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若投标产品属于医疗器械,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和《医疗器械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提供对应资质证件并加盖供应商公章,且证件须在有效期内:
(1)类医疗器械:(略)
(2)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略)
若投标产品不属于医疗器械管理范畴,供应商须提供加盖公章的《非医疗器械产品声明函》(格式自拟),声明函应承诺所投产品未纳入医疗器械分类管理;如声明内容不实,供应商自愿承担投标无效、取消中标资格等全部法律责任。
2.供应商所投产品为医疗器械的,须按自身主体类型、投标产品管理类别提供对应有效资质证件并加盖供应商公章,资质证件所载经营范围/生产范围须覆盖本次投标医疗器械产品品类,具体要求如下:
2.1供应商为医疗器械经营企业(经销、代理非自产器械):
(1)所投产品为第三类医疗器械:(略)
(2)所投产品为第二类医疗器械:(略)
(3)所投产品为类医疗器械:(略)
2.2供应商为所投医疗器械产品的生产企业(仅可投本企业自产、受托生产医疗器械):
(1)投标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略)
(2)仅投标类医疗器械:(略)
注:(略)
3.供应商须提供供应商代表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日前6个月内任一月份的社会保险缴纳的相关证明材料,具体要求如下:
(1)法定代表人或退休返聘人员作为供应商代表的无需提供社会保险缴纳的相关证明材料,需提供法定代表人或退休返聘人员身份证明;
(2)授权代表作为供应商代表的需提供本单位为其缴纳社保的相关证明材料;
(3)依法无需为员工缴纳社保的,提供法定免缴证明材料或声明函;
(4)开标当月新设立企业:(略)
4.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采购活动。除单一来源采购项目外,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该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按要求提供承诺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