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供应商须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并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法人或事业法人或其他组织; (2)参加本次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 (3)财务状况报告,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相关材料; (4)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5)无不良信用信息记录(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负责现场查询;留存方式:(略) (6)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参加。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 (1)按照《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转<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的通知》(鲁财采【(略)】7号)、《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略)〕(略)号文)要求,本项目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企业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预留份额等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 (2)本采购项目内容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为“(三)建筑业”,承建本项目供应商自行判断是否符合财库【(略)】(略)号文《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和工信部联企业〔(略)〕(略)号《中小企业划行标准规定》的规定,如实申报中小型企业。如供应商非中小企业,将按无效报价处理。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 (1)供应商须具有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及以上资质,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相应的施工能力; (2)拟派项目经理须具有建筑工程专业二级及以上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不含建造师临时执业资格)并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证),且在全国范围内无在建工程,拟投入项目经理在投标截止日前6个月内被更换的,不得参加本次工程投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