及广州地铁羊角标识。
第九条 如违反上述任一条款,我司将按照贵司制度相关规定承担相应的经济赔偿;如情节严重,贵司有权解除合同并追究由此导致的所有法律责任。
特此承诺!
承诺企业(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签字:
日期:(略)
附件六 广州地铁集团有限公司合作企业、分包商和个人不诚信行为管理办法
广州地铁集团有限公司合作企业、分包商
和个人不诚信行为管理办法(合同签订以新发布的版本为准)
1.目的
1.1为规范广州地铁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及其相关子公司合作企业和个人从事项目管理的行为,提高项目管理水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2.适用范围
2.1 适用的业务范围:(略)
2.1.1集团公司及其相关子公司管辖项目(包括合建、代建项目)的合作企业、分包商和个人;
2.1.2城市轨道交通(含城际铁路,下同)控制保护区内开展工程活动的参建单位、分包商。
2.2 适用的部门范围:(略)
3.规范性引用文件(包括编制依据)
3.1 广东省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管理办法
3.2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交通建设市场信用管理办法
3.3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交通建设领域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主体名单管理办法
3.4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铁路工程从业单位信用评价实施细则
3.5 广州市城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
3.6 广州地铁集团有限公司合同及供应商管理手册
3.7广州地铁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管理办法
4.管理原则
4.1 依法依规原则:(略)
4.2 “三公”原则:(略)
4.3 安全质量认定优先、处理从重原则:(略)
5.术语和定义
5.1 本办法所指的相关子公司,是指集团公司下属的各全资投资企业、承担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建设或运营的控股或参股投资企业。
5.2 本办法所指的二级单位,是指集团公司各部(室、中心)、集团公司工会,以及5.1条所述的相关子公司。
5.3 本办法所指的合作企业和个人,是指与集团公司及其相关子公司有合作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具体包括但不限于工程承包商、设备供应商、材料供应商、集成商、设计、咨询、监理、勘察单位、测量单位、检测单位、维保单位、服务单位、承租单位等与集团公司或其相关子公司有合同关系、管理关系的另一方(含外单位委托集团公司或其相关子公司代为管理的另一方),或投标响应单位(含联合体各方)及企业法定代表人、代理人、项目负责人等相关个人。城市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内工程活动的参建单位、分包商视同本办法所指的合作企业、分包商。
5.4 本办法所指的分包商是指参与集团公司及其相关子公司管辖项目的分包单位或城市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内工程活动的分包单位,原则上所有分包单位均须由总包方/总承方形成分包商清单并报备集团公司,合同经办部门须形成分包管理台账。
5.5 本办法所指的总承包企业是指在总承包合同承包人中,联合体成员与其他联合体成员间不存在母子关系的,总承包企业为该联合体成员;联合体成员与其他联合体成员为母子关系,总承包企业为母公司。
5.6 不诚信行为包括安全不诚信行为、工程质量不诚信行为、履约评价不诚信行为和其他不诚信行为等四部分。
5.7 限制合作(含限制投标,以下同):
5.7.1限制合作范围为:
5.7.1.1集团公司及其下属的二级的全资投资企业、控股投资企业、参股投资企业中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公司发包的所有业务;
5.7.1.2集团公司下属的二级的其他参股投资企业(以下简称“其他参股企业”)所发包的源自集团公司及其下属的二级的全资投资企业、控股投资企业、参股投资企业中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公司的业务;
5.7.1.3非我方主导的铁路项目及对应项目公司、(略)亿地块合作公司、基金公司、投融资公司、金融公司、银行等除外。
5.7.2限制合作形式包括但不仅限于:
5.7.2.1不得参与5.7.1条所述业务的投标;
5.7.2.2不得与集团公司及其下属的二级的全资投资企业、控股投资企业、参股投资企业中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公司有新的合同、管理关系,5.7.1.3条所述项目及投资企业除外;
5.7.2.3不得与其他参股企业有新的源自集团公司及其下属的二级的全资投资企业、控股投资企业、参股投资企业中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公司的业务的合同、管理关系,5.7.1.3条所述项目及投资企业除外;
5.7.2.4不得以分包商等身份与5.7.1条所述业务的承接人有新的合同、管理关系。
6.管理机构及职责
6.1 法律合约部
6.1.1 是合作企业/分包商和个人不诚信行为管理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牵头建立、管理、更新不诚信行为台帐,并在集团公司内网(法律合约部信息板块)发布。
6.1.2 统筹集团公司及其相关子公司管辖范围内合作企业、分包商和个人不诚信行为的管理。
6.1.3 负责复核招投标、履约评价不诚信行为处理初步意见,按照程序报批。
6.1.4 负责向省交通运输厅、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或市交通运输局报备限制合作的处理结果;负责组织对合作企业和分包商进行不诚信行为处理期内的评估、按照程序报批。
