备注: 一、竞买人资格要求:(略) 二、标的按现状出租。租赁期内买受人(即承租方)不允许将租赁物业分租、转租或转让。若需分租的,承租方须书面向出租方提交申请,并取得出租方书面同意。 三、合同保证金为成交价3个月租金。 四、租赁期内,租金按月支付;租金每满5年按上一年租金递增5%(即第1-5年月租金为成交价,第6-(略)年月租金在第5年月租金基础上递增5%,第(略)-(略)年月租金在第(略)年月租金基础上递增5%)。 五、承租方须交付水电费押金(略)元。 六、租赁期(略)年((略)+5),前(略)年为固定租期,后5年为灵活租期;若《租赁合同书》固定租期(略)年到期后,如政府及有关部门无开发计划且承租方有续租意愿的,可续租5年。 七、参考租赁面积为(略).8平方米,其中已出租总面积(略).(略)平方米,租期至(略)年2月(略)日止,空置未出租面积(略).(略)平方米;空置未出租物业租赁期自出租方交付承租方使用之日起计算;已出租物业待出租方实际收回租赁物业并交付承租方使用之日起开始计算;前述两部分物业租赁到期日统一,已出租部分租赁期到期日与空置未出租部分租赁到期日保持一致。租金从移交之日起计收。 八、若承租方因生产经营活动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未经批准建设、违法建设、乱搭乱建、不符合安全生产要求、未按租赁用途使用租赁物业等原因,且经出租方通知后拒不整改等情形构成根本违约的,出租方有权单方解除《租赁合同书》,无条件收回租赁物业,且无须向承租方作出任何赔偿或补偿。 九、承租方若需要对该物业进行装修的,在装修前,应向出租方提交装修及建设方案,报出租方审核后,由承租方自行向相关部门提交装修或建设申请,获得审批后方可实施,并负责其所需费用,若相关部门不予报批报建,承租方不得以此为由解除《租赁合同书》,不得向出租方主张退回保证金。新增设施不可拆除部分的产权,租赁期满、《租赁合同书》被提前解除或《租赁合同书》终止后无偿归出租方所有,且无须向承租方作出任何补偿。承租方在装修期间,不能改变建筑物结构,且不能对建筑物结构安全造成影响。 十、因该物业需进行加固工程,承租方同意待出租方完成加固工程后,按物业完成加固工程后的现状分批交付承租方使用,实际移交时间按双方签订的移交书为准,如移交书与补充协议(如有)冲突的,则以补充协议约定的事实为准。同时,分批次移交的该物业部分租金按实际移交日期计算租金和免租期(如有),但不影响租赁期限的期限届满日(即租赁期终止日期不作调整),但如补充协议对租赁期限作调整的,则以补充协议约定为准。 十一、承租方需要负责室内外装修、消防设施安装、电梯加装等事宜。承租方需自行对租赁物业进行外立面翻新改造、加装电梯,向出租方提交具体方案及出具费用预算,并自行承担相关费用。 十二、出租方可提供(略)个坦洲镇工业大道(略)号停车场的停车位,每个车位按(略)元/月的标准计收车位租金,承租方可自行选择是否租赁。 十三、租赁期间该物业的日常维修、保养等及其费用(包括物业管理费)由承租方负责。因承租方使用、保管不当或第三人原因(包括但不限于不按建筑设计规范使用该物业等)造成建筑物及该物业移交时已有的配套设施损坏、灭失的,责任由承租方承担,承租方应向出租方赔偿因此遭受的一切损失。 十四、承租方在该物业内的生产经营及开办的企业必须按照行业的规定和要求,办理好各种证照并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确保依法依规使用物业,不得违法建设、违法用地,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产生的一切事项及费用(税费、工资、福利、劳保等)一概由承租方负责,与出租方无关。承租方在未领取营业执照及相关所需证照或未完成办理开业必要的手续前,以及承租方被行政部门责令停业或整改期间,不得在该物业内进行经营性运作,否则出租方有权通知有关部门停止承租方行为,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及损失由承租方承担。 十五、承租方不得在该物业内进行或利用该物业进行任何违法活动或违反公序良俗的活动,不得在该物业内生产、出售假冒伪劣商品,不得欺诈、聚赌及出售违禁品或从事其他损害出租方声誉的行为,否则一切后果由承租方自行承担。 十六、承租方须依法依规按照属地的行业标准和职能部门的规范要求开展经营活动,经营业态必须符合相关主管部门的环保要求,严格控制经营过程中产生的油烟、臭气、噪音及污水的规范排放,承租方需负责门前三包和不允许超过租赁范围使用。 十七、承租方租赁该物业只能用于商业、办公;禁止经营烧烤类、臭豆腐类、螺蛳粉类、酒吧行业、再生资源堆放、利用或回收场所、废品回收站、足浴、KTV(量贩式的除外),并须符合当地行业经营的有关要求,不能改变用途。 十八、承租方在租赁期间须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以及有关安全生产制度,积极做好消防、安全生产工作,严禁将该物业内消防设施用作其他用途。出租方有权对安全生产进行检查,承租方不得无理拒绝,否则,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及损失由承租方承担。 十九、上述部分内容为《租赁合同书》主要条款的不完全列举,终以买受人与出租方签订的《租赁合同书》所有条款内容为准。 二十、拍卖成交的,承租方须依法依规使用场地及自主经营。 二十一、表中的租赁面积仅供参考,无论成交后租赁面积是多少,成交租金不作调整,实际租赁面积以出租方交付面积为准。 二十二、承租方必须按法律法规办理相关证件。 二十三、出租方对于承租方办理相关证件仅有配合义务,承租方须承担无法办理相关证件的风险。 二十四、竞买人须在参加拍卖前自行查看标的并自行了解标的情况,一旦参与竞买即视认可该标的物现状及瑕疵,并承担相应的责任,不得以此提出抗辩或拒付租金、租赁保证金(合同保证金)、交易服务费等;自拍卖成交后,风险责任由承租方自行承担。 二十五、交易服务费由买受人支付,收取标准为成交标的首年首月租金的(略)%。 二十六、出租方为中山市坦洲镇集体资产经营有限公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