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投标人必须具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建筑工程总承包三级及以上资质或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二级及以上资质。同时具有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3.2投标人须具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工程设计综合甲级资质,或建筑行业(建筑工程)设计乙级及以上资质,或建筑装饰工程设计专项乙级及以上资质。
3.3投标人(或联合体中文物保护方)须具备省级及以上文物行政部门核发的有效的可移动文物修复资质证书,且业务范围须包含陶器,或砖瓦,或石器,或文物保存微环境控制技术保护类别。
3.4拟派往本项目的项目负责人具有建筑工程专业二级及以上注册建造师资格,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证B证证书。项目负责人不得同时在其他在建工程项目中任职,须提供无在建承诺。
4.本项目接受联合体参与投标。
4.1本项目接受联合体投标。联合体成员数量不超过3家(含牵头人)。
4.2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投标的,联合体各方均应当符合政府采购法第(略)条规定的条件;
联合体中的供应商按照联合体分工明确联合体牵头人,联合体牵头人作为投标全权代表,代表所有联合体成员负责执行一切与该项目招投标活动有关的事项,投标文件由牵头单位统一组织(含盖章),应答材料可由联合体各方回应,如是成员单位的应答材料由成员单位在相关材料的扫描件上加盖公章并加盖牵头单位公章,否则无效。
5.联合体各方应按招标文件规定的分工分别具备相应资质:
5.1牵头人可由设计方或施工方担任;
5.2设计工作由具备本项目设计资质要求的联合体成员承担;
5.3施工工作由具备本项目施工资质要求的联合体成员承担;
5.4盐灶本体保护修复工作由具备本项目文物保护修复资质要求的联合体成员承担。
6.联合体各方应当签订联合体协议书,明确约定各方拟承担的工作和责任,并将联合体协议书连同投标文件一并提交。联合体各方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在本项目中投标,否则相关投标均无效。
7.联合体中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采购人签订采购合同;联合体牵头单位作为联合体代表,负责项目履约总协调、对外接收采购人指令、办理款项结算等工作;联合体各方成员就中标项目全部义务共同向采购人承担连带责任。联合体协议作为采购合同不可分割的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