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落实省际联盟组织输尿管支架等5批次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和使用工作的通知
相关医疗机构、有关企业:
按照《输尿管支架类医用耗材省际联盟集中带量采购文件(采购文件编号:(略)
一、采购周期与采购协议
(一)输尿管支架类医用耗材省际联盟集中带量采购中选结果自 (略)年(略)月(略)日起执行,采购周期为3年。原则上采购周期内总采购量应为首年协议采购量的3倍,每年度协议采购量总数不低于上年度实际使用量的(略)%,不低于同中选企业前一年协议采购量。首年未填报采购需求的医疗机构如新增采购需求,须签订采购协议;如医疗机构因特殊原因下调采购量的,须向所在地医保局提交书面说明材料及需调整的采购量,向省医疗保障服务中心备案后调整。
(二)高频电刀、中性电极类医用耗材省际联盟(湖南) 集中带量采购中选结果自(略)年(略)月(略)日起执行, 采购周期为2年。采购周期内,原则上中选品种年协议采购量不少于首年协议采购量。医疗机构因特殊原因下调采购量的,须向所在地医保局提交书面说明材料及需调整的采购量,向省医疗保障服务中心备案后调整。
(三)心脏起搏器类、周围血管介入微导管类医用耗材省际联盟集中带量采购中选结果自(略)年(略)月(略) 日起执行, 采购周期为3年。采购周期内,原则上每年度总协议采购量不低于前一年总实际使用量的(略)%,各中选企业每年度协议采购量不低于同中选企业上年协议采购量,如医疗机构因特殊原因下调采购量的,须在新的采购年度开始前向所在地医疗保障局提交书面说明材料。首年未填报需求的医疗机构如新增采购需求,须签订采购协议。当前年度未完成协议采购量的医疗机构,未完成的量累计到周期内下一年度。
(四)冠脉介入球囊类医用耗材省际联盟集中带量采购中选结果自(略)年(略)月(略)日起执行,采购周期为2年。采购周期内,每个协议期的约定采购量原则上不少于各地该中选产品上个协议期的约定采购量, 并参考医疗机构上个协议期实际使用情况、企业供应情况等因素确定。
(五)京津冀“3+N ”联盟留置针类医用耗材带量联动采购中选结果自(略)年(略)月(略)日起执行, 采购周期为3 年。医疗机构应严格履行合同要约,按要求完成各年度协议采购量,原则上采购周期内总采购量应不低于首年协议采购量的3倍。每年度协议采购量不低于同企业上年协议采购量,每年度总协议采购量不低于上年实际总采购量的(略)%。医疗机构因特殊原因下调采购量的,须向所在地医疗保障局提交书面说明材料,向省医疗保障服务中心备案后调整。采购周期内,采购协议每年一签,也可签约至采购周期结束。
二、主要任务
(一)规范产品挂网, 组织签订采购协议。医疗机构要在执行日前做好中选品种的调价、备货等衔接工作,相关中选企业要予以配合,确保执行日起我省患者能够以中选价格使用中选产品。省医疗保障服务中心指导各市(地)及时组织医疗机构、中选产品生产企业、中选产品生产企业确定的配送企业按中选价格签订采购协议,明确各方权利义务,确保医疗机构在采购周期内按中选价格采购中选产品。采购周期内联盟牵头省份更新或新增中选结果的,按新的中选结果执行,执行时间以采购平台更新时间为准,可签订补充协议明确采购价格和金额。
(二)优先采购中选产品, 按时完成协议采购量。 医疗机构要畅通中选产品进院渠道,在协议期内优先采购中选产品,确保完成协议采购量。在此基础上, 医疗机构可结合临床使用实际,在采购平台适量采购其他价格适宜的产品。高频电刀、中性电极类医用耗材省际联盟(湖南)集中带量采购项目中,儿童、婴幼儿专用高频电刀/中性电极、脑室镜手术专用电钳/电剪、泌尿外科用电切环、乳头切开刀、等离子刀、电磁刀、闭合血管直径7mm 及以下的高频切割闭合刀头、氩气刀、消融电极、手术机器人配套产品等不在此次集采范围内,采购周期内,在协议采购量保持不变的前提下,经医疗机构与中选企业协商,医疗机构可采购同企业同产品类别(高频电刀/中性电极) 下不同规格型号的中选产品,相应采购量视作完成协议采购量。若中选企业二类注册证产品无法满足临床使用需求,该企业有同类型三类注册证中选产品时,医疗机构采购该企业三类证产品可合并折算完成协议采购量;若该企业无同类型三类注册证中选产品,医疗机构可申请适当调降二类证产品协议采购量。
(三)压实中选企业供应保障责任。(略)年(略)月(略)日前,中选企业自主确定配送企业,并通过省医药采购平台建立配送关系,在采购周期内不能随意变更配送关系。中选企业作为保障供应的责任人,应选择配送能力强、规模大、覆盖率高、信誉好的配送企业,确保配送效率和服务质量。采购周期内,超出协议采购量的部分,中选企业仍需按中选价格供应,直至采购周期届满。
(四)加强供应保障和采购使用监测。省医疗保障服务中心要加强协议执行情况监测,各市(地)医疗保障局要做好采购使用监测,压实中选企业保障供应主体责任,对响应不及时、配送率低的相关企业通过提醒、约谈、告诫的方式督促整改,整改不及时不到位的及时上报,将按照我省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制度以及采购文件相关条款予以处理。压实医疗机构采购主体责任,做好辖区内医疗机构中选产品采购使用情况的监测,掌握进度,督促医疗机构按时完成协议采购量。
三、其他
预付款、回款等其他措施按照《关于进一步做好黑龙江省医用耗材带量采购和使用工作的通知》([(略)](略)号)、《关于加强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和使用全流程监管的通知》(黑医保发[(略)](略)号)和《关于进一步完善医药集中带量采购和执行工作机制的通知》(黑医保发[(略)](略)号)要求执行。
黑龙江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黑龙江省政府采购中心)
(略)年9月(略)日
附件:(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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