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拟对持有的北京宝泰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下称“宝泰隆公司”)债权进行处置,币种为人民币。
一、债权基本情况
截至基准日(略)年6月(略)日,累计债权总额(略),(略).(略)万元,其中本金余额6,(略).(略)万元,利息、罚息、复利等(略),(略).(略)万元,一审案件受理费等(略).(略)万元。
二、债权担保情况
该户债权担保措施为抵押担保。宝泰隆公司以其名下位于西城区宏庙胡同的在建工程及土地使用权提供抵押担保,抵押土地面积为4,(略).(略)㎡,抵押在建工程面积为(略),(略).6㎡,用途为办公、商业。建筑层数9层,其中地上6层,地下3层,已完成主体结构封顶,目前处于停工状态。
三、债权诉讼、执行情况
(一)诉讼情况
(略)年(略)月(略)日,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下称“北京一中院”)作出((略))一中民初字第(略)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宝泰隆公司偿还剩余借款本金6,(略).(略)万元及相应利息、罚息、复利且农行西城支行有权以宝泰隆公司所有的原西城国土局颁发的京房西股抵他项(略)抵字第(略)号《土地他项权利证明书》项下的座落于西城区宏庙危改一期二区综合楼的4,(略).(略)㎡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及在建工程(略),(略).6㎡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略)年5月3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略))高民终字第(略)号《民事判决书》,驳回宝泰隆公司上诉请求,维持原判。
(二)执行情况
(略)年5月(略)日,农行西城支行向北京一中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由于抵押物暂不具备执行条件,(略)年(略)月(略)日,北京一中院作出((略))一中执字第(略)-2号《执行裁定书》,终结了本案的执行程序。(略)年4月(略)日,北京一中院作出((略))京(略)执异(略)号民事裁定书,将申请执行人变更为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目前该户债权处于执行终本状态。
四、债权处置方式:(略)
五、交易对象资格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法人、组织或自然人。但以下人员或机构不得受让资产:(略)
六、交易条件:(略)
七、公告发布日期:(略)
八、公告有效期限:(略)
上述债权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受理对上述债权/物权资产相关处置的征询和异议,以及有关排斥、阻挠征询或异议以及其他干扰资产处置公告活动的举报。
以上信息仅供参考,终以借据、合同、法院判决等有关法律资料为准。
公示事项联系人:(略)
联系电话:(略)
通讯地址:(略)
邮政编码:(略)
监察审计部门联系人:(略)
联系电话:(略)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
(略)年9月(略)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