6.2 安全质量部
6.2.1 负责集团公司及其相关子公司管辖范围内合作企业、分包商和个人安全不诚信行为的管理。
6.2.2 负责就安全不诚信行为处理提出初步意见,按照程序报批。
6.2.3 负责督促相关部门落实集团公司对安全不诚信行为的处理。
6.2.4负责明确安全不诚信行为;负责修订安全不诚信行为处理标准、处理程序。
6.2.5 负责协调处理安全不诚信行为处理异议。
6.2.6 负责统筹安全(含文明施工)方面评估标准的制定、完善,参与评估审核,并参与履约评价过程审核。
6.2.7 负责牵头地铁设施保护办公室处理地保相关安全事件。
6.2.8 负责集团公司及其相关子公司管辖范围内合作企业、分包商和个人工程质量不诚信行为的管理。
6.2.9 负责组织按集团公司程序对工程质量不诚信行为的事实、责任认定,就工程质量方面不诚信行为处理提出初步意见,按照程序报批。
6.2.(略) 负责明确工程质量不诚信行为。
6.2.(略) 负责修订工程质量不诚信行为处理标准、处理程序。
6.2.(略) 负责协调处理质量不诚信处理异议。
6.2.(略) 负责统筹工程质量方面评估标准的制定、完善,参与评估审核,并参与履约评价过程审核。
6.3 集团纪委监察专员办纪检监察室
6.3.1 负责集团公司及其相关子公司管辖范围内合作企业、分包商和个人廉洁不诚信行为的管理。
6.3.2 负责复核廉洁方面不诚信行为处理初步意见,按照程序报批。
6.3.3 负责制定廉洁方面评估标准,参与评估审核。
6.3.4 负责修订廉洁方面不诚信行为处理标准、处理程序。
6.3.5 负责协调处理廉洁方面不诚信处理异议。
6.3.6 负责统筹廉洁方面不诚信行为评估标准的制定、完善,参与评估审核。
6.4二级单位
6.4.1事发相应二级单位负责就招投标、质量、安全、廉洁、履约评价等方面不诚信行为处理提初步意见,配合集团公司相关职能部门开展工作,将审定的限制合作的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合作企业/分包商。
6.4.2 负责制定履约评价管理办法,并对参建单位开展履约评价。
6.4.3 负责就其他方面不诚信行为提出初步意见、按照程序报批。
6.4.4 负责出具评估意见,配合评估事宜。
6.4.5 负责通过合同约定等方式确保集团公司下属各全资、控股、参股企业实施集团本办法。
7.管理要求
7.1 不诚信行为
7.1.1 合作企业、分包商在集团公司及其相关子公司范围内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视为安全不诚信行为:
7.1.1.1 生产经营场所发生人员死亡安全事故的。
7.1.1.2 发生基坑坍塌、隧道坍塌、高支模坍塌、结构坍塌、周边建筑物沉降、管线损坏、火灾、爆炸、系统设备失效等,虽无人员伤亡但造成重大社会负面影响的事件;以及文明施工差,一个自然年度(1月1日至(略)月(略)日,下同)内同一合作企业/分包商(或合作企业/分包商直属的具体实施单位)被2次挂黑牌警示或3次挂红牌警示。重大社会负面影响包括但不限于交通中断、大面积停水停电停气、大范围通信中断、人员紧急疏散、中断行车2小时以上、大面积运营晚点,或群体性事件等。
7.1.1.3城市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内工程活动的参建单位、分包商造成城市轨道交通隧道、城市轨道交通主体结构破损和其他城市轨道交通设施严重损坏的;或导致运营线路部分区间或线路连续中断行车1小时以上的。
7.1.2 工程质量不诚信行为:
7.1.2.1 由于质量问题对集团公司及其相关子公司列车运营功能、设备设施使用功能造成影响且无法挽回的;
7.1.2.2 凡是由设备设施使用单位在设施设备使用过程中,依据规范、标准、合同评定属于质量问题的,且经安全质量部及相关会议明确责任的;
7.1.2.3 凡同一个工地(设施)或设备供应商因为质量问题在一个自然年度内(从次整改通知单发出之日起)三次及以上被集团公司及其相关子公司要求停工整改的;
7.1.2.4 发生其他由质量问题而引起的重大社会负面影响事件的。
7.1.3 履约评价不诚信行为有:
7.1.3.1 在同一二级单位的同一类业务的履约评价中连续两次及以上排名处于末位档;
7.1.3.2 一个自然年度内,在集团公司及其相关子公司范围内履约评价累计三次及以上排名处于末位档;
7.1.3.3 履约评价由各二级单位自行制定制度明确末位档等相关规则并开展。
7.1.4 其他不诚信行为有:
7.1.4.1 投标中串通投标、任意弃标、提供虚假资料;
7.1.4.2 发生质量事故或安全事故造成社会负面影响需要面对媒体和进行危机公关,合作企业/分包商法定代表人在规定的时间内未到现场面对媒体进行危机公关的;
7.1.4.3 合作企业/分包商发生信访、维稳事件,或信访、维稳工作处置不力,给集团公司及其相关子公司造成不利影响的(参考《信访工作条例》第二十六条相关规定);
7.1.4.4 中标后转包工程、非法分包工程、非法转让业务的;
7.1.4.5 严重违反合同约定的,具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行为:
7.1.4.5.1 提供或使用假冒伪劣或以次充好产品、不符合国家规范规定材料的;
7.1.4.5.2 提供虚假资料的;
7.1.4.5.3 拒不履行合同且集团公司或其相关子公司发函后仍无正当理由不履约的;
7.1.4.5.4 工程竣工验收后,不出具质量保修书的,或质量保修的内容、期限违反规定的;
7.1.4.5.5 不履行保修义务或者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
7.1.4.5.6 关键工期进度滞后,关键项目里程碑节点履约管理不到位的;
7.1.4.5.7 现场施工管理责任履约不到位的;
7.1.4.5.8 贯彻落实集团公司及其相关子公司安全质量管理等方面制度要求不到位的;
7.1.4.5.9 其他经认定为严重违反合同规定的。
7.1.4.6 与集团公司或其相关子公司有合同、管理关系,或曾与集团公司或其相关子公司有合作关系,或以分包商身份参与集团公司或其相关子公司相关项目,或为集团公司或其相关子公司相关项目潜在投标人的单位(含所辖人员),在集团公司或其相关子公司项目范围内存在廉洁协议范本所列的不廉洁行为的;
7.1.4.7 拖欠农民工工资,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参考《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暂行办法》第五条);
