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参选人(指响应遴选、参与遴选的政策性农业保险承保机构,下同)必须符合《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明确农业保险业务经营条件的通知》(银保监办发〔(略)〕(略)号)、《中国银保监会江苏监管局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明确农业保险业务经营条件的通知〉的通知》(苏银保监办〔(略)〕(略)号)的规定,参选人的省级公司具有保险监管部门批准的财产保险及农业保险业务经营资质,且在遴选期内能独立承保各级财政补贴的政策性农业保险业务。
2.根据《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明确农业保险业务经营条件的通知》(银保监办发〔(略)〕(略)号)的规定,应在海安市区域内设有经银保监管理部门批准设立的分支机构,并持有总公司出具参加遴选的授权文件。
3.具有完善的农业保险大灾风险分散机制。
4.上级总公司已按要求与中国农业再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农再”)约定分保业务信息系统进行对接,并具有当期有效的证明材料。
5.上级总公司已与中国农再签署当期有效的《政策性农业保险再保险标准协议》。
6.业务管理系统能够直接导出农业保险承保、理赔、批改等数据,并承诺于月度终了后5个工作日内向同级财政部门报送完整准确的原始数据信息。
7.设置农业保险责任部门,并配备必要的农业、保险等相关专业人员,具有较强的农业保险经营和风险管理能力,能够满足农业保险业务管理和服务的需要。
8.根据《财政部 农业农村部关于加强政策性农业保险承保机构遴选管理工作的通知》(财金〔(略)〕(略) 号)要求,参选人上级总公司开业时间需在5年以上(含),存在重组、更名或新设主体依法受让相关业务的,可按原主体开业时间为准。
9.资格证明文件须加盖参选人公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