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企业名称:(略)
泰安宝驰工贸有限公司、泰安市锦程机械有限公司、金太经纬集团有限公司、泰安庆余工贸有限公司。
所在地:(略)
债权本金:(略)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分公司(以下简称“我公司”)持有的泰安宝驰工贸有限公司等4户债权。截止(略)年4月9日,债权本金2,(略).(略)万元万元,利息 2,(略).(略)万元,其他费用(略).(略)万元。(截止日之后产生的利息及与不良贷款债权相关的从权利亦在本次处置范围内,利息计算金额由于计算方式等原因与实际金额可能存在误差,具体以相关合同协议及有效法律文书计算为准)。该4户债务企业注册地均在山东省内,我公司可单户、组包或整包处置。具体债权情况如下表:
单位:(略)
序 号 | 主债务人 名称 | 本金 | 利息 | 其他费用 | 债权合计 | 担保 方式 | 担保人(抵(质)押人、保证人)名称 | 是否 诉讼 |
1 | 泰安宝驰工贸有限公司 | 1,(略).(略) | (略).(略) | 4.(略) | 1,(略).(略) | 抵押+保证 | 泰安宝驰工贸有限公司、赵玉燕 | 是 |
2 | 泰安市锦程机械有限公司 | (略).(略) | (略).(略) | 4.(略) | (略).(略) | 抵押+保证 | 泰安市锦程机械有限公司、耿傅玲、赵玉军、赵玉燕 | 是 |
3 | 金太经纬集团有限公司 | (略).(略) | 2,(略).(略) | (略).(略) | 2,(略).(略) | 抵押 | 泰安经纬农牧发展有限公司、泰安经纬塑料有限公司 | 是 |
4 | 泰安庆余工贸有限公司 | (略).(略) | (略).(略) | 2.(略) | (略).(略) | 抵押+保证 | 泰安庆余工贸有限公司、孙秋林、董德生、陈爱玲 | 是 |
合计 | 2,(略).(略) | 2,(略).(略) | (略).(略) | 5,(略).(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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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略)
逐户情况如下:(略)
第1户 泰安宝驰工贸有限公司
债权情况:(略)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分公司(以下简称“我分公司”)拟对持有的泰安宝驰工贸有限公司债权进行处置,截止到(略)年4月9日,泰安宝驰工贸有限公司尚欠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安分行本金1,(略).(略)万元,利息(略).(略) 万元,垫付费用4.6万元。担保方式为抵押和保证,由赵玉燕签订《抵押合同》以其名下不动产一处提供抵押担保,由赵玉燕签订《保证合同》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一、借款人情况
泰安宝驰工贸有限公司(略)年8月(略)日成立,地址:(略)
二、担保情况
1、抵(质)押物:(略)
赵玉燕名下位于泰安市迎胜东路(略)号东尊华美酒店二期1-5B号,泰安市迎胜东路(略)号东尊华美酒店二期1-5 B户,不动产权证书号:(略)
2、保证人情况:(略)
保证人:(略)
三、诉讼情况
(略)年2月(略)日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略))鲁(略)民初(略)号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略)
一、被告泰安宝驰工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
偿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安分行借款本金1,(略)万元及相应借款利息、罚息(截至(略)年2月(略)日,利息 (略),(略).(略)元、罚息(略). (略)元,自(略)年2月(略)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罚息,按照合同约定计算);
二、被告赵玉燕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在其承担保证责任范围内向被告泰安宝驰工贸有限公司追偿。
三、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安分行就被告赵玉燕名下位于泰安市泰山区迎胜东路(略)号东尊华美达酒店二期1-5B户房产(不动产权证书号:(略)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略),(略)元、保全费5,(略)元,共计(略),(略)元,由被告泰安宝驰工贸有限公司、赵玉燕负担。
判决生效后泰安宝驰工贸有限公司未履行判决书义务,(略)年7月泰山区人民法院立案执行,案号为((略))鲁(略)执(略)号,现已终止本次执行。
资产特点及发展前景:(略)
抵押物所在小区土地用途为其他商服用地,位于泰山脚下,商业房产均为高档式商业别墅用途,实际均按照住宅在居住使用,区位好,价值高,具有稀缺性。小区西侧一公里为泰安市委市政府驻地。
第2户 泰安市锦程机械有限公司
债权情况:(略)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分公司(以下简称“我分公司”)拟对持有的泰安市锦程机械有限公司债权进行处置,截止到(略)年4月9日,泰安市锦程机械有限公司尚欠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安分行本金(略).(略) 万元,利息(略).(略)万元,垫付费用4.(略)万元。担保方式为抵押和保证,由泰安市锦程机械有限公司签订《抵押合同》以其公司名下不动产提供抵押担保;耿傅玲、赵玉军、赵玉燕签订《保证合同》,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一、借款人情况
泰安市锦程机械有限公司于(略)年7月(略)日成立,地址:(略)
二、担保情况
1、抵(质)押物:(略)
债务人名下位于济南市槐荫区临沂路(略)号绿地中央广场商业三区B座(略)商业房产,不动产权证书号:(略)
2、保证人情况:(略)
保证人1:(略)
保证人2:(略)
保证人3:(略)
三、诉讼情况
(略)年2月(略)日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做出((略))鲁(略)民初(略)号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略)
一、被告泰安市锦程机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安分行借款本金6,(略),(略)元及相应借款利息、罚息(截至(略)年2月(略)日,利息、罚息(略),(略). (略)元,自(略)年2月(略)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罚息,按照合同约定计算);
