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分所或分公司应在总所、总公司的授权下,以总所或总公司名义参加磋商活动、递交响应文件、合同谈判、签订及处理与之有关的一切事务(需同时提供授权证明材料、总所或总公司的营业执照、分所或分公司的营业执照)。不属于分支机构的无需上传以上证明材料;
3.2供应商必须取得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提供有效证书扫描件。
3.3政府采购信用承诺
根据《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推行信用承诺制的通知》宁财购通〔(略)〕5号规定,在政府采购资格审查环节,供应商只需提供书面《南京市政府采购供应商信用承诺书》(详见第六章附件四),即可替代以下证明材料:
(1)符合国家相关规定的财务状况报告;
(2)依法缴纳税收的证明材料;
(3)依法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证明材料;
(4)具备履行政府采购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证明材料;
(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证明材料;
(6)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证明材料。在“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查询截图,截图需显示截图日期和时间。
供应商在中标(成交)后,应按采购文件要求,将上述由信用承诺书替代的证明材料提交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核验。经核验无误后,由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发出中标(成交)通知书。
供应商涉及以下情形的,不适用信用承诺:
(1)供应商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2)被相关监管部门作出行政处罚且尚在处罚有效期内;
(3)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不适用信用承诺的情形。
供应商对信用承诺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承诺书签署日期应当在采购公告发布之日起至递交投标(响应)文件截止日,法定代表人应当手写签名且可辨认为法定代表人姓名,否则视为无效。如作出虚假信用承诺,视同为“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违法行为。
3.4拒绝下述供应商参加本次采购活动:
(1)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提供声明函,格式参考第六章附件三)
(2)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初审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参加本项目的采购活动。
(3)供应商被“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提供查询截图,截图需显示截图日期和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