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购包1:
(1)供应商若为经营型企业的须具有行业主管部门颁发的《食品流通许可证》或《食品经营许可证》;若为生产型企业,须提供《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或《食品生产许可证》;若为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经营者须经市场监督管理局备案,提供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经营者备案信息采集表。
(2)供应商必须有固定的日常经营场所(店铺)或生产加工场所等,自有的场所须提供房屋产权证明材料并标明面积;租赁的场所须提供租赁合同的扫描件加盖公章;实地场所照片及日常经营照片。(评审结束、入围候选名单公示前将组织专家实地考察,具体方案详见附件(略),若发现与提供照片不符,取消供应商入围资格,同时作虚假应标处理)
采购包2:
(1)供应商若为经营型企业的须具有行业主管部门颁发的《食品流通许可证》或《食品经营许可证》;若为生产型企业,须提供《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或《食品生产许可证》;若为直接销售食用农产品的供应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不需要提供许可证。
(2)供应商必须有固定的日常经营场所(店铺)或生产加工场所等,自有的场所须提供房屋产权证明材料并标明面积;租赁的场所须提供租赁合同的扫描件加盖公章;实地场所照片及日常经营照片。(评审结束、入围候选名单公示前将组织专家实地考察,具体方案详见附件(略),若发现与提供照片不符,取消供应商入围资格,同时作虚假应标处理)
采购包3:
(1)供应商若为经营型企业的须具有行业主管部门颁发的《食品流通许可证》或《食品经营许可证》;若为生产型企业,须提供《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若为直接销售食用农产品的供应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不需要提供许可证。
(2)供应商必须有固定的日常经营场所(店铺)或生产加工场所、养殖基地等,自有的场所须提供房屋产权证明材料并标明面积;租赁的场所须提供租赁合同的扫描件加盖公章;实地场所照片及日常经营照片。(评审结束、入围候选名单公示前将组织专家实地考察,具体方案详见附件(略),若发现与提供照片不符,取消供应商入围资格,同时作虚假应标处理)
采购包4:
(1)供应商若为经营型企业的须具有行业主管部门颁发的《食品流通许可证》或《食品经营许可证》;若为生产型企业,须提供《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若为直接销售食用农产品的供应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不需要提供许可证。
(2)供应商必须有固定的日常经营场所(店铺)或生产加工场所、养殖基地等,自有的场所须提供房屋产权证明材料并标明面积;租赁的场所须提供租赁合同的扫描件加盖公章;实地场所照片及日常经营照片。(评审结束、入围候选名单公示前将组织专家实地考察,具体方案详见附件(略),若发现与提供照片不符,取消供应商入围资格,同时作虚假应标处理)
采购包5:
(1)供应商若为经营型企业的须具有行业主管部门颁发的《食品流通许可证》或《食品经营许可证》;若为生产型企业,须提供《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若为直接销售食用农产品的供应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不需要提供许可证。
(2)供应商必须有固定的日常经营场所(店铺)或生产加工场所、养殖基地等,自有的场所须提供房屋产权证明材料并标明面积;租赁的场所须提供租赁合同的扫描件加盖公章;实地场所照片及日常经营照片。(评审结束、入围候选名单公示前将组织专家实地考察,具体方案详见附件(略),若发现与提供照片不符,取消供应商入围资格,同时作虚假应标处理)
采购包6:
(1)供应商若为经营型企业的须具有行业主管部门颁发的《食品流通许可证》或《食品经营许可证》;若为生产型企业,须提供《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或《食品生产许可证》;若为直接销售食用农产品的供应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不需要提供许可证。
(2)供应商必须有固定的日常经营场所(店铺)或种植基地等,自有的场所须提供房屋产权证明材料并标明面积;租赁的场所须提供租赁合同的扫描件加盖公章;实地场所照片及日常经营照片。(评审结束、入围候选名单公示前将组织专家实地考察,具体方案详见附件(略),若发现与提供照片不符,取消供应商入围资格,同时作虚假应标处理)
采购包7:
(1)供应商若为经营型企业的须具有行业主管部门颁发的《食品流通许可证》或《食品经营许可证》;若为生产型企业,须提供《食品生产许可证》或《食品小作坊登记证》。
