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①供应商如为液氧制造商,必须具备药品生产许可证(医用氧(液态))、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许可证书。(需提供证书复印件并加盖公章,原件备查)。 ②供应商如为液氧代理商,除提供所投液氧产品制造商的上述资质外,还须提供药品经营许可证、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需提供证书复印件并加盖公章,原件备查),同时须提供与制造商合作协议复印件并加盖公章,原件备查。
2.①供应商如为瓶氧制造商,必须具备药品生产许可证(医用氧(气态))、气瓶充装许可证。(需提供证书复印件并加盖公章,原件备查)。 ②供应商如为瓶氧代理商,除提供所投瓶氧产品制造商的上述资质外,还须提供药品经营许可证、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需提供证书复印件并加盖公章,原件备查),同时须提供与制造商合作协议复印件并加盖公章,原件备查。
3.所投液氧和瓶氧产品分别具有有效期内的《药品注册证》或《药品注册批件》或《药品再注册批件》。(需提供证书复印件并加盖公章,原件备查)。
4.提供所投液氧罐制造商的特种设备生产许可证,许可项目含压力容器制造(含安装、修理、改造)(需提供证书复印件并加盖公章,原件备查)。
5.供应商须提供符合南京市危险化学品运输要求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经营范围含2类1项、2类2项),如供应商委托第三方运输企业承担气体运输服务,则供应商需提供与该运输企业的协议书,且运输企业应具有上述证书(供应商提供协议和证书复印件加盖公章)。
(四)供应商存在下列情形的不得参加本次招标活动:
(1)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
(2)除单一来源项目外,凡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本项目的采购活动。
(3)通过“信用中国”网站(http:(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