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我县犬、猫狂犬病免疫与登记管理,有效防控狂犬病传播,保障人民群众人身健康与公共卫生安全,依据《江西省动物防疫条例》第十七条“饲养犬只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给犬只定期免疫接种狂犬病疫苗,凭狂犬病免疫接种点出具的免疫证明向所在地养犬登记机关申请登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明确并公布养犬登记机关,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狂犬病免疫接种点。鼓励对饲养的猫实施狂犬病免疫接种。......”规定,现就我县狂犬病免疫定点接种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法定免疫要求
有饲养犬只的单位、个人,必须按规定为犬只接种狂犬病疫苗;完成免疫后,由接种点出具正规狂犬病免疫证明。
我县鼓励广大养猫群众主动为饲养猫咪接种狂犬病疫苗,降低人畜共患病感染风险。
二、全县狂犬病免疫定点接种点公示
为方便群众就近开展宠物免疫,现将我县官方备案狂犬病免疫定点接种点公布如下:
接种点位:(略)
接种地址:(略)
联系电话:(略)
服务范围:(略)
营业时间:(略)
三、相关办事指引
携带犬、猫→前往上述免疫点完成狂犬病疫苗接种(自费)→领取狂犬病免疫证明。
免疫时效提示:(略)
接种须知:(略)
四、法律责任提示
根据《江西省动物防疫条例》规定,未按规定为犬只定期接种狂犬病疫苗的,相关部门将依法予以处置;违规饲养未免疫犬只引发狂犬病伤人、疫病传播等后果的,饲养人需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五、咨询渠道
群众如需咨询免疫政策、接种点位、养犬登记相关问题,可致电农业农村局:(略)
特此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