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承租要求: 1、承租方须亲自勘验标的,标的状况以勘验时的实际情况为准,租金不因标的面积及车位数量变化而调整。承租方须在对标的状况及交易风险进行充分调查研判后,按照公告的要求向中心提出承租申请并交纳保证金到中心指定银行账户。各意向承租方一旦提交报名申请并交纳保证金,即表明已完全了解与认可标的状况及相关约定,自愿接受标的的全部现状与瑕疵,并愿承担一切责任与风险,同时不得以不了解标的状况或标的有瑕疵、租赁合同条款存在问题、实际租赁面积存在误差、否则视为违约,出租方将按照约定处置保证金。 2、竞价结束时的高报价者即为终承租方,终承租方须在竞价结束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签订《电子竞价成交确认书》并将《承租申请书》原件、自然人身份证或法人营业执照等纸质报名资料(复印件的签字或盖章)递交至中心,双方应于竞价结束之日起(略)个工作日内签订《租赁合同》,终承租方需在《租赁合同》签订且收到交易中心发送的交款账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按照《电子竞价成交确认书》中明确的金额支付除保证金以外的剩余租金及交易服务费到中心指定账户。后续租金由出租方和承租方自行结算,剩余年度的租金在上一年度租期到期前1个月,由终承租方直接打入出 租方指定账户,以后年度以此类推。 3、中心在收到年度租金及交易服务费后3个工作日内出具交易凭证,并将年度租金转付至出租方指定银行账户。出租方收到租金和押金后(略)个工作日内与承租方办理完毕标的移交手续。标的移交之日起,承租方因未按约定时限及时办理与收费停车场相关的经营手续导致停车场停车秩序混乱,给出租方造成不利影响或造成第三方财产损失、人身伤害等,均由承租方承担全部责任及相关方经济损失,与出租方无关。若发生上述情况,出租房有权扣除全部承租押金并收回出租标的。 二、标的的使用(经营)要求: 1、出租标的仅作为收费停车场使用,不得改变用途,否则出租方有权解除租赁合同,无偿收回出租标的,并追究承租方违约责任。 2、承租方必须合法经营,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所在地方规章制度,并服从出租方统一管理; 3、承租方必须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能够独立承担经营活动中所产生的债权、债务,独立承担工商、物价、税务、劳动、安全等方面的法律责任,不得转租、分租、出借、转让所承租标的或以其他方式将承租标的让与他人使用,否则出租方有权没收全部押金并无条件收回标的; 4、承租方相关经营许可手续、营业执照等须在开业经营前向出租方进行备案,标的租赁期间,承租方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不得随意变更,且经营项目与经营内容须与经营范围相符合。承租方如违反上述情形即视为违约,出租方一经发现,立即单方解除租赁合同,并按租赁合同约定追究违约责任; 5、承租方不得利用出租标的违法违规经营;不得以借用、影射等方式,利用出租方名义开展任何经营活动,如有违反,出租方有权取消其承租资格,不对其投资做任何形式的补偿,并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一切权利; 6、在租赁期限内,承租方对于出租方及上级主管部门提出的指令性任务,应按相应要求执行; 7、承租方应配备专职工作人员,并制定合理排班方案,(略)小时确保停车场出入口引导、区域巡查、设备操作等环节人员充足,以保障车辆通行效率及停放秩序,工作人员需接受岗前培训,统一着装并佩戴标识,实时履行车辆引导、纠纷调解等管理职责。 三、停车收费管理要求:(略) (一)免费停车范围(无条件免费) 1.医院(略)急救车、救护车、医疗转运车、药品物资配送车、医疗设备检修车; 2.、消防、应急、水电气抢修、公务执法等便民公务车辆; 3.前来医院执行救援、防疫、医疗保障任务的特种车辆; (二)患者及家属优惠标准 1.门诊就诊车辆:(略) 2.住院患者车辆:(略) 3.所有优惠停车减免费用由承租方进行处理。 (三)社会临时车辆收费 严格按照当地物价局、发改部门核定的公共场所停车收费标准执行,分时段计费,收费票据齐全、可追溯,所有收费流水定期报备医院。 四、其他要求:
1、税费的负担:(略) 2、在租赁期间对消防、卫生、综合治理等的要求:(略) 3、承租相关其它条件详见附件《租赁合同》,《租赁合同》条款内容不得与公告内容相违背。 4、承租方声明:(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