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略)标项1:(略)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略)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略)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
(1)经信用中国(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等渠道查询后,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取消投标资格。(提供“信用中国”网站下载的完整的信用信息和“中国政府采购网”截图);
(2)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否则,皆取消投标资格;
(3)为本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该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
(5)本项目接受供应商以联合体方式进行磋商,具体要求如下;
①联合体成员不超过2个,设备供应商为牵头单位;②联合体各方应签订共同投标协议,明确联合体各方拟承担的工作和责任,明确联合体牵头人和联合体其他成员的权利义务;③联合体各方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投标,也不得参加其他联合体在本招标项目中投标;④联合体组成后不得再发生变化;⑤联合体各方必须指定牵头人,授权其代表所有联合体成员负责投标和合同实施阶段的主办、协调工作;⑥除联合体牵头人外,联合体各成员在投标、中标与项目实施过程中,仍负有连带的和各自的法律责任;⑦投标人中标后,未经招标人书面同意,联合体的成员结构、相互关系及出资比例均不得变动。
(6)供应商依法在中国境内注册成立,同时具备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叁级(含叁级) 及以上资质,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省外企业需提供有效的进青备案登记;拟派的项目经理须具备建筑工程专业贰级及以上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注册证书、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证书,注册证书的注册单位和供应商名称必须一致,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相应的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