(2)供应商必须有固定的日常经营场所(店铺)或生产加工场所等,自有的场所须提供房屋产权证明材料并标明面积;租赁的场所须提供租赁合同的扫描件加盖公章;实地场所照片及日常经营照片。(评审结束、入围候选名单公示前将组织专家实地考察,具体方案详见附件(略),若发现与提供照片不符,取消供应商入围资格,同时作虚假应标处理)
采购包8:
(1)供应商若为经营型企业的须具有行业主管部门颁发的《食品流通许可证》或《食品经营许可证》;若为生产型企业,须提供《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或《食品生产许可证》;若为直接销售食用农产品的供应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不需要提供许可证。
(2)供应商必须有固定的日常经营场所(店铺)或生产加工场所等,自有的场所须提供房屋产权证明材料并标明面积;租赁的场所须提供租赁合同的扫描件加盖公章;实地场所照片及日常经营照片。(评审结束、入围候选名单公示前将组织专家实地考察,具体方案详见附件(略),若发现与提供照片不符,取消供应商入围资格,同时作虚假应标处理)
采购包9:
(1)供应商若为经营型企业的须具有行业主管部门颁发的《食品流通许可证》或《食品经营许可证》;若为生产型企业,须提供《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或《食品生产许可证》;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经营者须经市场监督管理局备案,须提供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经营者备案信息采集表。
(2)供应商必须有固定的日常经营场所(店铺)或生产加工场所等,自有的场所须提供房屋产权证明材料并标明面积;租赁的场所须提供租赁合同的扫描件加盖公章;实地场所照片及日常经营照片。(评审结束、入围候选名单公示前将组织专家实地考察,具体方案详见附件(略),若发现与提供照片不符,取消供应商入围资格,同时作虚假应标处理)
(3)供应商须自有冷库,冷库不小于(略)立方米,提供彩色图片,须注明冷库地址。供应商须自有冷链车至少一辆,提供车辆行驶证(行驶证是供应商公司名称登记的车辆)的彩色图片资料。(评审结束、入围候选名单公示前将组织专家实地考察,具体方案详见附件(略),若发现与提供照片不符,取消供应商入围资格,同时作虚假应标处理)
采购包(略):
(1)供应商若为经营型企业的须具有行业主管部门颁发的《食品流通许可证》或《食品经营许可证》;若为生产型企业,须提供《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或《食品生产许可证》;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经营者须经市场监督管理局备案,须提供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经营者备案信息采集表。
(2)供应商必须有固定的日常经营场所(店铺)或生产加工场所等,自有的场所须提供房屋产权证明材料并标明面积;租赁的场所须提供租赁合同的扫描件加盖公章;实地场所照片及日常经营照片。(评审结束、入围候选名单公示前将组织专家实地考察,具体方案详见附件(略),若发现与提供照片不符,取消供应商入围资格,同时作虚假应标处理)
采购包(略):
(1)供应商若为经营型企业的须具有行业主管部门颁发的《食品流通许可证》或《食品经营许可证》;若为生产型企业,须提供《食品生产许可证》或《食品小作坊登记证》。
(2)供应商必须有固定的日常经营场所(店铺)或生产加工场所等,自有的场所须提供房屋产权证明材料并标明面积;租赁的场所须提供租赁合同的扫描件加盖公章;实地场所照片及日常经营照片。(评审结束、入围候选名单公示前将组织专家实地考察,具体方案详见附件(略),若发现与提供照片不符,取消供应商入围资格,同时作虚假应标处理)
采购包(略):
(1)供应商若为经营型企业的须具有行业主管部门颁发的《食品流通许可证》或《食品经营许可证》;若为生产型企业,须提供《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或《食品生产许可证》;若为直接销售食用农产品的供应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不需要提供许可证。
(2)供应商必须有固定的日常经营场所(店铺)或生产加工场所等,自有的场所须提供房屋产权证明材料并标明面积;租赁的场所须提供租赁合同的扫描件加盖公章;实地场所照片及日常经营照片。(评审结束、入围候选名单公示前将组织专家实地考察,具体方案详见附件(略),若发现与提供照片不符,取消供应商入围资格,同时作虚假应标处理)
(四)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参加招标活动的,须在投标文件中提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和身份证扫描件;委托代理人参加招标活动的,还须在投标文件中提供法定代表人的授权委托书。
(五)未被“信用中国(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http:(略)
(六)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