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1.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自然人的身份证明。
2.上一年度的财务状况报告(成立不满一年不需提供)。
3.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相关材料。
4.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书面声明。
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7.在“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查询,无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及其他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的信用记录。(投标文件中无需提供证明材料)。
8.投标人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投标人,不得参加同一项目的采购活动;
(二)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
1.本项目专门面向中小微企业,本项目属于服务类采购。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略))(略)号)、《关于做好政府采购支持企业发展有关事项的通知》(苏财购〔(略)〕(略)号)及关于转发《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做好政府采购支持企业发展有关事项的通知》的通知(镇财采〔(略)〕(略)号)的要求,本项目专门面向中小微企业,中小微企业划型标准请对照《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略)〕(略)号)。本项目采购标的对应的行业为 工业。
2.根据《财政部司法部关于政府采购支持**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略)〕(略)号)要求,**和戒毒企业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与小型、微型企业产品价格同比例扣除的优惠政策。**和戒毒企业应当提供由省级以上**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企业的证明文件。
3.根据《财政部民政部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略)〕(略)号)的规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与小型、微型企业产品价格同比例扣除的优惠政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属于小型企业、微型企业的,不重复享受政策。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应当提供《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并对声明的真实性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