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撤销行政处罚决定书及撤回相关公示信息的公告
当事人:(略)
法定代表人:(略)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略)
住所:(略)
本机关于(略)年(略)月(略)日作出《汉源县水利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汉水罚〔(略)〕5号)。因直接送达、邮寄送达均无法送达,该处罚决定书经公告送达,于(略)年1月(略)日公告期满视为送达。
经复查,本机关于(略)年(略)月8日作出《行政处罚告知书》,并于(略)年(略)月9日通过微信送达,因未取得当事人同意电子送达的确认书且无法证实接收人身份,该告知书视为未送达,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等程序权利未获保障,案涉行政处罚决定违反法定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 ,本机关于(略)年9月(略)日作出《汉源县水利局撤销行政处罚决定书》(汉水罚撤〔(略)〕(略)号),撤销上述行政处罚决定。
经复核,当事人至今仍无法通过其他方式联系或送达。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公告送达《汉源县水利局撤销行政处罚决定书》(汉水罚撤〔(略)〕(略)号):(略)
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本机关自(略)年9月(略)日起撤回此前在汉源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行政处罚信用专栏公示的汉水罚〔(略)〕5号行政处罚决定相关信息,现予以公开说明理由。
特此公告。
汉源县水利局
(略)年9月(略)日
附:(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