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略)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
分标1供应商为取得所投产品有效的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和辐射安全许可证的生产企业;生产企业(或生产企业所在的集团公司)在中国关境内设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仅销售本生产企业(或生产企业所在的集团公司)产品的贸易公司(提供加盖公章的关系证明材料、有效的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也可以参加投标,视同为生产企业。进口产品生产企业在我国境内的注册代理人可直接投标或授权一家国内代理商(提供有效的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代理商投标须提供生产企业或注册代理人开具的授权书)代理投标,视同为生产企业。
分标2供应商为取得所投产品有效的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和辐射安全许可证的生产企业;生产企业(或生产企业所在的集团公司)在中国关境内设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仅销售本生产企业(或生产企业所在的集团公司)产品的贸易公司(提供加盖公章的关系证明材料、有效的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也可以参加投标,视同为生产企业。
分标3供应商为取得所投产品有效的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和辐射安全许可证的生产企业;生产企业(或生产企业所在的集团公司)在中国关境内设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仅销售本生产企业(或生产企业所在的集团公司)产品的贸易公司(提供加盖公章的关系证明材料、有效的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也可以参加投标,视同为生产企业。
分标4供应商为取得所投产品有效的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和辐射安全许可证的生产企业;生产企业(或生产企业所在的集团公司)在中国关境内设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仅销售本生产企业(或生产企业所在的集团公司)产品的贸易公司(提供加盖公章的关系证明材料、有效的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也可以参加投标,视同为生产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