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项目共计 1 个包组,包组编号为 (略) 。包组内不允许缺项。
履约期限:(略)
履约地点:(略)
付款方式:
| 付款条件 | 付款比例 |
| 付款时点为每完成1个月服务,以实际发生进行结算。 | 按同时段实际完成额支付 |
| 满足付款条件后应即时付款,长不得超过(略)个工作日。 |
服务清单
包组编号:(略)
包组名称:(略)
一、基本情况
1、供货内容:
(1)主要包括:(略)
(2)采购方要求供货的其他所需农副产品。
2、采购数量:(略)
3、服务地点:(略)
4、就餐人数:(略)
二、基本要求
1.投标人必须有相应生产(供货)能力、配送能力、仓储能力且信誉良好。具有自有或租赁的仓储冷库不少于(略)平方米、分拣场地不少于(略)平方米、并自有或租赁配送专用车辆至少2辆。
2.投标人能积极响应和配合采购人在特定条件下做出应急性弥补措施确保在收到通知后2小时内送达。
3. 中标人不得将中标项目转包、分包,否则采购人有权单方终止合同,由此产生的一切经济损失由中标人自行承担。
4. 食材具体需求量以实际供应前一天食堂采购要求为准。采购金额以实际结算价为准。采购人在任何情况下均不保证中标人在采购周期内供应食材的具体金额,投标人须自行承担由此带来的任何风险。
5.中标人负责食材的运输、质量检测等工作,并承担所产生的费用。
6.中标人未能履行招标文件和合同所定事项,或配送不合格、假冒伪劣、以次充好的食材,采购人将记录在案,除要承担因此产生的一切损失和费用外,可取消其配送资格。
7.中标人须按配送食材的销售额开具正式发票。
8.中标人须接受采购人的月度考核,由采购人对食材配送质量、服务、价格等进行督导评议。中标人对评议结果有异议,可提出申诉并提供证据。对确有不合格之处,中标人应积极沟通、妥善解决、按期整改。累计3个月被评议为不合格的,采购人有权解除合同。双方对确有异议处,可提交合同履行地仲裁委员会或人民法院裁决。
9.服务期内按照实际供货金额结算,服务期内供货金额不超过合同总额,若超出合同,以双方约定为准。
三、质量要求
1. 食材来源要求:
中标人必须保证所有食材的来源清晰明确,必须来源于受到地方政府部门监管的大型自有农地、商品菜基地或蔬菜专业流通市场,严禁收购散户农民的蔬菜供应,提供进货渠道的检验检疫合格证及相关合同、进货材料等能溯源证明材料,并实行产品溯源管理。
2. 食材质量要求:
中标人所提供的食材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要求;中标人所提供的食材必须各项技术指标完全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符合国家有关质量检测、环保标准及食材出厂标准;所供食材必须符合国家行业生产及经营标准,并应出示质量检测书及来源,有保质期限的食材剩余保存期不得少于原有保质期的三分之二;需粗加工的食材(如去皮、砍斩等),应当提前处理好。
3. 食材包装要求:
食材包装标签应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略))要求,包括食品名称、配料表、净含量、规格、生产者(或)经销者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生产日期和保质期、贮存条件、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产品标准代号等内容,标签上附有产地、食品安全等溯源信息。所供应食材包装应完好无破漏,无腐败霉变或影响使用的情况,不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危险。
四、分类质量要求:
(一)肉禽水产类
1、每批鲜肉、骨:(略)
