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等规定,汉源县烟草专卖局在充分调研和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建议的基础上制定了《汉源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草案)》,(略)年9月8日,经汉源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听证会讨论,并经法制审核,形成了《汉源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现予以公告,自(略)年(略)月(略)日起施行。
汉源县烟草专卖局
(略)年9月(略)日
汉源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
章 总则
条为加强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管理,规范烟草制品零售市场秩序,促进烟草市场健康发展,保护烟草制品经营者、消费者及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施条例》《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结合汉源县实际,制订本规划。
第二条 本规划适用于汉源县行政辖区内烟草制品零售点(不含电子烟,以下简称“零售点”)的合理布局管理。
第三条 本规划所称零售点是指依法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开展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经营场所。
第四条本规划所称雪茄烟零售点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专门从事雪茄烟零售业务的经营场所。
第五条烟草制品零售点布局遵循合法合规、满足需求、公开便民、分区规划、动态平衡和“一址一证”的原则,采用“容量+间距”管理模式,对汉源县各区域市场单元内的零售点进行布局。
第六条 本规划综合考虑辖区内的人口数量、交通状况、经济发展水平、消费能力等因素确定单元格区域容量。同时,根据辖区内社会经济发展变化,进行定期评估和动态管理。
第七条 本规划所称单元格是指以乡镇(街道)行政区划、行政村(社区)等平面区域为基础,按照相对独立、便于管理的标准划分的若干市场区域。
第二章 合理容量测算及单元格划分
第八条 按照供需平衡原则,保持零售点设置与市场需求相适应,综合汉源县零售点设置现状、烟草制品供给、卷烟市场需求、区域经济发展等情况,根据地方政府及烟草部门相关官方数据,综合测算辖区零售点合理容量。
第九条汉源县烟草专卖局按照乡镇、社区、行政村等将烟草制品零售市场划分为一级、二级单元格,科学设置各级单元格零售点容量,并向社会公布后实施。
单元格内零售点数量达到容量上限的,不再新增零售点,但符合本规定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情形的除外。
第三章 合理布局模式和标准
第十条 在二级单元格内,区分一般和特殊区域,并采取不同布局模式和标准。
(一)一般区域采取“容量+间距”的模式设置零售点,即新增零售点应当同时符合单元格容量和间距要求。具体设置标准详见《汉源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容量规划表》(附件1)。
(二)特殊区域采用总量控制的模式设置零售点,不受所在单元格容量和间距限制,也不作为所在单元格内一般区域零售点布局的参照点。
1.车站候车大厅、高速公路服务区或停车区内可设置1个零售点;
2.营业面积(略)㎡以上文化娱乐场所、饭店、宾馆、酒店、商场内设有(略)㎡以上独立商品销售场所的,可设置1个零售点;
3.封闭管理的旅游景区内,可设置1个零售点。旅游景区的游客接待中心、旅游驿站、便民服务点,设有固定商品销售场所的,可设置1个零售点;
4.部队、**等相对封闭区域内,可设置1个零售点;
5.大专以上高等院校内,可设置2个零售点;
6.具备安全措施保障的加油(气)站便利店内,可设置1个零售点;
7.独立住宅小区的临街商铺,住户(略)户以下的设置1个零售点,每增加(略)户可增设1个零售点;
8.各独立区域商业步行街、商业集中区、集贸市场内正常营业的固定商铺户数达到一定的,可设置零售点,详见《汉源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容量规划表》(附件1);
9.货物集散中心、物流园区、工业园区内员工人口数达(略)人以上的,可设置烟草制品零售点1个。
第十一条 符合下列情形,可适当放宽零售点总量、间距限制。
(一)营业面积(略)㎡以上、且服务时间在(略)小时以上的便利店、烟酒商店。在不超过所属区域内零售点设置总量的前提下,可适当放宽零售点间距限制,放宽后的间距应控制在该零售点所在区域规定间距的(略)%以上。