7.1.4.8 为谋取非法利益,给集团公司及其相关子公司造成损失的;
7.1.4.9 因合作企业/分包商原因造成第三者财产重大损失的;
7.1.4.(略)未履行承诺函、保证书、声明等文件中所作出的承诺的;
7.1.4.(略)合同约定须支付人员更换违约金的同一管理岗位,在合同履行期间人员更换次数累计达三次及以上的(合同约定可免责的除外);
7.1.4.(略) 供应商在中选贷款后无法在规定时间内放款、中选债券主承销商后无法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债券发行的(合同约定可免责的除外);
7.1.4.(略) 经集团公司或其相关子公司认定的其他不诚信行为。
7.2 不诚信行为处理标准
7.2.1 有安全不诚信行为的,对合作企业/分包商和有关个人处以一定时期内的限制合作、事故扣罚、事故通报、安全约谈、不得参与评先等处理。
7.2.2 有质量、履约评价或其他不诚信行为的,对合作企业/分包商和有关个人处以一定时期内的限制合作、处理通报、不得参与评先等处理。
7.2.3 限制合作对象
7.2.3.1 在总承包项目中,如合作企业为总承包企业的,则限制合作对象为合作企业、合作企业直属的具体实施单位及其下属所有公司和具体责任分包单位及其下属所有公司。
7.2.3.2 在总承包项目中,如合作企业/分包商为总承包企业子公司的,则限制合作对象为合作企业/分包商及其下属所有公司和具体责任分包单位及其下属所有公司。
7.2.3.3 在总承包项目中,如合作企业/分包商为总承包企业孙公司的,则限制合作对象为合作企业/分包商及其下属所有公司、合作企业/分包商母公司及该母公司下属所有公司和具体责任分包单位及其下属所有公司;
7.2.3.4 如合作企业/分包商为上述企业性质以外的,则限制合作对象为合作企业/分包商及其下属所有公司和具体责任分包单位及其下属所有公司。
7.2.4 对安全不诚信行为的限制合作期
7.2.4.1 合作企业/分包商属于总承包企业且不属于事发项目具体实施单位的,或对事发项目具体实施单位仅有管理关系(不含监理)不承担现场具体实施工作的单位,对于安全质量部调查后认定需进行处理并通过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审议的处以:(略)
a)一个自然年度内发生2起重大社会负面影响事件或一个自然年度内发生2起一般事故的(该数量为所有该单位承建的集团公司及其相关子公司项目所发生的事件或事故的合计数,下同),合作企业/分包商和相关个人限制合作3个月至1年。对事发项目具体实施单位限制合作,按7.2.4.2条执行。
b)一个自然年度内发生1起较大事故的,合作企业/分包商和相关个人限制合作6个月至2年。对事发项目具体实施单位限制合作,按7.2.4.2条执行。
c)一个自然年度内发生5起(含)以上重大社会负面影响事件或发生5起(含)以上一般事故或发生3起(含)以上较大事故或发生1起(含)以上重大及以上事故的或三个自然年度内累计3次被给予限制合作处理的,合作企业/分包商和相关个人限制合作2年以上,并可在信用评价中对合作企业/分包商作扣分降级处理。对事发项目具体实施单位限制合作,按7.2.4.2条执行。
7.2.4.2 合作企业/分包商为7.2.4.1条所述合作企业/分包商类型以外的
7.2.4.2.1 有7.1.1.1条情形的,每起事故处理如下:
a)发生死亡1~2人的,合作企业/分包商和相关个人限制合作6个月至2年;
b)发生死亡3~9人的,合作企业/分包商和相关个人限制合作2年至4年;
c)一个自然年度内发生3起(含)以上重大社会负面影响事件或发生3起(含)以上一般事故或发生2起(含)以上较大事故或发生1起(含)以上重大及以上事故的或三个自然年度内累计3次被给予限制合作处理的,合作企业/分包商和相关个人限制合作4年以上,并可在信用评价中对合作企业/分包商作扣分降级处理。
7.2.4.2.2 有7.1.1.2条情形或7.1.1.3条情形的,合作企业/分包商和相关个人限制合作6个月至2年(具体处理标准详见附件)。
7.2.4.2.3 对发生安全不诚信行为,存在信息迟报、漏报的,在原有限制合作的时限上再增加限制合作期3个月;存在信息瞒报、谎报的,在原有限制合作的时限上再增加限制合作期6个月。
7.2.4.2.4 在限制合作期内被政府认定为责任事故的,安全质量部根据政府事故调查报告判断事故责任单位,事故责任单位限制合作期延长6个月;在限制合作期结束后,被政府认定为责任事故的,安全质量部根据政府事故调查报告判断事故责任单位,自政府认定之日起,事故责任单位限制合作期增加6个月。
7.2.5 对质量不诚信行为的限制合作期
7.2.5.1 合作企业/分包商为总承包企业的,对于安全质量部调查后认定需进行处理并通过集团总经理办公会审议的处以一个自然年度内发生2起第7.1.2.1条情形的,限制合作6个月。对合作企业/分包商直属的具体实施单位限制合作,有第7.1.2.1条情形的,限制合作6个月。
7.2.5.2 合作企业/分包商为总承包企业以外的,有第7.1.2.1条情形的,限制合作6个月。
7.2.5.3 有第7.1.2.2条情形的,合作企业/分包商限制合作期限为整个质量问题整改期。起算时点和解除时点以集团公司总经理办公会审定为准。
7.2.5.4 有7.1.2.3条情形的,合作企业/分包商为总承包企业的,因为质量问题在一个自然日年度内(从次整改通知单发出之日起)被集团公司或其相关子公司要求停工整改超过9次(含9次)的,则限制合作,直至整改完成。合作企业/分包商为总承包企业以外的,因为质量问题在一个自然日年度内(从次整改通知单发出之日起)被集团公司或其相关子公司要求停工整改超过3次(含3次)的,则限制合作,直至整改完成。起算时点和解除时点以集团公司总经理办公会审定为准。
7.2.5.5 有第7.1.2.4条情形的,限制合作6个月至2年。
7.2.6 对履约评价不诚信行为的限制合作期
7.2.6.1 在同一二级单位的同一类业务的履约评价中连续两次排名处于末位档的,或一个自然年度内,在集团公司及其相关子公司范围内履约评价累计三次排名处于末位档的,处以1年限制合作处理;
7.2.6.2 在同一二级单位的同一类业务的履约评价中连续三次排名处于末位档的,或一个自然年度内,在集团公司及其相关子公司范围内履约评价累计四次排名处于末位档的,处以2年限制合作处理。
7.2.7 对其他不诚信行为的限制合作期
7.2.7.1 有以下情形处以对应业务限制合作处理:
供应商在中选贷款后无法在规定时间内放款、中选债券主承销商后无法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债券发行的(合同约定可免责的除外),对于融资类项目、理财类项目和其他金融类项目,限制其对应产品类型6个月限制合作;