2、水产类要求:(略)
(二)瓜果蔬菜类
1、瓜、果、蔬菜:(略)
2、叶菜类:(略)
3、茄果类:(略)
4、瓜果类:(略)
5、根菜类:(略)
6、薯芋类:(略)
7、葱蒜类:(略)
8、豆类:(略)
9、水生菜类:(略)
(略)、食用菌类:(略)
(略)、芽苗类:(略)
(三)干货杂粮类
1、干货制品:(略)
2、 散装豆类:(略)
3、杂粮:(略)
(四)其他副食品类
1、蛋类:(略)
2、豆腐:(略)
3、腐竹:(略)
4、豆芽:(略)
5、干豆腐:(略)
6、素鸡:(略)
7、辛辣料:(略)
(五)粮油豆类
1、面、油货物必须符合卫生,不得有腐烂、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结、混有异物或者其他感官性状异常,并可能对人体健康有害的物质。
2、面油类应色泽良好,无异味、无霉变,有正规生产厂家合格证书、提供食品生产许可证(SC)、国家机关发出的产品检验合格证书。包装箱完整,同时包装箱要印有注册商标、生产厂家名称、厂址、生产日期、产品合格证、保质期限、产品成分、厂家电话号码等。
3、豆类:(略)
4、每个食用油品种必须色泽好,透明度高,无浑浊,无沉淀和悬浮物,粘度小,无分层现象,气味正常,无酸臭异味。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质量标准及卫生安全标准,色泽、气味、霉变、真菌毒素、重金属污染物、农药等严格控制在国家标准范围内(原粮及成品粮色泽、气味必须正常。根据用户需求的食用油等级保质保量完成供货。要求提供的食用油生产厂家信誉良好,有明确的物品标签,有生产日期、保质期、质量等级,并标明初制油的加工工艺(即用浸出法生产,还是用压榨法生产的)和是否用转基因油料生产,不许以次充好、以假充真。如将毛油当一级或二级油进行销售,将低价位的植物油掺入髙价位植物油中进行售,牟取暴利,一经查处,中标人将承担全部责任。
5、不得为转基因物品或转基因制成品,经查实所提供物品中具有转基因物品或转基因制成品立即终止合同,并由中标人将承担全部责任。
(六)执行标准
1、肉类标准:(略)
2、肉类检测标准:(略)
承诺交货时须主动提供的肉类货物票证
| 货物类别 | 产品票证名称 | 验收索证要求 |
| 牛羊肉类家禽类 | 1、《食品生产许可证》 | 交货时提交所供应畜禽冻肉类和肉制品生产厂家的肉制品《食品生产许可证》。 |
| 2、《出入境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 | 由政府动植物检疫部门出具,用于跨区销售检查。 |
| 3、《产品合格证》 | 交货时提供本批次产品的出厂(库)检验合格证明,随车同行。 |
| 4、《动物产品防疫合格证》 | 当批次有效。 |
| 肉制品 | 1、《卫生检疫报告》 | 由政府疾控部门或卫生检验部出具(半年内有效)。 |
| 2、《产品合格证》 | 交货时提供本批次产品的出厂(库)检验合格证明,随车同行。 |
| 水产品 | 贮存地的出入库检疫证明,水产品成型标准为个体单独冷冻成型。 | 交货时提供本批次产品的出厂(库)检验合同证明。 |
3、蔬果类执行标准:(略)
| 序号 | 项目 | 叶菜类 | 瓜果类 | 标准依据 | 备注 |
| 1 | 甲胺磷 | 不得检出 | 不得检出 | GB(略)-(略) | 蔬菜、水果禁止使用 |
| 2 | 甲拌磷 | 不得检出 | 不得检出 | GB(略)-(略) | 蔬菜、水果禁止使用 |
| 3 | 氧化乐果(氧乐果) | 不得检出 | 不得检出 | GB(略)-(略) | 蔬菜、水果禁止使用 |
| 4 | 甲基对硫磷 | 不得检出 | 不得检出 | GB(略)-(略) | 蔬菜、水果禁止使用 |
| 5 | 克百威(呋喃丹) | 不得检出 | 不得检出 | GB(略)-(略) | 国标蔬菜限量 0.(略),本项目加严为不得检出 |