二、被告赵玉燕、耿傅玲、赵玉军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在其承担保证责任范围内向被告泰安市锦程机械有限公司追偿。
三、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安分行就被告泰安市锦程机械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济南市槐荫区临沂路(略)号绿地中央广场商业三区B座(略)房产(不动产权证书号:(略)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略),(略)元、保全费5,(略)元,共计(略),(略)元,由被告泰安市锦程机械有限公司、赵玉燕、耿傅玲、赵玉军负担。
判决生效后泰安市锦程机械有限公司未履行判决书义务,(略)年7月泰山区人民法院立案强制执行,案号为((略))鲁(略)执(略)号、(略)年1月恢复执行,案号((略))鲁(略)执恢8号,对抵押物进行拍卖,两次拍卖结果均为:(略)
资产特点及发展前景:(略)
上述债权业经法院生效文书认定,债权清晰明确,抵押物为商业用房,位于济南西客站片区,区位便利,价值较高。
第3户 金太经纬集团有限公司
债权情况:(略)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分公司(以下简称“我分公司”)拟对持有的金太经纬集团有限公司债权进行处置,截止到(略)年4月9日,金太经纬集团有限公司尚欠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安岱岳支行本金(略).(略) 万元,利息2,(略).(略) 万元,垫付费用(略).(略)万元。担保方式为抵押,由泰安经纬农牧发展有限公司签订《高额抵押合同》以其名下工业房地产提供抵押担保;由泰安经纬塑料有限公司签订《高额抵押合同》以其名下工业房地产提供抵押担保。
一、借款人情况
金太经纬集团有限公司成立于(略)年3月(略)日,地址:(略)
二、担保情况
1、抵(质)押物:(略)
不动产1:(略)
不动产2:(略)
2、保证人情况:(略)
无。
三、诉讼情况
(略)年6月(略)日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略))泰商初字第(略)号民事判决书:(略)
一、被告金太经纬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安分行借款本金 4,(略),(略). (略)元,利息2,(略),(略). (略)元(利息计算至(略)年3月(略)日,之后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日利息按合同约定计付)。
二、如逾期不能偿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安分行有权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略),(略).(略)元,由被告金太经纬集团有限公司、泰安经纬农牧发展有限公司、泰安经纬塑料有限公司负担。该款原告已预交,待执行时由被告一并过付给原告。
判决生效后,金太经纬集团有限公司未按判决履行义务,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已立案执行,案号:(略)
资产特点及发展前景:(略)
上述债权业经法院生效文书认定,债权清晰明确,抵押物为工业用地,在当地价值较高。
第4户 泰安庆余工贸有限公司
债权情况:(略)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分公司(以下简称“我分公司”)拟对持有的泰安庆余工贸有限公司债权进行处置,截止(略)年4月9日,债权本金 (略)万元,利息(略).(略)万元,其他费用 2.(略)万元。
一、借款人情况
泰安庆余工贸有限公司成立于(略)年4月(略)日,注册地址:(略)
二、担保情况
1、抵(质)押物:(略)
抵押物为第三人陈爱玲名下商业土地及房产,位于东平县城汇河街南,土地证号:(略)
2、担保情况
自然人孙秋林、董德生、陈爱玲,为主债权提供连带保证责任。
三、诉讼情况
本债权原债权人于(略)年9月(略)日东平县人民法院下达((略))东商初字第(略)号民事判决书,于 (略)年(略)月(略)日向东平县人民法院申请了强制执行,执行案号为:(略)
资产特点及发展前景:(略)
上述债权清晰明确,无超过诉讼时效问题。
交易对象:(略)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支付能力的法人、组织或自然人。但以下主体不得购买:(略)
(一)国家公务员、金融监管机构工作人员、政法干警、资产公司工作人员、原债务人管理人员、参与资产处置工作的律师、会计师、评估师、拍卖人等中介机构及所属人员等关联人或者上述关联人参与的非金融机构法人;
(二)与参与不良债权转让的资产公司工作人员、原债务人(含担保人)或者受托资产评估机构负责人员等有近亲属关系的人员;
(三)标的债权原债务人(含担保人)及关联企业等利益相关方,包括但不限于债务企业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股下属公司,担保企业及其控股下属公司,债务企业的其他关联企业、债务人及担保人委托的主体等;
(四)上述主体出资成立的法人机构或特殊目的实体,其他相关法律法规中规定的不得购买或变相购买不良资产的主体,以及前述主体投资、控制或享有其他权益的企业或其他实体,并进一步保证不向前述主体或其投资、控制的实体转让标的债权;
(五)失信被执行人或失信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
(六)反恐、反洗钱黑名单人员;
(七)其他依据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监管机构的规定不得收购、受让标的债权的主体。
处置方式:(略)
交易条件:(略)
公告发布日期:(略)
有效期限:(略)
合作意向:(略)
本次资产处置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原则,任何意向方均不得以任何形式(包括但不限于缴纳保证金)当然取得对标的资产的优先购买权或标的资产的任何购买保证。
以上信息仅供参考,具体债权情况终以借据、合同、催收通知书、法院判决书、调解书、裁定书、相关部门产权登记、工商管理部门登记等有关法律资料为准,请投资者自行调查判断并自行承担购买债权后可能存在的风险。
上述债权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至公告有效期届满日受理对上述债权资产相关处置的征询和异议,以及有关排斥、阻挠征询或异议以及其他干扰资产处置公告活动的举报。
受理公示事项
联 系 人:(略)
联系电话:(略)
联系地址:(略)
分公司监察审计部门联系人:(略)
联系电话:(略)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分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