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项1(1)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同时参加本标项的政府采购活动。;(2)根据《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规范政府采购供应商资格设定及资格审查的通知》(浙财采监〔(略)〕(略)号)第六条规定,金融、保险、通讯等特定行业的全国性企业所设立的区域性分支机构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依法办理工商、税务和社保登记手续,获得总公司(总机构)授权或能够提供房产权证或其他有效财产证明材料,能证明其具备实际承担责任的能力和法定的缔结合同能力;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依法办理工商、税务和社保登记手续,能够提供房产权证或其他有效财产证明材料,能证明其具备实际承担责任的能力和法定的缔结合同能力。;(3)电子交易平台运营机构,以及与该机构有直接控股或者管理关系可能影响采购公正性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该平台进行的政府采购项目电子交易中投标、响应和代理政府采购项目。;接受联合体,联合体参加本标项的政府采购活动应满足以下条件:(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