7.2.7.2其他情形视情节轻重处以6个月至2年限制合作处理(处理标准详见附件)。
7.2.8 合作企业/分包商有以下情形的,可处以永久限制合作的处理:
7.2.8.1 在集团公司及其相关子公司管辖项目范围内五年串通投标、弃标、提供虚假资料三种情形累计达两次的。
7.2.8.2 提供假冒伪劣产品且情节特别严重的。
7.2.8.3 集团公司或其相关子公司发函三次及以上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合同的。
7.2.8.4不廉洁行为情形严重的(如导致集团公司或其相关子公司人员职务犯罪)。
7.2.8.5 在同一二级单位的同一类业务的履约评价中连续四次或以上排名处于末位档的。
7.2.9 在限制合作期间再次有不诚信行为的,从重处理,限制合作时间自前起处理期末顺延。
7.2.(略) 事故扣罚。有第7.1.1.1条情形的,事故扣罚如下:
7.2.(略).1 工程类
7.2.(略).1.1 对工程承包商、设备供应商、材料供应商、集成商、设备维护维保单位,每死亡1人扣罚(略)万元。如被政府认定为责任事故,每死亡1人再追加扣罚(略)万元。
7.2.(略).1.2 对监理单位,每死亡1人扣罚(略)万元。如被政府认定为责任事故,每死亡1人再追加扣罚(略)万元。
7.2.(略).1.3 上述扣罚若与合同约定不一致,按从重原则进行扣罚。
7.2.(略).2 其他类。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扣罚。
7.2.(略) 不诚信行为通报。将不诚信行为及处理情况向集团公司及相关子公司及事发相应二级单位的所有相关合作企业进行通报。总承包企业有安全不诚信行为的,向其发函警示。
7.2.(略) 安全约谈。视情况由集团公司或事发相应二级单位约谈合作企业/分包商法人代表或合作企业/分包商子公司负责人。
7.2.(略) 参与评先要求
7.2.(略).1 对于合作企业/分包商为不属于事发项目具体实施单位或对项目具体实施单位仅有管理关系(不含监理)、不承担现场具体实施工作的总承包企业,若在评先年度内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a)未发生人员死亡的生产安全事故。
b)未发生重大社会影响的事件。
则在非限制合作期可参与年度的评先活动。
7.2.(略).2 除7.2.(略).1外的企业有不诚信行为的当年,及限制合作期所在年度均不得参与广州市轨道交通及集团公司范围内的任何评先活动。
7.3 不诚信行为的处理程序
7.3.1 安全不诚信行为认定及处理程序
7.3.1.1 限制合作,按以下流程处理:
7.3.1.1.1 发生安全不诚信行为后,安全质量部或地铁设施保护办公室(有第7.1.1.1条或7.1.1.2条情形的,由安全质量部汇报;有第7.1.1.3条情形的,由地铁设施保护办公室汇报)立即汇报集团公司总经理办公会,判定暂定处理对象和暂定处理措施,对合作企业/分包商和相关个人作出限制合作的暂定处理,暂定处理之日以集团公司总经理办公会判定之日起算。安全质量部负责将集团公司总经理办公会的意见告知法律合约部和事发相应二级单位。
7.3.1.1.2 安全质量部或地铁设施保护办公室(具体分工同7.3.1.1.1)立即组织调查,结合政府定性(适用于政府立案情形)和信息报送情况(如是否存在信息迟报、漏报、瞒报、谎报),对合作企业/分包商和相关个人提出处理建议,报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审定。安全质量部向法律合约部和事发相应二级单位告知审定结果。
7.3.1.1.3 根据集团公司总经理办公会或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审定结果,法律合约部负责将审定结果报省交通运输厅、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或市交通运输局备案;事发相应二级单位负责将审定结果书面通知合作企业/分包商。
7.3.1.1.4 暂定处理之日至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审定之日的期限计算在整个限制合作期内。
7.3.1.1.5 合作企业/分包商为总承包企业的,对合作企业/分包商的限制合作处理由安全质量部提出,报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审定并自审定之日起执行。
7.3.1.2 事故扣罚。事发相应二级单位依据事故通报,办理事故扣罚,事发相应二级单位负责督促合作企业缴纳扣罚。
7.3.1.3 事故通报。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审定结果后,安全质量部向集团公司各二级单位通报,事发相应二级单位向其所有相关合作企业及事故分包商通报。总承包企业有安全不诚信行为的,安全质量部一周内向其发函警示。
7.3.1.4 安全约谈。集团公司约谈的,由安全质量部组织进行;事发相应二级单位约谈的,由事发相应二级单位组织进行。
7.3.1.5 不得参与评先。党群工作部、集团公司工会、事发相应二级单位等依据事故通报,落实合作企业/分包商和相关个人不得参与评先。
7.3.2 工程质量不诚信行为认定及处理程序
7.3.2.1 限制合作
7.3.2.1.1 有第7.1.2.1、7.1.2.4条情形的,事发相应二级单位书面告知安全质量部;安全质量部负责认定不诚信行为事实、划分责任,提出处理的初步意见,报集团公司招标领导小组审定。相关合作企业/分包商和个人自集团公司总经理办公会审定之日起执行,法律合约部负责将审定结果报省交通运输厅、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或市交通运输局备案。事发相应二级单位负责将审定结果书面通知合作企业/分包商。
7.3.2.1.2 有第7.1.2.2、7.1.2.3条情形的,限制合作起算和解除时点认定程序均按照本条第7.3.2.1.1条执行。限制合作解除前,事发相应二级单位书面告知安全质量部质量整改完毕或通过验收。限制合作起算和解除时点以集团公司招标领导会审定之日为准。
7.3.2.2法律合约部依据集团公司总经理办公会审定结果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或市交通运输局备案。
