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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江县人民政府
关于加强野生动物保护管理的
通 告
第1号
为切实加强我县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管理,维护生物多样性和生态平衡,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和《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适用于本县行政区域内所有涉及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保护管理、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利用的活动。凡在本县行政区域内从事上述活动的组织和个人,均应遵守本通告规定。
二、县林业局、县农业农村局分别主管本县行政区域内陆生、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工作。
县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野生动物保护相关工作。
三、本通告所称野生动物,是指国家重点保护的陆生、水生野生动物和省重点保护的陆生、水生野生动物,以及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具体范围见国家及地方野生动物保护名录)。
本通告所称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是指野生动物的整体(含卵、蛋)、部分及衍生物。
四、野生动物资源属于国家所有。
国家保障依法从事野生动物科学研究、人工繁育等保护及相关活动的组织和个人的合法权益。
五、开江县行政区域内全域划定为野生动物禁猎(渔)区,全年为禁猎(渔)期。
六、禁止猎捕、杀害国家以及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禁止出售、购买国家以及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
七、禁止使用的猎捕工具和方法
(一)禁止使用的猎捕工具
1.毒药、爆炸物、电击或者电子诱捕装置以及猎套、猎夹、捕(粘)鸟网、地枪、排铳、地弓等工具以及非人为操作并危害人畜安全的装置;
2.军(警)用**、射击运动枪支、气枪、自制猎枪、鸟铳、弹簧(力)枪、射钉枪、弓弩、弹弓等枪支或器械;
3.农药、麻醉药或者可能导致野生动物大量伤亡的制剂;
4.无人机、热成像仪及其配套使用的“利刃”“重力物”等工具或器械。
(二)禁止使用的猎捕方法
1.夜间照明行猎、歼灭性围猎、捣毁巢穴、火攻、烟熏、网捕等方法;
2.机动车追赶、兽(鸟)鸣或高频声波诱引、食物诱引、猛禽猎捕、猎狗追(围)猎、陷阱等方法;
3.捡蛋、捞卵和掏(淹)巢。
八、禁止网络平台、商品交易市场、餐饮场所等,为违法出售、购买、食用及利用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或者禁止使用的猎捕工具提供展示、交易、消费服务。
禁止为出售、购买、利用野生动物或者禁止使用的猎捕工具发布广告。禁止为违法出售、购买、利用野生动物制品发布广告。
九、禁止食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和国家保护的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以及其他陆生野生动物。
禁止以食用为目的猎捕、交易、运输在野外环境自然生长繁殖的前款规定的野生动物。
禁止生产、经营使用本条款规定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制作的食品。
禁止为食用非法购买本条款规定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
十、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需取得?人工繁育许可证?;人工繁育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的,应当向县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备案。
因人工繁育等特殊情况,需要出售、购买、利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应当经省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批准,依规取得使用专用标识确保可追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十一、因科学研究、种群调控、疫源疫病监测或者其他特殊情况,需要猎捕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申请特许猎捕证。
需要猎捕省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的,应当向省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申请狩猎证。
猎捕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和省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的,应当向县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申请狩猎证。
持证猎捕的,应当按照特许猎捕证、狩猎证核准的种类、数量、地点、工具、方法和期限等进行猎捕。猎捕作业完成后,应当将猎捕情况向核发特许猎捕证、狩猎证的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备案。
十二、违反国家、省有关保护野生动物的法律法规和本通告规定的,由县林业局、县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农业农村局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予以查处;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十三、任何组织和个人发现受伤、病弱、受困、迷途、搁浅等需要收容救护的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和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或者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时,应当及时报告县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或者收容救护机构。
十四、在野生动物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下,采取措施造成野生动物损害的,依法不承担法律责任。造成野生动物损害的,应当及时报县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调查核实,受到损害的野生动物应当依法处置。
十五、因保护本通告规定保护的野生动物,造成人员伤亡、农作物或者其他财产损失的,按照省人民政府制定的相关规定给予补偿。
十六、任何组织和个人有保护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的义务。
任何组织和个人有权举报违反本通告的行为,接到举报的县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及时依法处理。
十七、阻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由机关依法查处。
十八、本通告自(略)年(略)月(略)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国家、省、市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特此通告。
举报电话:(略)
开江县局 (略)-(略)
开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略)-(略)
开江县农业农村局 (略)-(略)
开江县人民政府
(略)年9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