| 6 | 百菌清 | ≤5.0 | ≤1.0 | GB(略)-(略) | 叶菜(白菜、芹菜等)5.0;黄瓜 1.0、番茄 5.0,瓜果取 1.0 作为控制值 |
| 7 | 多菌灵 | ≤0.5 | ≤0.5 | GB(略)-(略) | 黄瓜、番茄、叶菜常用限量 0.5;柑橘等水果国标更松,本项目统一控制 0.5 |
| 8 | 汞(以 Hg 计) | ≤0.(略) | ≤0.(略) | GB(略)-(略) | 新鲜蔬菜、水果统一限值 |
| 9 | 铅(以 Pb 计) | ≤0.3 | ≤0.1 | GB(略)-(略) | 叶菜 0.3;新鲜瓜果 0.1 |
| (略) | 无机砷(以 As 计) | ≤0.(略) | ≤0.(略) | GB(略)-(略) | |
| 注:(略) |
4、米面类执行标准
GB(略)-(略)、GB(略)-(略)、GB/T(略)-(略)、GB/T(略)-(略)、GB(略)-(略)
5、油类执行标准:
色拉油:(略)
花生油:(略)
大豆油:(略)
葵花籽油:(略)
调和油:(略)
6、油类质量标准:
| 序号 | 项目 | 指标 | 备注 |
| 1 | 黄曲霉毒素 B1 | 花生油、玉米油≤(略)μg/kg;其余植物油≤(略)μg/kg | GB(略)-(略) |
| 2 | 铅(以 Pb 计) | ≤0.1mg/kg | GB(略)-(略) |
| 3 | 总砷(以 As 计) | ≤0.1mg/kg | GB(略)-(略) |
| 4 | 农药残留 | 磷化物、马拉硫磷等农药大残留限量符合 GB(略)-(略) | 所有适用农残项目 |
| 注:(略) |
7、所有食材都要求提供当批次或有效期的质检报告。
五、食材配送要求
1、配送计划:
采购人按需求制定食材配送计划,于前一日将次日食材配送计划通过书面订单、电话(需做好记录)、微信或其他方式通知中标人。若食材配送计划没有即时送达或出现错误时,中标人有义务主动提醒或通知采购人。中标人根据采购人每天提供的食材配送计划,及时组织筹措和加工,确保按规定的品种、数量、质量配送。中标人不得随意变更食材,应严格按招标要求(含商标、名称、产地、规格和重量等)配送,否则,采购人有权拒收。如需要更换配送品种时,须经采购人同意方可施行。中标人配送时需提供注明食材名称、单位、数量、售价及总金额的食材配送清单交于采购人管理员验收无误后签字确认,作为双方验收凭证,同时中标人根据采购人需要提供配送食材的动、植物食品检验检疫报告。
2、配送时间:
每天6:(略)
3、运输要求:
(1)必须采用符合卫生标准的外包装和运载工具,并且要保持清洁和定期消毒。运输车厢内仓应使用抗腐蚀、防潮、易清洁消毒的材料。车厢内无不良气味、异味。食材堆放科学合理,避免造成交叉污染。
(2)冷藏、冷冻食品必须使用专用冷藏、冷冻载具运输,目的地在1 小时以内的用保温车配送,1 小时以外的用制冷车配送,食材到达目的地时外包装箱应干爽,无软化现象。
(3)海鲜运输方式应当为充氧运输,保证海鲜运到后的鲜活。
(4)运输途中严防日晒、雨淋,注意通风散热;蔬菜应小心轻卸,严防机械损伤。
对温度有要求的食品应确定食品的温度,记录送货车辆温度,并存档;在卸货过程中应保证冷藏食材脱离冷链时间不得超过(略) 分钟,冷冻食材脱离冷链时间不得超过(略)分钟。
4. 配送人员:
中标人必须指派相对固定的人员完成食材配送服务和与采购人使用单位食堂管理员对接工作,及时处理解决如下单、加订、提前、延后、质量不符合、缺斤短两等实际问题,并需将配送人员的详细资料报采购人备案,配送人员须持有健康证,遵纪守法、品行良好。同时做好配送人员的教育工作,遵守采购人相关规章制度,服从采购人管理。如需要更换配送人员,必须事先通知采购人并将其个人资料送采购人审批,审批合格者方可更换。
5.配送安全:
中标人在实施食材配送期间,不得将配送的实际数量及地点泄露给其他企业或者个人,严格遵守使用单位保密制度。