(二)营业面积(略)㎡以上的超市。不受所在单元格区域容量和间距限制,也不作为所在单元格内一般区域零售点布局的参照点。
第十二条 符合以下情形,持有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办理注销或歇业,并按原经营地址重新申请领取许可证的,不受所在单元格区域零售点容量上限和间距限制,但具有第十八条规定情形的除外。
(一)企业类型改变的(原许可证系享受优惠办证条件办理的除外)。
(二)企业内部转制改变经营主体的。
(三)家庭经营的个体工商户,因持证人死亡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持有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注销后,其配偶、父母或子女在(略)日内重新申领的。
(四)持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国有企业,按照国家关于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的要求,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为国有控股的混合所有制企业的。
第十三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因经营地址变化重新申领或变更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可以适当放宽零售点间距限制。放宽后的间距应控制在该零售点所在单元格区域规定间距的(略)%以上,且同一申请人在本地只能放宽1次。
(一)因道路规划、城市建设等客观原因造成无法在核定经营地址经营,持证人在汉源县内申请变更经营地址或办理歇业后3年内重新申领的。
(二)经营场所位于中小学校、幼儿园周边的持证人,配合清理整治工作,在汉源县内申请变更经营地址或办理歇业后1年内重新申领的。
(三)经营场所位于中小学校、幼儿园周边的持证人,配合清理整治工作迁址经营后,因原中小学校、幼儿园搬离、关闭等情形导致清理原因消除,迁回原址经营重新申领的。
第十四条 军烈属、享受国家低生活保障补助、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残疾人等社会弱势群体且由本人或直系亲属(仅限配偶、父母、子女或法定监护人)实际经营的,可以适当放宽零售点间距限制。放宽后的间距应控制在该零售点所在区域规定间距的(略)%以上,且同一申请人在本地只能放宽1次。
军烈属包括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
残疾人指较高级别的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言语残疾和肢体残疾,具体包括:
(一)视力残疾:(略)
(二)听力残疾:(略)
(三)言语残疾:(略)
(四)肢体残疾:(略)
第十五条为优化零售点业态布局,与卷烟经营互补性不强的娱乐服务和其他类业态零售点数量不得超过辖区内零售点总量的3%,且间距不低于(略)米。
娱乐服务和其他类业态主要包括但不仅限于如主营鞋帽服饰、报刊文具、水果药品、五金交电、文化体育、粮油彩票、宠物店、美容美发、修理修配、洗涤护理、中介劳服、按摩健身、医疗器械、种子饲料、建材装潢、金融证券、电脑手机通信器材、仪器仪表、金银珠宝、香烛祭祀、家纺皮具、家私电器、鲜花渔具、广告文印、寄卖行(当铺)网吧、酒吧、水吧、咖啡馆、茶楼、KTV等。
第十六条雪茄烟零售点布局按照以下方法施行:
(一)布局方法。雪茄烟零售点的设置实行总量控制模式,达到总量上限时,不再新增雪茄烟零售点,按照“退一进一”原则办理,具体设置数量以《汉源县雪茄烟零售点总量规划表》(附件2)为准,向社会公布后实施。
(二)数量管理。雪茄烟零售点指导数量综合考虑市场需求、市场容量和零售点合理利润以及人口数量、经济发展水平、消费行为习惯等因素,每年初对辖区雪茄烟零售点总量进行评估测算,确定该年度雪茄烟零售点设置总量上限,并向社会公布后实施。
(三)许可范围。雪茄烟零售许可,指申请人选择许可范围仅为雪茄烟本店零售。
(四)其他方面。雪茄烟零售点不受所在单元格容量和间距限制,也不作为所在单元格内一般区域和特殊区域零售点布局的参照点。变更、添加卷烟经营范围的,需符合所在单元格区域内卷烟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容量和间距要求。
第十七条雪茄烟零售点应有专门用于雪茄烟陈列、展示的设施,有能够恒定维持雪茄烟储存所需湿度、温度条件的设备设施,有满足雪茄烟品鉴条件的区域、工具及良好通风条件的品鉴环境。
第四章 不予发证情形
第十八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设置零售点:
(一)申请主体资格方面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2.外商投资的商业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或以特许、吸纳加盟店等其他外商再投资形式变相经营的,但国家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明文规定的例外情形除外;
