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意向受让方须在标的勘验期间内亲自勘验标的。勘验时需携带《现场勘验确认表》。意向受让方须在对标的状况及交易风险进行充分调查研判后,签署《现场勘验确认表》(签署《现场勘验确认表》,勘验人须与受让登记联系人一致,不一致的须提供授权委托书),按照公告的要求向中心提出受让申请并提交《现场勘验确认表》, 同时交纳保证金到中心指定银行账户。 2、意向受让方一旦提交受让资料并交纳保证金,即表明已完全了解与认可公告中全部内容;已完全了解与认可标的状况及相关约定,自愿接受标的的全部现状与瑕疵,并愿承担一切责任与风险,被确定受让资格后不得以不了解标的状况、标的有瑕疵等为由而拒绝履行相关受让义务,否则视为违约,转让方将按照约定处置保证金。 3、依据交易流程确定终受让方后,终受让方须在5个工作日内将《实物资产受让申请书》原件、《现场勘验确认表》、主体资格证明复印件、营业执照等纸质报名资料(复印件的签字或盖章)递交至中心,并将全额金额支付至转让方指定账户内、支付全部交易服务费至中心指定账户内。转让方收到交易价款之日起(略)个工作日内与受让方签订交易合同。 4、受让方需在交易合同签订后(略)个工作日内办理资产交接,受让方每延迟一日办理资产交接手续,转让方按照成交价的5‰收取违约金。受让方需在办理资产交接之日起(略)个工作日内完成资产交接工作,并承担该过程中产生的费用及一切责任。 中心收到转受让双方共同出具的《资产交接完毕说明》,将受让方交纳的保证金无息原渠道退还至受让方账户。 5、标的资产交接前,由转让方负责保管;自交易合同签订完毕之日起,标的资产所有权转让至终受让方,同时标的物毁损灭失等风险由终受让方承担。 6、标的资产完成交接后,转让方负责配合受让方办理标的资产不动产权证,涉及税费均由受让方承担。 7、本次转让房产交付前所发生的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房屋的水、电、暖、气、物业费、各项契税等,租赁合同约定由承租人承担的除外)由受让方承担,房产交付后产生的全部税费由终受让方承担。 8、本次标的转让不允许受让方联合受让。 9、受让方声明:(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