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环东罚〔(略)〕(略)号
东源县土陂商业发展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略)
地址:(略)
法定代表人:(略)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
(略)年6月5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开展现场执法检查,发现你公司主要从事道路运输、土建工程,自(略)年(略)月至(略)年(略)月期间将水洗尾泥(一般固体废物)堆放在蓝口镇土陂村公墓山下空地上,堆放量约(略)吨,未采取防渗漏措施,存在“使用不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技术规范的场所堆放、贮存、处置固体废物”的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为证:
1.河源市生态环境局东源分局对东源县土陂商业发展有限公司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一份(河源市生态环境局东源分局于(略)年6月5日制作);
2.现场照片证据一份(河源市生态环境局东源分局于(略)年6月5日制作);
3.河源市生态环境局东源分局对东源县土陂商业发展有限公司的调查询问笔录一份(河源市生态环境局东源分局于(略)年6月5日制作);
4.东源县土陂商业发展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东源县土陂商业发展有限公司于(略)年6月5日提供);
5.东源县土陂商业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邱志坚身份证复印件一份(东源县土陂商业发展有限公司于(略)年6月5日提供);
6.河源市生态环境局东源分局执法调查人员行政执法证复印件两份(河源市生态环境局东源分局于(略)年6月5日提供)。
以上证据1-3证明东源县土陂商业发展有限公司违法的现场检查情况及相关责任人对情形认定的调查询问情况;证据4-5证明东源县土陂商业发展有限公司和相关负责人主体资格情况;证据6证明河源市生态环境局东源分局执法人员的身份和资格。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广东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三项“使用不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技术规范的场所堆放、贮存、处置固体废物的”的规定。
二、陈述申辩、听证采纳情况及违法行为改正情况
(略)年6月6日,我局向你公司送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河环东责改〔(略)〕(略)号),责令你公司“停止不规范堆放工业固体废物的环境违法行为,并于6个月内将你公司堆放至蓝口镇土陂村公墓山下的尾泥全部清挖过磅后交有处理资格和技术能力的单位妥善处置,形成处置记录台账及时报我局”,同时告知你公司逾期未改正的后果。我局执法人员于(略)年6月(略)日到蓝口镇土陂村公墓山下进行现场复查,你公司按照《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河环东责改〔(略)〕(略)号)要求,已停止不规范堆放工业固体废物的环境违法行为,并持续转移尾泥交由有资质单位处置。
(略)年6月(略)日,我局向你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河环东罚告〔(略)〕(略)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公司有提出陈述、申辩和申请公开道歉承诺从轻处罚的权利。你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申请,视为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证:
1.河源市生态环境局东源分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河环东责改〔(略)〕(略)号)及其送达回证一份(河源市生态环境局东源分局于(略)年6月6日印发送达);
2.河源市生态环境局东源分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河环东罚告〔(略)〕(略)号)及其送达回证一份(河源市生态环境局于(略)年6月(略)日印发送达);
3.河源市生态环境局东源分局对东源县土陂商业发展有限公司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一份(河源市生态环境局东源分局于(略)年6月(略)日制作);
4.复查照片证据一份(河源市生态环境局东源分局于(略)年6月(略)日制作)。
三、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和《广东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第五十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使用不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技术规范的场所堆放、贮存、处置固体废物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和《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4.(略) 裁量标准“涉及量 2吨以上,近两年同类违法行为2次以下”,处7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罚款”,结合你公司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相关证据,我局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金额人民币柒万伍仟元(¥(略).(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当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河源市生态环境局东源分局三楼财务室开具《河源市非税收入罚款缴纳通知书》,并将罚款缴纳至指定银行和账户。
你公司缴纳罚款后,应将缴纳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款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略)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你公司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河源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东源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向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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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 人:(略)
联系电话:(略)
河源市生态环境局
(略)年8月(略)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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