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及《湖北省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经襄阳高新区社会保障服务中心核查,部分民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存在无实际招生办学行为、办学许可证到期未延续、年检不合格或未参加年检等情况,已不具备正常办学条件。我局已依法下达限期注销通知书,相关机构在限期内未提出异议,且逾期未自行办理注销手续。经研究,决定依法注销其办学许可证,现公告如下:
序号 | 学校名称 | 许可证编号 | 办学地址 | 注销原因 |
1 | 襄阳海曼职业技能培训学校有限公司 | 人社民(略)号 | 襄阳高新区长虹北路万家同乐城市广场2楼 | 办学许可到期未延续,连续两年年检不合格。 |
2 | 襄阳逐鹿职业培训学校 | 人社民(略)号 | 高新区珠海大道(略)号襄阳科技城(略)号楼(略)室 | 办学许可到期未延续,连续两年年检不合格。 |
3 | 襄阳市汉强职业技能培训学校有限公司 | 人社民(略)号 | 高新区团山大道群力巷3号银河纺织园 | 机构原有场地现挪作他用,师资不达标等,年检不合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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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注销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办理有关行政许可的注销手续:(略)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五十条:(略)
3.《教育部办公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管理工作的通知》教发厅〔(略)〕5号文件第七条:(略)
4.《湖北省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略)
二、相关要求
1.自本决定公告之日起,以下机构办学许可证(正、副本)和印章同时作废,不再具有合法效力。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再以校外培训机构名义从事任何形式的培训教学活动,如有违反,将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2.相关机构应依法完成财务清算、妥善安置在校学生及教职工,并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法人注销登记手续。
三、公示与申诉
本决定公告期为(略)年9月(略)日至(略)年9月(略)日。相关机构如对注销决定有异议,可在公告期内向高新区社保中心提交书面申诉材料,并将申诉处理结果告知我局。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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