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 投标人及拟派项目负责人应具备的要求: 3.1.1 投标人须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法人企业或者其他组织(以联合体形式投标的,联合体各方均须满足); 3.1.2投标人须提供通过“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渠道查询企业信用记录报告并网上打印,未提供上述信用记录或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投标人,不予通过 (投标人须在上述网站中注册方可查询,查询后请点击“下载信用报告”)(以联合体形式投标的,联合体各方均须满足); 3.1.3投标人须具有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发的《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以联合体形式投标的,联合体各方均须满足); 3.1.4投标人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提供投标人近三个月中任意一个月份(不含投标当月)的财务状况报告(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或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略)年或(略)年年度的财务审计报告(如投标人成立时间迟于要求开始的时间,则时间要求为投标人成立时间至截止时间)(以联合体形式投标的,联合体各方均须满足); 3.1.5投标人具有依法缴纳税收的良好记录,提供投标人近三个月中任意一个月(不含投标当月)的依法缴纳税收的相关材料(如投标人成立时间迟于要求开始的时间,则时间要求为投标人成立时间至截止时间)(以联合体形式投标的,联合体各方均须满足); 3.1.6被授权委托人应具备与本企业签订的劳动合同和《职工养老保险手册》(内附(略)年6月-(略)年8月中任意一个月的缴费清单)或由社保机构出具本企业的(略)年6月-(略)年8月中任意一个月的缴费证明(法定代表人亲自参与投标的除外)(以联合体形式投标的,以牵头人为准); 3.2 本次招标接受联合体投标,应满足下列要求: a联合体牵头人作为主要负责人对联合体负总责; b.联合体各成员均须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c.联合体的各成员应共同签署联合投标协议(格式自拟),协议中明确运营单位为联合体牵头单位,联合体成员多不超过2家; d.联合体各成员不得再以自身的名义单独或者作为其他联合体成员参与投标; e.联合体牵头人应当将联合体成员信息在报名阶段予以完善(具体见供应商操作手册中“投标报名文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