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经营业态:(略) 2、本次招租标的物以现状为准(内部设施地坪、大棚、下水、防雨板、卷帘门、标识标牌等现状完备),承租人自行负责标的所有配置设备的装修、维修等,费用自理。承租人承租前应自行现场查验标的,拍租成交即视为其已确认该现状,后续若无法满足经营条件,相关责任与后果由承租人自行承担;在租赁期间如因自然灾害不可抗力的因素或政府规划拆迁等特殊情况,双方互不承担责任,承租人按实际租赁时间付租赁款;承租人自行负责标的所有配置设备的装修、维修等,所产生的费用自理,安全责任自负。 3、承租人不得利用租赁场地从事非法生产、加工、储存,经营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原体等危险物质和其他违法活动,不得损害公共利益或者妨碍他人正常工作、生活。如若违反上述规定,承租人应按期搬离、清场,若承租人因改造损坏标的原状,须负责恢复原状或承担恢复原状的经济成本;出租人将无偿收回标的并没收履约保证金,剩余租金不予退还且不给予承租人任何补偿。 4、承租人使用上述场地必须符合法律法规和含山县城市管理局要求及限定的经营范围,并征得出租人同意的经营项目和范围,若承租人私自变更经营业态或从事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经营项目,委托人有权提前解除合同并收回标的,承租人须承担违约责任及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 5、租赁期限内标的办理相关审批备案手续在内的全部工作均由承租人自行完成,承租人须确保符合相关部门的规定,并保证在营业前各项设施验收合格,各项条件符合农贸市场营业标准,不存在安全隐患。 6、租赁期内,标的消防责任均由承租方负责,包括自行办理消防审批备案及许可手续、配置合格消防设施等;若承租方违反本约定,经消防主管部门或出租方书面通知整改仍未纠正,出租方有权单方解除租赁合同,无偿收回标的、没收履约保证金并追偿损失。 7、租赁期内,承租人是标的的实际管理人,承租人需要时刻注意防火、防盗、防触电,不做危及自身及他人人身安全的活动。标的内发生的一切安全事故都由承租人来承担,与出租方无关,包括但不仅限于高空坠物,水、电、煤气等使用不当、在标的内摔倒等造成人身伤亡等;如果承租人利用标的不正当的经营或者违法活动,委托人有权无条件地立刻收回标的,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要按照实际损失进行赔偿。 8、若竞租人存在失察行为,或竞租人之间发生恶意竞争,由此带来的市场风险,由承租人自行承担。 9、租赁期间,承租人应对出租人资产有妥善保管和日常维护管理的义务,标的发生的水、电、垃圾清运、物业管理等费用以及其他相关费用,均由承租人自行承担;如因经营涉及油烟排放、异味、噪音、安全隐患等引发的法律责任及经济赔偿,由承租人自行负责。 (略)、在经营承包期内,承租人经营活动自负盈亏,如遇文明创建等情况,承租人须无条件配合委托人进行协调管理。 (略)、标的租赁期间承租人应服从市场统一管理,遵守市场各项规章制度,不得有违规经营、扰乱秩序等行为,承租人拒不接受委托人监督管理的,委托人有权立即终止租赁关系,要求承租人退场,履约保证金及预付租金不予返还。 (略)、摊位租金方案须结合周边行情,经委托人审核后实施。农贸市场内的门市、摊位按功能划分销售商品,实行分区管理。 (略)、有相应的管理机构和专职管理人员、符合公共聚集场所消防安全要求。 (略)、竞得人应当与场内经营者订立进场经营书面协议,约定经营内容、场内秩序、收费标准、农副产品质量安全责任、环境卫生责任等双方权利义务以及违约责任、纠纷解决方式等。 (略)、建立健全并组织落实菜市场进货查验、索证索票、购销登记、不合格食品退市等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及卫生、消防、环保等其他管理制度,并配备相应的管理服务人员。若经营活动中发生一切安全事故(包括但不限于食品安全、农残检测、治安事件、人员伤亡等),所产生的一切经济赔偿及法律责任均由承租人自行承担。 (略)、委托人按要求对农贸市场进行考核,若承租人未能按要求完成考核,委托人将下达整改通知,经两次整改仍无法达到委托人要求的,委托人有权提前终止双方经营协议,收回标的经营权退还剩余租金,履约保证金不予退回作违约处理,所产生的经济损失及法律风险由承租人承担。 (略)、若本次出租标的的实际面积与公告中的面积有差异,以实际移交面积为准,面积误差不作调整标的租赁租金或退租等。 (略)、在租赁期间,承租人未经出租人书面同意不得将招租标的进行整体转让、销售、抵押或采取其他任何侵犯出租人所有权的行为。 (略)、租赁期届满或中途退租违约的,承租人应保证租赁标的现状的完好,返还的租赁标的应处于正常使用状态。委托人对标的等进行验收,如验收不合格,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且承租人须承担相应赔偿责任;验收合格经委托人同意后,双方可协商解除租赁协议,同时承租人须将市场的各类资产、设施全部无偿移交给委托人,且不得故意损坏,承租人不得提出任何补偿。 (略)、招租成交后,承租人须在成交后3个工作日内将首年租金及履约保证金一次性汇入委托人指定账户,再与委托人签订《农贸市场租赁经营合同》,以后租赁到期前(略)天付清次年租金。 (略)、竞得人未在规定时间内办理完相关手续(成交后一个月内未签订租赁合同),逾期达到3个工作日的,经代理机构催交后仍不能交纳上述款项或逾期不予办理成交手续的,视为竞得人违约,委托人或代理机构经委托人授权可以解除招租成交关系,竞租保证金不予退还。 (略)、监督管理部门:(略) 地址:(略) 电话:(略) |