7.3.2.3 不得参与评先。党群工作部、集团公司工会、事发相应二级单位等依据通报,落实合作企业/分包商和相关个人不得参与评先。
7.3.3 履约评价、其他不诚信行为认定及处理程序
7.3.3.1 履约评价单位/事发相应二级单位应就合作企业/分包商和个人不诚信行为提出初步意见,初步意见应包括不诚信行为简述、分析定性、处理建议等内容,该初步意见须通过履约评价单位/事发相应二级单位总经理办公会审议。
7.3.3.2 有7.1.4.1条招投标方面的不诚信行为的,由事发相应二级单位书面告知法律合约部,法律合约部提出复核意见。有7.1.4.6条属于廉洁方面的不诚信行为的,由事发相应二级单位书面告知集团纪委监察专员办纪检监察室,集团纪委监察专员办纪检监察室提出复核意见。其他方面的不诚信行为,由事发相应二级单位依据本办法内部复核。
7.3.3.3 履约评价单位/事发相应二级单位,将通过复核的初步意见送集团公司合同造价管理例会预审后,报集团公司总经理办公会审定。限制合作从集团公司总经理办公会审定之日起执行。法律合约部负责将审定结果报省交通运输厅、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或市交通运输局备案。事发相应二级单位负责将审定结果书面通知合作企业/分包商。
7.3.3.4 不诚信行为通报由履约评价单位/事发相应二级单位参照7.3.1.4条执行。
7.3.3.5 不得参与评先按照7.3.1.6条执行。
7.3.4 合约方为联合体的合作企业,有7.1.1.1条情形的,在调查认定前能界定责任的,对负有责任的联合体成员在暂定处理之日起被暂定限制合作;若需调查认定后才能界定联合体成员责任的,联合体内全部合作企业在暂定处理之日起被暂定限制合作,待调查认定后对负有责任的联合体成员,按照第7.2.3条限制合作,调查认定后对该次不诚信行为不负有责任的联合体成员不进行该次不诚信行为的处理。合约方为联合体的合作企业,有除第7.1.1.1条外情形的,须调查认定后对负有责任的联合体成员,按照第7.2.3条原则限制合作。
7.3.5 项目合同授予过程中,在结果通知书发出前,合作企业/分包商被作出限制合作处理的,视为不符合候选人条件,将按照评审结果依次上升递补,或重新招标/招商/比选;按规定无需发出结果通知书的,在合同签订前,合作企业/分包商被作出限制合作处理的,视为不符合合同签订人条件,将重新确定合同乙方单位。按《广州地铁集团有限公司合同计划管理规范》,完成相关流程审批(报批时已说明实施单位的性)确定的紧急项目及其实施单位,不受前述规定约束。
7.4 限制合作的解除
7.4.1 对因第7.1.1条、第7.1.2条不诚信行为被限制合作的合作企业/分包商,须按照《广州地铁集团有限公司不诚信合作企业、分包商评估管理规范》接受并通过相应评估后方可解除限制。
7.4.2 对因第7.1.3条、7.1.4条不诚信行为被限制合作的合作企业/分包商,一般情况下在限制期到期后自动解除。
7.4.3 为促进合作企业/分包商积极整改,对因第7.1.3条不诚信行为被限制合作的合作企业/分包商,若在限制期内出现一次重大立功表现(包括但不限于应急抢险、进度突出、为集团公司及其相关子公司获得国家级荣誉奖项等),或获得一次集团公司特别嘉奖,或在履约评价中获评一次优秀档,经立功、嘉奖所涉业务负责归口管理的职能部门或履约评价单位提报法律合约部复核,法律合约部复核无异议报集团公司总经理办公会审定后,可缩短其限制合作期三个月。
7.5 关联应用。若政府部门有颁布相关规定的,则执行相关规定并予以关联应用。
7.6 业务主办部门在发布公告时,须按照集团公司内网的“不诚信企业名单” (以公告发布前一工作日(略)时后下载的版本为准)更新公告中限制合作名单等匹配性内容。
8.支持文件
流程文件 | 编号 | 作业规范 | 编号 |
无 | | 广州地铁集团有限公司不诚信合作企业、分包商评估管理规范 | Q/GD-GL-HTGF-GF-(略) |
9.文档历史
版本号 | 修改内容及理由 | 拟制/修改责任人 | 发布日期 | 实施日期 | 批准者 |
1.0 | 首次编制 | 金晓光、陈立平 | (略)年4月(略)日 | (略)年4月(略)日 | 竺维彬 |
1.1 | 首次修订 | 邹锦峰 | (略)年5月8日 | (略)年5月8日 | 竺维彬 |
1.2 | 第二次修订 | 邹锦峰 | (略)年6月(略)日 | (略)年6月(略)日 | 竺维彬 |
2.0 | 第三次修订 | 邹锦峰 | (略)年7月(略)日 | (略)年7月(略)日 | 张林富 |
2.1 | 第四次修订 | 陈立平 | (略)年7月(略)日 | (略)年7月(略)日 | 王苹 |
2.2 | 第五次修订 | 陈立平 | (略)年9月7日 | (略)年9月7日 | 王苹 |
2.3 | 落实集团招领会要求,第六次修订 | 陈立平 | (略)年7月3日 | (略)年7月3日 | 王苹 |
2.4 | 落实集团总经会要求,主要对办法适用的部门范围进行修订 | 张欣欣 | (略)年9月(略)日 | (略)年9月(略)日 | 张贻兵 |
2.5 | 集团机构改革,对原总工程室、资源服务中心、安全监察部等部门的职责、名称进行了修订 | 张欣欣 | (略)年(略)月1日 | (略)年(略)月1日 | 张贻兵 |
2.6 | 一是根据业务管理需求,对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不诚信行为管理进行修订,二是根据集团公司合同招标审批流程优化调整要求,原制度中由集团公司招标领导小组会决策事项,改为由集团公司总经理办公会审定。 | 张欣欣 | (略)年7月(略)日 | (略)年7月(略)日 | 曹晓军 |
2.7 | 一是根据业务管理需求,对农民工工资管理、信访、维稳业务,以及贷款、债券业务相关的不诚信行为管理进行修订。二是根据集团组织架构调整,完善相关条款描述。 | 张欣欣 | (略)年3月(略)日 | (略)年3月(略)日 | 王晖 |
(略).附则
(略).1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原《广州地铁集团有限合作企业、分包商和个人不诚信行为管理办法》(文件编码:(略)
(略).2 本办法由法律合约部负责解释。
附件:(略)
附件七:(略)
附件八:(略)
附件九:(略)
检测服务承诺
招 标 人:广州地铁集团有限公司
投标人在此承诺,若投标人中标,投标人将严格按照投标文件检测服务方案落实投入,确保检测服务质量。如投标人未能按投标文件中保证的内容落实投入或因检测服务质量问题,致使工程质量及进度受阻,投标人将无条件服从招标人的安排,将投标人部分或全部的工作任务转交给由招标人委托的其他单位承担,投标人将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若投标人作为第二或第三中标候选人,当招标人拟委托投标人承担部分或全部的加工任务,投标人愿意服从招标人的安排,原则上按照中标单位的价格承担相关任务。