3.被取消从事烟草专卖业务资格不满三年的;
4.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作出不予受理或者不予发证决定后,申请人一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5.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被撤销后,申请人三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6.未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专卖品业务,并且一年内被执法机关处罚两次以上,在三年内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7.未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专卖品业务被追究刑事责任,在三年内申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二)经营场所方面
1.无固定经营场所的;
2.经营场所与住所不相独立的;
3.同一经营场所已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且还在有效期内的;
4.经营场所存在安全隐患,且不具备安全保障措施,不适宜经营卷烟的,包括但不限于经营或存放有毒有害、易燃易爆、放射性物品的场所。具备安全保障措施的加油(气)站便利店除外。
(三)经营方式方面
1.利用自动售货机(柜)、无人超市、电玩游戏机等自动售货形式,销售或者变相销售烟草制品的;
2.利用信息网络销售烟草制品的。
(四)特殊区域方面
1.中小学内部及进出通道口向外延伸(略)米区域内,幼儿园内部及进出通道口向外延伸(略)米区域内;
2.医疗卫生机构内部依照当地政府或机构明确规定不能设置烟草制品零售点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烟草专卖局规定的其他不予发证的情形。
第五章 布局规划调整及办理
第十九条汉源县烟草专卖局根据相关情况变化,每年初对辖区零售点合理容量进行评估测算,确定该年度各单元格区域零售点容量上限后,调整合理布局容量规划表,并通过政府网站、公示栏等渠道向社会公布后实施。
第二十条因单元格区域零售点数量达到规划容量上限,对申请新办烟草零售许可证无法审批发放的申请人,按照《汉源县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办理排队轮候制度》(附件3)的规定,进行排队轮候管理。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规划所指“以上、以下、多”均包含本数。“不少于、不超过、不低于”不包含本数。
第二十二条本规划所称业态具体认定标准参照《零售业态分类》国家标准进行核定,实地核查无法认定业态的,视为其他业态。
第二十三条本规划中“与住所相独立”是指经营场所与住所之间使用砖墙、钢筋混凝土墙或木结构等材料完全隔离。
第二十四条本规划所称营业面积是指经营场所房产证明载明的套内建筑面积(包括房产证、不动产权证、已备案的购房合同)或职能部门出具的书面证明载明的面积。互不连通的经营场所、私自搭建及房屋所建夹层、仓库、办公室、院坝等面积不纳入营业面积范畴。房产证明面积模糊不清、无法认定的,以两名以上烟草专卖执法人员实地勘验核查的面积为准。
第二十五条本规划所称中小学是指普通中小学校、特殊教育学校、中等职业学校、专门学校。本规划中的幼儿园是指经教育主管部门认可、具备合法办学资质的幼儿园。中小学、幼儿园进出通道口是指中小学、幼儿园主要供未成年人通行的通道。
第二十六条本规划所称“独立区域”指与周边其他区域的功能、管理、人流相对分开的,有独立功能的一片区域。
第二十七条本规划所称商业步行街、商业集中区,是指由相关政府部门指定规划的商业活动集中的街道,由零售业、服务业商店等作为主体,商铺集中构成的区域。
第二十八条本规划所称集贸市场,是指农贸市场、商贸市场、专业性商品批发市场等。
第二十九条本规划中烟草制品零售点经营场所在实地勘验测量时按照《汉源县烟草制品零售点间距测量规则及标准》(附件4)进行实地勘验测量。
第三十条 因城乡建设、拆迁等原因,造成区域范围、名称发生改变的,合理布局标准按本规划公布之日实际划分区域设定标准执行。
第三十一条本规划从发布之日起(略)日后起施行,有效期为五年,原《汉源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汉烟法〔(略)〕1号)同时废止。
第三十二条 本规划由汉源县烟草专卖局负责解释。
附件1:(略)
附件2:(略)
附件3:(略)
附件4:(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