六、验收流程
(一)验收
1、按采购文件规定的食材质量要求对食材质量进行核查,食材应清洁,无损伤、腐烂现象,外包装完整,无寄生虫或已受虫害现象。按索票--验证—验质--计数--入库的程序完成验收,成交供应商可提供原件的留原件,原件只有一份而无法提供给采购人的查验原件后,索取复印件留存。
2、每批次每种食材均抽查验收,对数量在(略) 箱以上(含(略) 箱)的抽查率为(略)%,(略) 箱以下的抽查率为(略)%。如发现食材有损坏等情况,应在相关单据上记录所有损坏情况并拍照留存。采购人使用单位验收人员应和成交供应商送货人员一起确认,并保留双方签字单据。
3. 抽查发现问题的处理:
(1)对危及人身安全的食材质量问题,一经发现,当日所送同批次食材全部退货。
(2)若抽查未发现问题,而在加工食用前发现部分食材存在质量问题,应立即通知成交供应商,对问题食材做退货处理。
(二)退(补)货
当日送达食材出现质量不达标、缺斤少两、配送错误等问题(若双方对质量或重量有争议,可送具有检验资质的部门检测,同时留样备检),由成交供应商负责在(略)~(略)分钟之内补换货,包换或包退,并承担因此而产生的一切费用。在退货过程中,对有碍公共卫生安全的食品,应按相关规定处理或进行协议销毁,不再退货给成交供应商。
(三)验收记录
验收完毕后,双方必须在食材收货清单(格式自定,但必须包括食材名称、数量、重量、单价、合价等内容)上签名确认,作为采购人支付货款的依据之一。
七、报价、定价及结算要求
(一)报价要求
本项目以沈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菜篮子信息发布平台)的集市零售价作为基准价,按比率进行报价。所有需采购的食材均采用同一个比率。投标报价包含食材价格、运输、装卸、售后服务、保险、搬运费、税金、质量检测等一切费用。
注:(略)
(二)定价要求
1. 以每周五为定价日,以定价日的价格做为下一周的结算基准价(例如:(略)
2. 若釆购人订购食材的价格,在沈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菜篮子信息发布平台)报价标准中未列出,则按辽宁省农产品价格公布的新报价为计算依据。若以上两处均未报价,则供货时由中标人与采购人具体协商,参考调研周边市场行情确定标准执行。
(三)结算要求
1.结算价格=沈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菜篮子信息发布平台)集市零售价(7天为周期)×中标比率×实际供货量。
2.结算金额:(略)
3.结算期:(略)
4.结算方式采用次月结算,即先供货后结算。每月(略)日作为双方结算节点,当月(略)日至次月(略)日为一个结算期,甲方在该期间对乙方的前一个结算月的所有货款进行核对并制作结算单进行结算。
5.乙方在结算期内结算货款须按甲方要求提供正规发票,甲方收到发票后将货款(转账)电汇乙方对公账户。
6.乙方所配送货品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与提供样品有较大差别,并且未及时更换,甲方有权拒绝结算。
注:(略)
参加辽宁省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未进入辽宁省政府采购供应商库的,请详阅辽宁政府采购网 “首页—政策法规”中公布的“政府采购供应商入库”的相关规定,及时办理入库登记手续。填写单位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和联系人等简要信息,由系统自动开通账号后,即可参与政府采购活动。具体规定详见《关于进一步优化辽宁省政府采购供应商入库程序的通知》(辽财采函〔(略)〕(略)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