附件十:(略)
保密协议
(适用于合作、施工、提供服务单位)
发包人:(略)
项目业主:(略)
检测单位:(略)
鉴于各方签订珠三角城际轨道交通广佛环线佛山西站至广州北站段 合同(以下称“本合同”),为了明确发检测单位在本合同落实过程中的保密管理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有关法规,经过各方协商,达成以下协议:(略)
一、本协议所指的保密信息是指:(略)
(一)本项目所涉及标的领域、由发包人、项目业主以口头或书面方式向检
测单位透露或允许检测单位知悉的、除已成为公众知识信息外的,所有涉及发包人、项目业主商业信息和技术信息的书面资料或者其它形式的资料和信息,或发 包人、项目业主透露给检测单位但明确不得公开的资料和信息(包括口头或视觉 透露的资料和信息),以及由获得保密信息的检测单位任何雇员、代理、代表、顾问或派出人员(包括因执行本合同接触保密信息的离职人员)基于本项目或本 合同履行所作出的任何资料和信息。包含但不仅限于设备检测数据、图纸、数据 统 计 情 况、 过 程 分 析 报 告 、 结 果 报 告 ( 由 发 包 人 列 举 填 写 ) 等资料和信息。
(二)本项目所透露或提供的保密信息,其数据所有权、专门技术或知识、
商标、专利、以及其它知识财产权等,仍为发包人、项目业主所有。该保密信息不因透露或提供予检测单位、或因本协议之签署而成为检测单位所有;检测单位 也不因此而取得保密信息之任何授权或其它法律上的权利。发包人、项目业主并 不因本协议之签署而将发包人、项目业主专有的相关专利权、著作权、商标权或其他知识产权授权予检测单位。
二、保密义务
除发包人、项目业主明确授权外,检测单位对上述保密信息承担保密义务,并承诺遵守以下保密义务:(略)
(一)遵守国家法律和国家有关部门制定的保密法规,对保密信息进行保密。
(二)保证获取发包人、项目业主保密信息的途径是合法合规的,不得以不正当途径获取。
(三)除依据合同及法律规定外,未经发包人、项目业主同意,不得向任何第三方透露或披露获得的保密信息(不论该保密信息从何种渠道和途径获得),并且不得将保密信息用于本项目或本合同约定范围以外的任何目的及用途,例如 用于技术研究、论文发表、出版著作、授课演讲、学术讨论。
(四)采取有效措施将发包人、项目业主保密信息的传播限制至检测单位为履行本项目合同而需要知晓此保密信息的人员,仅在履行本项目项下的义务需要时复制该保密信息并做好保密工作。
(五)不得有损害发包人、项目业主利益的其他泄密和使用行为。
(六)保证对发包人、项目业主所提供的保密信息予以妥善保存,并采取有效的加密措施。如果发现保密信息被泄露或者自己过失泄露保密信息,并在时间向发包人、项目业主报告。
(七)若检测单位违反本协议的规定,发生泄密事件,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泄密进一步扩大,尽大可能消除影响。否则,检测单位应进一步就损失扩大部分承担违约以及赔偿责任。
(八)除了中国法律法规规定其有权获得保密信息的第三方在正式要求检测单位提供有关保密信息或经发包人、项目业主书面同意外,在任何情况下,检测单位均不得泄露保密信息(不论该保密信息从何种渠道和途径获得)。
保密信息的保密期限根据发包人、项目业主在保密信息上标识的期限执行(保密期限届满发包人书面通知延长的信息除外),未标识或明确保密期限的应视为为无限期 (已成为公众知识的信息除外)。
(九)在本项目终止后,检测单位应向发包人、项目业主归还所有的有形(书面材料等)保密信息,销毁所有的无形(如电子文件等)保密信息。
三、违约责任
(一)如果保密信息经由检测单位或其任何雇员、代理、代表、顾问以及所有派出人员(包括因执行本合同接触保密信息的离职人员)在法律法规规定的合
法范围之外泄露(不论是否属于有意泄露),不论是否已经造成发包人、项目业主的实际损失,发包人、项目业主均保留向检测单位追究责任的权力。
(二)检测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协议的,根据具体情节和造成的后果,发包人或项目业主有权对检测单位采取以下一种或多种处理办法:(略)
1.扣除检测单位合同履约保证金(如无履约保证金,则按照合同总价的 (略)% 支付违约金),如造成发包人、项目业主损失,还有权另行要求检测单位赔偿发 包人损失;
2.发包人、项目业主有权单方解除双方已签订的所有合同;
3.追究检测单位合同其他违约责任;
4.按照广州地铁集团合作企业和个人不诚信行为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三)本协议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大陆法律所管辖。如果检测单位违反本协议,检测单位同意向发包人、项目业主支付因争取执行其它本协议项下的权利而发生的一切合理费用和开支(包括但不限于法院费用和律师费用等)。
四、其他
(一)本协议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本协 议约定与本合同不一致的部分,以本协议约定为准。本协议未约定的内容,参照 本合同条款执行。
(二)自各方法定代表人或双方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合同专用章后生效。
(三)本协议一式叁份,发包人执壹份,项目业主执壹份,检测单位执壹份。
发包人:(略)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略)
日期:(略)
检测单位:(略)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略)
日期:(略)
项目业主:(略)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略)
日期:(略)
第三章 比选申请文件格式1. 比选申请文件格式1.1 比选申请函格式
比 选 申 请 函
(项目名称:(略)
广州地铁集团有限公司:
(1). 经考察现场和研究上述工程合同的合同条款、规范、工程量清单和其他有关文件后,我方愿以人民币 (大写)元申请承包此项目。
(2). 一旦我方中选,我方保证在收到开工通知后_____天开工,并在开工通知所限定的时段的后一天算起的______ 天内完工并移交整个工程。
