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发挥政府采购政策功能全力推动经济稳进提质的通知》(浙财采监((略))3号)、《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打造优营商环境的通知》(浙财采监((略))(略)号)、《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助力扎实稳住经济的通知》(浙财采监((略))8号)已分别于(略)年1月(略)日、(略)年2月1日和(略)年7月1日开始实施,此前有关规定与上述文件内容不一致的,按上述文件要求执行。
2.根据《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打造优营商环境的通知》(浙财采监((略))(略)号)文件关于“健全行政裁决机制”要求,鼓励供应商在线提起询问,路径为:(略)
3.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自获取采购文件之日或者采购公告期限届满之日(公告期限届满后获取采购文件的,以公告期限届满之日为准)起7个工作日内,对采购文件需求的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提出质疑,对其他内容的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投诉。质疑函范本、投诉书范本请到浙江政府采购网下载专区下载。
4.其他事项:(略)
未被财政部门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的供应商不需缴纳磋商保证金。
采购代理机构应当自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退还未成交供应商的磋商保证金,自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退还成交供应商的磋商保证金。
2. 质疑与投诉:
1)未按磋商公告规定获取磋商文件的潜在供应商不得对磋商文件提出质疑,其响应将被拒绝;
2)供应商认为磋商文件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自获取磋商文件之日或者磋商文件公告期限届满之日(在磋商文件公告期限届满后获取磋商文件的,以磋商文件公告期限届满之日为准)起7个工作日内且在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之前,以书面形式或政采云线上形式向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提出质疑的供应商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投诉;质疑函范本、投诉书范本请到浙江政府采购网下载专区下载。
3)质疑接收方式:(略)
3.采购项目需要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
1)本项目对符合政府采购扶持政策的小型、微型企业、**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及本国产品给予价格优惠扶持,执行节能产品政府强制采购和优先采购政策,执行环境标志产品政府优先采购政策,经采购人确定,本项目属于预留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项目。
2) 财政厅、浙江银监局、省金融办制定了《浙江省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信用融资试点办法》(浙财采监[(略)](略)号),所称的政府采购信用融资,是指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银行)以政府采购诚信考核和信用审查为基础,凭借政府采购合同,按优于一般中小企业的贷款利率直接向申请贷款的供应商发放贷款的一种融资方式。供应商可登陆浙江政府采购(http:(略)
3)信用记录:(略)
(1)信用信息查询渠道及截止时间:(略)
(2)信用信息查询记录和证据留存的具体方式:(略)
(3)信用信息的使用规则:(略)
(4)联合体信用信息查询:(略)
4. 电子交易说明:
(1)供应商应在响应前完成CA数字证书办理。(办理流程详见http:(略)
(2)供应商应安装“政采云投标客户端”,电子投标工具请供应商自行前往浙江政府采购网下载并安装,(下载网址:(略)
(3)电子交易具体流程详见操作指南:(略)
(4)如有疑问,可致电政府采购云平台技术支持热线咨询,联系方式:(略)
(5)供应商在“政府采购云平台”完成“电子加密响应文件”的上传递交之外,还可以(EMS邮寄形式或派人现场递交,以采购代理机构联系人签收时间为准)在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递交一份以介质(U盘)存储的数据电文形式的“备份响应文件”。
5. 其他事项:
1) 提疑截止时间:(略)
2)采购信息发布媒介:
浙江政府采购网(http:(略)
3)联系邮箱:(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