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天宝动物营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略)-(略)年度安责险采购项目无法履约相关情况的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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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略)
首先,衷心感谢贵司在我司参与“天宝动物营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略)-(略)年度安责险采购项目”过程中给予的信任与支持。我司对本次项目高度重视,自中标以来始终积极推进签约履约各项准备工作。
现因本项目涉及的外部监管合规要求出现重大变化,我司经审慎评估,就本次中标结果的履约事宜向贵司做如下说明,恳请贵司予以理解。
一、本项目适用条款及监管背景
本项目为危险化学品行业安全生产责任保险,适用云南省应急管理厅审核指导的统一示范条款。根据金融监管部门的要求,云南省保险行业协会负责对全省安责险业务的合规运营进行监督和执行。
本项目招标公示后,云南省保险行业协会于(略)年9月(略)日向我司发送了《关于天宝动物营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安责险报价异议审核相关事项的函》,明确依据《云南省安全生产责任保险自律规约》第十条相关规定,已就本项目报价行为启动安责险自律异议审核程序,对本项目所有参与投标单位的报价合规情况进行统一审定。
二、异议审核的定性结论及对我司的影响
经省保协轮值审核组审核,并就相关口径向金融监管部门请示确认后,终明确了以下定性结论:
免赔额与免赔率必须适用于整张保单。若按照招标文件中“身故不设免赔、其他免赔率(略)%”的条件承保,则免赔调整系数必须适用1.0,而非0.8。据此,本项目所有参与投标的保险公司的报价均不符合监管合规要求。
根据上述指导意见,本项目招标文件所设定的免赔条件,在现行监管框架下无法适用0.8的免赔调整系数进行报价,而必须按照1.0的系数计算保费。若严格遵循监管要求,本项目的人均保费将显著高于各投标单位的报价水平。
三、我司无法继续履约的原因说明
鉴于上述监管反馈,我司作为中标人,面临如下客观困难:
监管合规要求具有强制性:(略)
报价条件与监管要求存在实质性冲突:(略)
无法单方面变更承保条件:(略)
四、关于本项目后续处理的建议
基于上述客观情况,我司经审慎研究,认为本项目原招标结果所依据的报价条件已不具备继续履约的监管合规基础。为保障贵司安责险投保工作的顺利推进,避免因承保条件不合规而影响贵司的安全生产保障权益,我司建议贵司按招标程序对本项目作废标处理并重新组织招标。
我司对因此给贵司带来的不便深表歉意。如贵司重新组织招标,我司将严格按照监管合规要求参与投标,并在合规框架内为贵司提供优质的安责险承保服务。
如贵司需要,我司可配合提供省保协《关于天宝动物营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安责险报价异议审核相关事项的函》等相关文件,以供贵司内部决策参考。
再次感谢贵司的信任与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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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南省分公司
(略)年(略)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