(3). 我方同意本比选申请文件的有效期按“比选申请须知” 第(略).1条的规定为开启比选申请文件日期之后的 天。在此期间内我方的比选申请有可能中选,我方将受此约束。
(4). 除非另外达成协议并生效,你方的中选通知和本比选申请书将构成约束我们双方的合同。
(5)本公司承诺遵照《广州地铁集团有限公司合作企业、分包商和个人不诚信行为管理办法》规定,在中选通知书发出前发生不诚信行为,导致被广州地铁集团限制投标和限制合作的。我司将放弃候选人、合同签订人资格。
……
比选申请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地 址:(略)
银行帐号:(略)
日 期:(略)
1.2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及授权书格式
法定代表人证明书
()第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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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权委托证明书
()第 号
兹授权为我方委托代理人,其权限是: 有效期限: 附:(略)年龄:身份证号码: 注册号码:企业类型: 经营范围: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签名或盖章) 授权单位:(略) 年 月日 |
|
注:(略)
2.合同条款响应情况
□完全响应合同内容
□不完全响应合同内容,不响应的内容为: / 。
(说明:(略)
3. 组织机构和拟派人员
(说明:(略)
4. 拟投入主要设备
(说明:(略)
5. 检测大纲
(说明:(略)
6. 廉洁承诺书
廉 洁 承 诺 书
本单位就参加_____________项目比选工作,郑重作出如下承诺:
我公司已经充分阅读并清楚理解比选要求,我公司参加比选所提供的所有材料是真实、合法的。作为比选申请人,我公司保证不与其他参选单位围标、串标,不出让比选资格,不向业主、评审小组成员行贿和私下联系,同时不出现其他不廉洁行为,如有违反上述规定,本公司愿意接受在一定时期内(6个月至2年,具体期限由贵公司确定)不得参与贵公司管辖项目的比选及投标等处罚,并愿意承担由此带来的法律后果;如果中选,本单位愿意与贵公司签署并执行《廉洁协议》。
特此承诺!
承诺企业(盖法人公章):
地 址:
法定代表人签字:
(或)授权代表人签字:
日 期: 年 月 日
7. 其他
第四章 业主需求书
一、工作要求
1. 项目概况
(1)招标项目名称:(略)
(2)工程建设规模:(略)
广佛环线佛山西站至广州北站段(简称广佛西环)位于佛山市东北部、广州市的西北部,是珠三角城际轨道交通网重要组成部分。线路起自佛山西站,经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里水镇、广州市花都区炭步镇、秀全街道和白云区江高镇,止于广州北站。
广佛西环新建线路长度(略).(略)km,全线新建狮山东、大榄、官窑南、和桂、炭步、花都港和神山北7座车站,设地下区间1处、牵引变电所1处、城际铁路职业训练段1处、维修工区1处、派出所1处。
2. 消防设施检测工作内容
投标人需根据法律法规标准及行业标准要求,并结合广佛西环线路的实际情况开展消防设施检测,并满足以下要求:(略)
(1)消防设施检测技术服务技术标准应严格按照相关消防法规、标准及消防设施、建筑防火的设计、施工、验收规范要求开展,消防设施检测具体内容为广东省标准《建筑防火及消防设施检测技术规程》(DBJ/T(略)-(略)-(略))中列支的所有消防设备/设施种类(本工程已设计并施工的项目)。
备注:(略)
(2)中标人应严格按照我国相关消防检测技术标准开展第三方技术服务工作:(略)
(3)合同签订后,中标人需与业主方相应管理部门人员共同制定相应检测工作计划和双方配合要求。检测过程中由甲方人员负责现场请点,对相关检测表格中的内容及发现的问题进行双方签名确认。
(4)若检测过程中中标人提出有不符合相应规范/标准需业主整改
的问题时,需附上具体规范/标准名称及条款内容,并及时通知业主组织整改;本项目结束日期前,业主完成整改后将通知中标人进行复检,中标人需无偿进行复检,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进行复检。
(5)工器具及材料设备
本项目进行消防设施检测所需所有工器具、材料设备以及作业所需辅助工具均由投标人进行提供,具体以满足本项目实施为准。
(6)需配备的劳保防护用品及配发标准
本项目进行过程中投标人人员所需所有劳保防护用品均由投标人进行提供,具体以满足本项目实施为准。
(7)配合业主完成消防验收相关工作
消防设施检测单位在出具初步检测报告后须协助业主针对所发现问题开展消防整改(例如:(略)
3. 适用规范标准
消防设施检测技术服务单位应遵照下列(但不限于)施工技术标准和规范进行消防设施检测,下列技术标准版本如有更新,
应遵照新版本执行。
建筑消防设施检测技术规程(GA(略)-(略))
建筑防火及消防设施检测技术规程(DBJ T(略)-(略)-(略))
地铁消防设施检测技术规程(DBJ T(略)-(略)-(略))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略)-(略))
地铁设计防火标准(GB(略)-(略))
建筑电气防火检测技术规程(DBJ/T(略)-(略))
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略))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微型消防站建设标准(试行)》
《消防控制室通用技术要求》
建筑消防设施维护管理(GB(略))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GB(略)-(略))
火灾报警控制器技术条件(GB(略)-(略))
火灾显示盘通用技术条件(GB(略)-(略))
可燃气体报警控制器技术要求和试验方法(GB(略)-(略))
可燃气体探测器(GB(略)-(略) GB(略).1-(略))
低压配电设计规范(GB(略)-(略))
消防应急灯具(GB(略)-(略))
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 (略)-(略))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略)-(略))[(略) 年版]
水喷雾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略)-(略))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GB(略)-(略))
通风与空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略)-(略))
防火门(GB(略)-(略))
防火卷帘(GB(略)-(略))
人民**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略)-(略))
人民**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略)-(略))
二氧化碳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略)-(略))[(略) 年版]
气体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GB(略)-(略))
七氟丙烷(HFC-(略)ea)洁净气体灭火系统设计规范(DBJ(略)-(略)-(略))
干粉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略)-(略))
干粉灭火系统部件通用技术条件(GB(略)-(略))
固定消防炮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略)-(略))
地下铁道设计规范(GB(略)-(略))
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略)-(略))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略)-(略))
手提式灭火器 部分:(略)
灭火器维修与报废规程(GA(略)-(略))
推车式灭火器(GB(略)-(略))
消防安全疏散标志设计、施工及验收规范(DBJ/T(略)-(略)-(略))
消防安全标志设置要求(GB(略)-(略))
大空间智能型主动喷水灭火系统技术规程(CECS (略):(略)
细水雾灭火系统设计、施工及验收规范(DBJ/T(略)-(略)-(略))
细水雾灭火系统及零部件性能要求及试验方法(DB(略)/(略)-(略))
吸气式感烟火灾探测报警系统设计、施工及验收规范(DBJ(略)-(略)-(略))
IG-(略) 气体灭火系统设计、施工及验收规范(DBJ/T(略)-(略)-(略))
气体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略)-(略))
建筑工程消防验收评定规则(GA(略)-(略))
消防联动控制系统(GB(略)-(略))
线型光束感烟火灾探测器(GB (略)-(略))
钢质防火卷帘门通用技术条件(GB(略)-(略))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略)-(略))
国家、省市相关的地铁消防安全管理和消防设施检测相关技术标准及工程施工验收规范等。以上标准和规范仅供参考,但不限于此。
二、成果文件要求
1. 成果文件的组成:(略)
2. 成果文件的份数要求:(略)
第五章 工程量清单
第六章 评审办法
章 评审机构
1.1依法组建评审小组。评审小组的评委人数为 5人。(评委总人数须为5人以上单数(不含党委办公室监督人员))
1.2评审小组的职责及守则:
1.2.1根据评审细则,对比选申请文件进行认真评审,完成评审报告;
1.2.2向业主报告评审意见,推荐合格的中选候选人。
第二章 评审人员守则
所有参加评审人员必须遵守国家、地方政府制定的有关工程招标投标的法则、规定,遵守有关项目比选的保密制度;如果发现评委徇私,违反纪律,则取消其评审资格。
全体参与评审人员:
⑴ 必须遵守评审纪律、不得泄密;
⑵ 必须公正、不得循私;
⑶ 必须科学、不得草率;
⑷ 必须客观、不得带有成见;
⑸ 必须平等、不得强加于人;
⑹ 必须严谨、不得随意马虎。
第三章 评审依据
3.1 评审工作严格执行国家颁布的有关法规,邀请比选文件是比选申请单位编制比选申请文件的基础和评审的依据。主要资料和文件包括:
(1) 邀请比选文件、评审办法及其补充通知;
(2) 邀请比选申请文件及澄清问题书面资料;
4.2.1评审小组根据下表“有效性评审表”对比选申请文件进行评审,只有实质性响应的比选申请文件才能视为通过。 评委以记名方式表决,通过的票数分别超过各组评委半数的比选申请人有资格进入下一阶段的评审,否则将被淘汰。
2. 如对本表中某种情形的评审意见不一致时,以评审小组过半数成员的意见作为评审组对该情形的认定结论。
评审小组对通过技术评审的比选申请人进行价格评审。在评审中发现比选报价中有疑问或问题时,可向比选申请人提出澄清,但这种澄清不应使其它比选申请人处于不公平的地位,澄清结果应以书面形式答复。
评审小组将通过有效性审查的比选申请人的各项报价和总体报价是否清楚、完整,若发现比选申请人报价有不清楚、不完整的地方,允许比选申请人澄清,但这种澄清不应使其他比选申请人处于不公平的地位,澄清结果应以书面形式答复。对报价有重大不清晰情况而又不能做出合理解释的比选申请人,取消其可能备选的资格。价格复核的原则如下:
(2)当单价与数量的乘积与总价不一致时,以单价为准,修订总价。但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误的除外。当各分项的合价的总和与比选申请总价不一致时,以各分项的合价的总和为准。
通过有效性审查的比选申请人大于或等于5家的,去掉高和低比选报价后,以剩余比选申请人的比选报价的算术平均值作为评审参考价(PC);通过有效性审查的比选申请人小于5家的,以比选申请人的比选报价的算术平均值作为评审参考价(PC)
通过有效性审查的比选申请人的比选报价为PT,当PT等于PC时,得(略)分,PT每高于1%PC时,扣1分,每低于1%PC时,扣0.5分,扣至0.5分为止,得比选报价评分,精确到小数点后两位。偏差率四舍五入保留1位小数,报价偏差率不足1%的,按直线内插法计算投标报价得分。
评审小组对通过有效性审查的比选申请人按其综合评分由高到低顺序进行排序,综合评分由高到低依次推荐为中选候选人、第二中选候选人和第三中选候选人。如果得分相同时,以比选报价低者排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